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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检察院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5-04-20 共6003字


论文摘要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1],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17日的记者见面会上强调,要建立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共产党人及其领导干部要行大道,民为本,立天下.

    有识之士已经开始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08年4月,由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国税局、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武昌造船厂主办的“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国际论坛在武汉召开.

    来自中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泊尔等国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预防腐败方略与基础理论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与依法行政研究”、“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职务犯罪研究”、“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治理研究”展开了深入研讨.[2]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颁布《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3年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五年间,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人员6220人;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161786件,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为有关单位提供查询223万余次.[3]近几年全国查处的有重大影响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某某受贿、贪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某某受贿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某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某某受贿和滥用职权案,还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就湖北省而言,近几年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就荆州市而言,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鸳鸯判决书案、刘某某受贿案、袁某某受贿案、陈某某受贿案、龙某某受贿案、张某某和谢某某赌博及挪用公款案、邓某某受贿和滥用职权案,等等.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的毒瘤.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和控制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倍加关注的重要课题.[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的关键.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人民检察院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一、法经济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兴起了以著名法学家波斯纳为杰出代表的法经济学派.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说,其本质特征在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实际上起着分配和调剂资源的作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评估和指导.法经济学理论有如下主要特征:第一,方法论个人主义.法经济学把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的研究作为基础,有理性的个人是其分析、研究的基本单元,并由此推论,即使集体行为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第二,激励分析.激励分析注重分析随着法律制度及相关的因素变化而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强调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第三,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实证分析方法对法律的作用或效能作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不仅促进了法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规范研究强调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法经济学家认为,传统法学研究重视和强调的是公平和正义,而这些概念本身往往是模糊不清的,法律分析可以得出与经济学分析相同或相近的结论,可以用“经济效率”取代传统法律中“正义”之类的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5](P1~8)法经济学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法律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使命.相对于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使用的目标而言,法律对财产及其交易行为的公平保护的作用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法律的传统作用只是保障人们公平地分享“蛋糕”,而法律的当代使命则不仅要保障公平分享“蛋糕”,还要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供给总量.

    法经济学理论强调法律的效益,强调法律应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这正好契合当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必须加强法经济学的研究和运用.

    目前,法经济学理论不仅促进了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而且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和思维模式,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导入定量分析方法;法经济学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当代法律规范的本质---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真正价值,不仅仅在于这些规范本身,更在于通过这些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经济社 会的快速 发展和物 质 财 富 的 不 断 增值.

    二、人民检察院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同样可以用于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开展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表面上看产生了一定的成本,但是,这项工作减少了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其经济效益是巨大的.

    第一,避免和减少法官培养费用的损失.通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阻止了一个法官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使得这个法官仍然能够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避免了法官培养费用的损失.一个法官从上大学到走上工作岗位担任基层法院初任法官职务,大致需要6年时间;升为副庭长,大致需要8~9年时间;升为庭长,大致需要10~12年时间;担任基层法院院级领导职务,或者中级法院庭长及其以上职务,需要更长时间;更高级别的法官甚至需要20~30年的培养时间.对于有了职务犯罪意图或正在实施犯罪的法官,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提醒他们,使他们消除犯罪意图,不去实施犯罪或及时停止犯罪,并采取措施,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让他们继续留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法官培养费用的损失.

    第二,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法官职务犯罪大多数与追求经济利益有关,这些利益大多数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或与此密切相关.避免和减少法官职务犯罪,实际上就是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

    第三,避免和减少办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支出.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的特点,法官的专业性及逃避侦查的能力,决定了办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艰巨性.检察机关为办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办案成本.法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绩越好,法官职务犯罪数量越少,检察机关为办理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支出就越少.

    第四,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官职务犯罪多发的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组织松散、纪律松弛、监督松懈、不正之风盛行等问题.法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减少法官职务犯罪的同时,也会起到完善组织、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端正风气、和谐关系、提高效率的作用.

    第五,恢复和重建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赖.法官职务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严重损失,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不懈努力,减少了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重塑了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形象,恢复和重建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赖.

