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4 共1020字

  第二节: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就笔者列表中所梳理的各类国家考试来看,多数考试都属于主管部门与实施部门双重管理的机制,但部分国家考试依然存在着具体实施部门不明的问题。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主管的安全评价师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管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考试,这几类国家考试缺乏明确的具体实施部门,导致实践中往往只能由临时召集的代办机构甚至是私立教育机构来组织管理国家考试,这必然威胁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除缺乏明确的实施部门之外,部分国家考试还存在着多个管理职能机构的分工问题。由于一些国家考试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复杂而又繁多,可能会导致多个不同的职能机构共同进行考试的管理和实施。例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行业)资格考试就由建设部、交通部及人事部三个部门共同负责主管。

  这类国家考试的实施往往都只是比较模糊地规定了由各个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协商确定分工。法规的模糊性导致这类国家考试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亟需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对此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就笔者上表梳理现状来看,当前国家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多数由各个部委分属的考试中心担任。正如上文所述,国家资格考试虽然本身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但由于其最终结果是后续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组成环节,故也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考试的实施主体来看,考试中心仅是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并非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没有当然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更要指出的是,这些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JF.式依据大多都来源于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正式授权,与行政许可法的强制规定相冲突。例如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实施,又如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依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实施。
返回本篇博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下一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作者单位: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司法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