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是靠一系列具体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的,其中最与法官利益息息相关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我国约有 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已成为阻碍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司法隐忧,因而重点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更具现实意义.
一、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特点
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相对滞后.其特点具体表现为: ( 1) 具有审判资格和熟练审判工作经验者流失比较多.( 2) 流失人员中 35 岁以下年青人居多.( 3) 流失人员高学历居多.( 4) 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多.( 5) 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司法系统流失多.种种状况的出现,也许不能盲目的断定审判资源的枯竭,但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官未能如《法官法》期望的那样,提高全体法官的整体素质,反之,大量优秀法官断层流失.
二、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原因
笔者通过分析与总结,认为法官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 职业保障欠缺
1. 职业地位保障欠缺.法官的专业性强,实际工作量大,但其职绩、工资待遇等却与部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法官对于自身从事的职业神圣感、自豪感的灭失,导致法律人才出现逆流现象①.2. 职业权力保障欠缺.法官审理案件经常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同时法官行使审判权还要受到当事人信访压力、社会舆论的干预等,致职业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3. 职业安全保障欠缺.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多,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承受着巨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4. 职业发展空间欠缺.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的诸多的弊端与不足,致使整个法院系统职业待遇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职位职称晋升空间过于狭窄,晋升速度慢,基层法院法官想通过自身努力晋升到上一级法院的途径少、机会少.现实中,大量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
( 二) 人事管理体制欠缺
1. 人员编制不足②.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上升12% 至 15% ,该院业务部门法官近几年每年平均审结案件 160 - 200 余件,但法院人员编制却多年未增加.加之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剧,法官承载的工作压力日趋繁重.2. 法官考核机制不科学.法官既要接受法院内部的诸多不科学的质效考核③、严格的错案追究制,还要随时准备好避免、应对当事人的投诉、信访,即使法官在案件质量、工作作风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只要案件出现信访,就难辞其咎,法官不得不变得如履薄冰,不敢依法大胆判案,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三、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的途径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治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已成为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必选途径,也是目前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逐步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 一) 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是造成法官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最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导致法院和法官庸俗化、功利化、工具化乃至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应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在法院组织体系、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进而从体制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
( 二) 逐步废除法院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
减少法院内设业务行政部门,弱化法院审判职能内部行政性运作,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改变目前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改变"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违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受制于人的裁判者是不可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要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 三) 改变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符合司法要求的考核、考评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地做法是对作出"错案"判决的法官,一般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差旅费,待岗学习,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的资格的办法追究责任.这种对法官进行"错案"的简单认识和严厉的责任追究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而且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法官在断案时将提心吊胆,担惊受怕.
( 四) 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完善基层法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始终做到三个结合,即强化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增强理论素养与司法技能相结合,提升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 同时不断丰富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灵活采用案例解析、座谈交流等互动教学方式,不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法官的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五) 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
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为每名在职法官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以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同时,基层法院还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法官人身、财产、住宅安全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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