《唐律疏议》是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学着作,关于其性质、由来、版本及存在的问题,学界已经有所涉及或探讨①,本文即在此基础上朝前推进。在论述的过程中,有的观点可能会和通说有所不同,有的则是对前人之说的阐发和补充,但无论如何,都是希望能够深化对《唐律疏议》的认识。
一《唐律疏议》的性质
关于《唐律疏议》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它是唐代的律典,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②.我过去也持这样的看法,并在自己的论着中加以采纳,可随着研究的深入却逐渐发现,这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并不准确,唐代的律典严格说来不是《唐律疏议》而是《唐律》,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古代法典自然亦非《唐律疏议》,而应是《唐律》,《唐律疏议》不过是《唐律》的官方解释书而已。
《唐律疏议》在唐代叫《律疏》,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唐律释义。关于它的产生,《旧唐书》卷五○《刑法志》说:“(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司空英国公(李) ……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这两段文字对唐高宗时期制定《律疏》原因的说明不完全相同,前者强调是为了给科举考试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后者强调是为了给司法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的尺度,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律疏》制定以前,唐朝已经有了律典,所谓《律疏》的任务仅是对已有律典作出解释,而不是制定新的律条。唐代最早的律典是高祖时期的武德律,后来是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又“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①,而《律疏》就是对此前已经存在的律的解释。这也就意味着,唐朝是先有了律典,然后才有了作为法律解释的《律疏》,在这里,《律疏》不是律典而是法律解释书的性质显而易见。
唐高宗永徽年间之后,《唐律》曾有过变化,最明显的是第294条,其规定原为:“诸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孙、外孙、子孙之妇、从父弟妹为奴婢者,流二千里;卖子孙及己妾(无子)、子孙之妾,徒二年。即和同相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后修改为:“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而《律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这种调整和修改的文字较长,兹不具录②,但由此也可看出《律疏》作为法律解释书的性质。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官方法律解释书,是对《唐律》的逐条解释,因此其中既开列了每条律文,也详细记载了对律文的解释,基本格式是:律文+疏文+律文+疏文……以第182条为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疏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亦各以奸论.疏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疏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③在这段文字中,“疏议曰”前面加着重号的部分即为律文,后面没有加着重号的则为疏文。尽管如此,从有关历史文献来看,唐代仍然是《律》《律疏》并行,《律疏》并没有取《律》而代之。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二十五年(737年)对唐代法律的修订来说,当时“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④在这里,既有《律》,也有《律疏》,二者同时并存。
20世纪,敦煌吐鲁番出土了部分唐代法律文书。从这些文书来看,也是《唐律》《律疏》并存,如P.3593、P.3690、S.6138号文书记载的都是《律疏》,S.9460、P.3608、P.3252、LM20_1457_20_01、大谷5098及8099号文书记载的则是没有疏文的独立的《唐律》。那么在有了《律疏》之后,独立的《唐律》为什么还会存在并行用?这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当时没有印刷术,书籍的推广只能靠手抄,而《唐律》部头较小,便于抄录传播;《律疏》中的律文,如上例所示,被分割成几部分,这对律文的解释当然有利,但对律文的直观而整体的把握则并不方便,而没有疏文的《唐律》恰好可以让人对律文一览无余。但更重要的,我想应是《唐律》的特殊地位所致。《律疏》尽管有律有疏,便于理解,但毕竟是对《唐律》的解释,而《唐律》才是有唐一代真正的律典。相对于《唐律》,《律疏》始终处于辅助地位。在主辅有序的情况下,《唐律》《律疏》同时并存也就顺理成章,合情合理。今传《律附音义》一书中的《唐律》之所以能够流传下来,并成为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应该与《律》《律疏》并行的这种传统有关。
《唐律疏议》作为官方的法律解释书,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说,称其为法典也无不可。
但如前所述,从《律》和《律疏》相对的角度来说,称其为法典又显然不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永远不会转化成法典。从现有资料来看,从五代时起,唐代《律疏》开始被纳入到法典当中。
较早将唐代《律疏》纳入法典的是《显德刑统》。《显德刑统》是后周世宗时编纂的一部法典。此前,唐五代时期已经出现过一些类似着作或法典,比如唐宣宗时,一个叫张戣的官员曾编纂了一部12卷本的《大中刑律统类》⑤;五代后唐庄宗时,刑部尚书卢质纂集了一部13卷本的《同光刑律统类》⑥;五代吴国天祚年间,一位叫姜虔嗣的撰写了一部10卷本的《江南刑律统类》①,但这些着作或法典应该没有包括《律疏》,从它们的卷数推测,应该都是以律文为主,同时包罗了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但《显德刑统》不同,它包含了一部分《律疏》,只是“疏议节略”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⑤,即根据律文的难易程度对疏议做了一定的删节。《显德刑统》是后周官方编纂的法典,它将部分《律疏》纳入法典,标志着唐代《律疏》开始向真正的法典转型。
《显德刑统》之后,在推进唐代《律疏》法典化的过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宋刑统》。《宋刑统》是宋朝初年编纂的一部法典,这部法典以《显德刑统》为蓝本,但又不局限于《显德刑统》,它一反《显德刑统》“疏议节略”的做法,“今悉备”⑥ ,除少数地方稍做调整和删除外,几乎将唐代《律疏》全部纳入书中,以至于给人《宋刑统》就是唐代《律疏》翻版的感觉。至此,在历经三百多年后,唐代《律疏》终于完成了从法律解释书到正式法典的华丽转身。不过,这时已经是宋代,而且唐代《律疏》是仅作为《宋刑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不再是独立的唐代《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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