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层级分明、职责对应的管理机制
( 一) 明确人员类别、职责和比例
按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以是否行使检察权为客观标准,将检察机关所有职位划分为: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大类.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针对基层检察院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不足的情况,检察官职位、检察辅助职位和司法行政职位需要通盘考虑,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的所占员额比例应为85% 左右,司法行政人员所占员额比例应为 15% 左右.
( 二) 建立以检察官为主导的管理体系,保证检察权职能的实现
第一,要建立检察官管理机制.在任职上,严格准入机制,笔者认为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可以由上级机关组织的统一的测试,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层级上,试行遴选制.所谓遴选制,即上级人民检察院从下级人民检察院择优选拔检察官的制度."检察官的逐级遴选,是各国选拔司法官员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员的成长规律."①在晋升上,突破年龄限制.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检察官在一定年限内办理的案件数量、质量进行竞争,实行评定的办法晋升.在调配上,完善交流机制.符合任命检察官条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检察官.第二,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检察辅助职务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担任检察辅助职务,笔者认为除应当具备国籍条件、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外,应当具备履行所任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其中担任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的,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条件.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对检察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三,要建立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机制.我国《检察官法》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国家尚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之前,笔者认为应对这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设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免去检察官职务,套入公务员序列的中的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的相应级别待遇进行管理.
二、建立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 一) 实行 1 + X 办案机制,确保检察官依法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
首先,要明确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完善,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确立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机制,协调好检察官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然后创新 1 + X 办案机制,是指以检察官为中心、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助理的办案组合形式,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只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除了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的指令之外,检察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享有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的权力并负全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只承担案件流程管理及业务工作管理职责.当然,对工作量大的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缺乏时也可用司法行政人员或雇佣临时人员协助工作.
( 二) 强化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分类管理突出了检察官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笔者认为可把 1 + X 办案机制纳入量化考核,对其主办案件实行"一案一表"、"逐级打分"的考核办法,并将评审计分结果制表张榜,实绩公开,以督促检察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依法办案.同时,有关主管领导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案件质量,以便发现问题,加强监督.此外,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也要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检察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三、建立绩效挂钩、上限放宽的工资机制
( 一) 建立与检察官业务挂钩的工资晋升机制
现在检察官的工资和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行政职务和行政职级挂钩,行政职务和行政职级决定了检察官的工资.行政职级晋升缓慢,甚至有一些检察官对检察事业贡献特别巨大,一辈子仍旧在科员级别的工资上,检察官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荣誉感难以建立.笔者认为可以以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导向,根据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和贡献来晋升工资,经过考核,检察官办案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做出一定的贡献时,给予其相当的非领导性的职级工资待遇,让检察官与行政上的正副科级干部待遇相同,打破工资与行政职务和行政职级完全挂钩的传统做法.
( 二) 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和实际贡献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绩效考核结果是最能反映检察人员工作能力和贡献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建立单独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给予年终考核; 检察辅助人员,根据辅助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给予年终考核; 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建立一套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如撰写调研、信息、宣传文章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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