    第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官职务犯罪多发的法院和庭室,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产生强烈的不满,与法官对立情绪增大,并且容易导致不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相互不理解甚至敌视,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法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消除或者减少了法官职务犯罪行为,有效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促进审判人员家庭安定和睦.出现犯罪的法官家庭在得到巨额财产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心虚、多疑、吵架、冷战、仇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还会传递、影响到家庭成员,特别是容易伤及子女,使子女形成扭曲、阴暗的心理,严重影响家庭安定和睦.法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消除和减少法官职务犯罪的同时,有利于法官营造正常的家庭氛围和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安定和睦.

    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法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对审判人员犯罪的经济根源和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效率进行深刻的分析与阐述,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个理性人的犯罪行为都是为了牟取某种利益.这些利益既包括财产、人身,也包括尊严、名誉和荣誉,甚至还包括某种舒适的获取和情感的发泄等.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是理智的,他会计算违法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当违法犯罪获得的收益超过违法犯罪的成本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大.一般情况下,在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中,职务的高下和其违法犯罪的收益呈正比例关系,和其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也呈正比例关系.

    当今社会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解读,是以合法手段获取合法利益.这既符合传统道德的要求,也符合社会正义.然而,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破坏了社会正义.法律的功能表现为对合法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非法利益的否定和打击.只有从违法犯罪的根源上实现突破,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剥夺犯罪者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使其犯罪行为无收益或者少收益,才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查处、打击职务犯罪,才能保持、恢复社会正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

    从提高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成本的角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增加违法犯罪的原始成本.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监控不力.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审判人员监督体制和机制,制定严密、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并保证被严格执行.唯有如此,才能对那些易产生问题的人员和环节加以预防,并且堵住机构外部相关人员可能寻找的漏洞,同时不给内部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消除作案的前提条件.完善制度增加了犯罪成本,犯罪行为人即使预谋犯罪,也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寻求机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疏通环节.在很多情况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要大于其物质成本.提高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成本的关键,不是提高物质成本,而是提高心理成本.可行的措施是通过各种媒体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及时予以曝光,给那些正在实施或将来可能实施职务犯罪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还应该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形成全民监督职务犯罪的态势,营造打击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在客观上增加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成本.目前法院内部实施的案件管理系统在预防法官职务犯罪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第二,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刑罚体系,增加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加大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人民检察院要注重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加强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的工作力度,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让企图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完善刑罚体系,形成刑罚的威慑性.在一定程度上,犯罪人员的生命成本是一个值得交换的成本.在一定意义上,死刑实际上削弱了刑罚对犯罪人员的威慑力.很多案例表明,死刑对于严重职务犯罪人员的适用效果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明显.很多国家广泛地适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适用徒刑的比例足够大,犯罪的预期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应当说,判处徒刑是一种较理想的增加惩罚成本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如监狱建设以及监狱警察经费的支出.罚金刑在我国虽然是附加刑,却是最积极、最简单的惩罚形式.它既能惩罚罪犯,又能补偿国家、社会和受害者,并且执行效率最高.可见,罚金刑的威慑作用更大,也更有意义.第三,搞好廉政建设,增大犯罪机会成本.平均工资、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年龄和职业资格是与犯罪的机会成本相关的主要因素,而其中容易控制的因素主要有平均工资、教育程度和职业资格.提高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方面要严把用人关,法官的选聘、选拔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核,选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人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高薪养廉,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水平.还可以对法官犯罪的资格刑加以规定,对犯罪法官身份和职务、职业资格等给予刑法上的否认,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生不得担任法官职务.

    另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控制犯罪收益:第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公开,使其不敢贪、不敢腐.可以考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申报不足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起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我国已经开始启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由于现行制度过于原则化,配套措施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目前该制度发挥的作用不大,应予以完善.第二,建立和完善法官公开选聘、选任和审判公开制度.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

    目前,我国社会资源的配置仍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法官公开选聘、选任和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增加法官遴选和晋升、案件审判和执行的透明度.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是从一种全新的角度在理论上评判法律的效率.实际的操作和具体可行的方式仍需不断探索,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将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社会事实上,上述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四、人民检察院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为人民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根据《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第一,建立常设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第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突破.第三,建立信息员制度.第四,建立日常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制度.第五,建立督导制度,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第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第七,建立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薛建峡.从领导干部的二重性看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EB/OL],20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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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焦武峰.从法经济学视角透析职务犯罪预防[J].人民检察,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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