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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监罪犯《人身危险性检测表》的调查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26 共5630字
论文摘要

  1 问题提出

  人身危险性( Personal Dangerousness)是指服刑人员客观存在的潜在的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本人或者他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1]。 它与罪犯的自杀、自残、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紧密相关,某种意义上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就是严重危害监管安全的可能性。 在立法、定罪、量刑等领域,人身危险性的“广义说”与“狭义说”一直是争论的焦点[2];在刑罚执行领域人身危险性的调查与评估鲜有研究。刑罚执行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正罪犯,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我们可根据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开展针对性的分类管理与矫治、 个别化改造、执行减刑和假释制度、评估罪犯改造质量,从而进一步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凸显监狱的积极功能,实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人身危险性可以预测是毋庸置疑的[3],但是精确度能达到多少是众多研究者争论与关注的焦点。

  蒙纳哈就 6 项有关测试对暴力预测的精确性的研究做了比较,结果表明,预测中的虚假的肯定率高达 60%乃至更高,即被预测为潜在的暴力罪犯的每3 人中至少有 2 人最终并未犯罪[4]。 Peter Greenwood创设了一个对入室行窃的预测系统, 其结论认为,只有 51%的数据显示是正确的[5]。 张甘妹(1987)主持再犯预测的研究, 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后认为“研究能以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之方法,得到因果关联的法则性,以推测将来可能发生之现象,并非不可能”[6]。 廖斌(2008)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指出 “怀疑论者认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无法准确判断,存在一定的失败率,但是这不能成为否定为建立对犯罪人科学的考核评估制度而付出的努力的理由”[7]。“79%的重复暴力犯罪是 7%的青年人犯下的。 大约1/8 的人口犯了占总犯罪数大约 1/2 的罪[8]。 这样的数据警示我们开展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研究基于监狱矫正工作实践,直接从实证材料着手测评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 探索其影响因素;并结合服刑人员的日常改造综合评判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 为有效开展监管改造工作与评估指明方向、提供参考数据以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对象

  2013 年 9 月至 10 月, 以整群随机取样的方式对安徽省某狱近三年来新入监罪犯进行 《人身危险性(RW)检测表》调查,搜集调查问卷 550 份,回收有效问卷为 488 份,有效率为 88.73%。 平均原判刑期为 127.53±51.69 月, 平均受教育程度为 8.09±2.83年,服刑时平均年龄为 33.28±10.23 岁,小于等于 30岁的占总数的 45.3%。 其中暴力型犯罪 222 人,占总数的 45.5%;财产类犯罪 189 人,占总数的 38.7%;性犯罪 38 人;其他 39 人。捕前户口为城镇的 77 人,农村为 411 人,农村人口占总数的 84.2%。 在婚姻状态上未婚 175 人,占总数的 35.9%。

  2.2 研究工具

  2.2.1 《人身危险性检测表》 采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04)编制的《人身危险性(RW)检测表》,问卷共 25 个项目,包括犯罪状态(F)、自然状态(Z)、恶习状况(E)、涉毒情况(D)、心理状态(X)和犯罪归因(Y)六个因子[9]。 检测表的编制具有良好的信效度。

  2.2.2 罪犯改造表现 在本研究中统计该犯近三个月的“计分考核”分作为服刑人员的现实改造表现。其中新入监服刑人员考验期内的的计分考核按照月人均 3 分进行统计。

  2.3 数据处理

  数据来源自监狱近三年来的入监甄别评估,全部数据采用 SPSS17.0 进行管理和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不同刑期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参照《人身危险性(RW)检测表》的计分解释方法, 我们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和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缓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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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不同犯罪类型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方差分析

  我们根据通用的犯罪类型分类标准,将人员划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四类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采用 LSD 进行事后分析,具体结果见表 2。

  结果显示不同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在犯罪状态(F)、自然状态(Z)、涉毒(D)、RW 总分和日常改造分上差异显着,其中暴力型罪犯的 RW 总分显着高于其他犯罪类型,值得警惕的是暴力型犯罪在日常改造中的得分显着高于财产型和淫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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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多因素方差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因素,我们根据危险区的筛选标准 (10 年以上 RW 总分大于等于 63 分,10 年以下 RW 总分大于等于 51 分),将服刑人员分为稳定区、 相对稳定区和危险区三类。 其中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中处于危险区 24 人(占总数的 15%),相对稳定区 70 人,稳定区 66 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和死缓的服刑人员中处于危险区 12 人(占总数的 3.7%),相对稳定区 145 人,稳定区 171 人。

  我们将户口来源与 RW 分类作为自变量,改造表现分为因变量,分别对 10 年以下和 10 年以上服刑人员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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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表 3、表 4)显示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主效应显着,而且两个自变量之间存在显着的交互效应。 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缓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主效应与交互效应均不显着。

  3.4 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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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人身危险性为因变量,犯罪类型、受教育程度、户口来源、服刑时年龄、改造得分为自变量进行逐步回归分析[10]。 结果显示服刑时年龄、受教育程度两个自变量进入了回归方程,二者联合解释了人身危险性 13.1%的变异量(表 5),回归方程显着(F(2,484)=36.421,p<0.001),其中年龄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作用最大(10.8%)。

  4 分析与讨论

  4.1 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永恒的主题, 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我们可以全面地剖析、了解罪犯,科学评估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行为表现与真实态度, 预测他们的行为趋势和现实存在的危险性, 便于采取相应的矫正项目进行针对性改造, 并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及时加以防范和教育。 在行刑期间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要了解犯罪分子的性格、生活履历、犯罪状况等因素,使行刑方案与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

  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也是落实 “首要标准”的基础,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对刑期届满,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罪犯而言,监狱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帮教机构出具危险等级报告和改造质量水平报告,为相关机构对回归人员采取帮教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在本研究中,服刑人员呈现出刑期长(接近 11年)、学历低(初中文化)、社会经济地位低(农村人口占总数的 84.2%)、 青壮年化、 暴力化犯罪等趋势。 这固然与样本取样自重刑犯监狱有关,同时也与当前刑事犯罪趋势是保持一致的[11]。

  人们可能会怀疑“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可以评估吗?”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是犯罪可能性,它实实在在只是一种 “可能”, 既然行为人的人格稳定性中也有动态性特征,测评出肯定性结论(有危险)而行为人没有实际犯罪(危害监管安全)也并非不能理解———人身危险性的测评结果与行为人犯罪(危害监管安全)的时空范围并不呈一致性 。 通过罪犯的外在表现(诸如刑期、犯罪类型、等等)可以为我们评价人身危险性提供客观的根据。

  4.2 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与改造表现的差异分析

  在人身危险性的方差分析事后 LSD 检验中,我们发现暴力型罪犯的 RW 总分显着的高于财产型 和 淫 欲 型 犯 罪 (t=5.141,p<0.001;t=6.192,p<0.001),而财产型和淫欲型犯罪之间的差异并不显着(t=1.051,p=0.609);在改造表现上的方差分析事后 LSD 检验也发现了同样的趋势(t=1.107,p<0.05;t=2.482,p<0.05)。 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是:暴力型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高,但是改造中得分却显着高于财产型和淫欲型。这一方面可能与干警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度高,采取的矫正措施多有关[12];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出罪犯群体的亚文化特征,他们解决问题可能更多采取暴力手段,往往这些又不被监管者发现,可能存在“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 目前改造表现(得分)主要是依据的标准是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更多凭监狱干警的直觉。 例如罪犯思想汇报写得深刻交得及时,平时表现积极,能够向干警反映情况等,就可确认为危险性较低,能够积极改造。这种评估实际上是一种直觉, 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无法全面、准确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与改造表现。

  研究中短刑期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得分显着低于长刑期罪犯(t=-8.095,p<0.001),一方面可能是刑事奖励政策的缘故,短刑期服刑人员刑事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有限;另一方面与服刑人员入狱时间不长,需要时间来适应劳动、生活等有关;而长刑期服刑人员为了实现早日出狱的目标,更为关注计分考核等有利于自己的政策而表现出更多符合监管改造的行为。 在 RW 分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处于危险区的人数占总数的 7.38%,其中短刑期服刑人员处于危险区的比重更高,相对而言他们可能更不太愿意接受入狱服刑的残酷现实。

  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主效应显着,而且两个自变量(户口×RW 分类)之间存在显着的交互效应。来自城镇的服刑人员处于稳定区的要高于来自农村的,来自农村的服刑人员处于危险区的要高于来自城镇的服刑人员。在日常的入监甄别中我们要高度关注来自农村的服刑人员,这与当前的犯罪群体 70%-80%来源于 “社会弱势群体”比较吻合[13]。

  4.3 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因素

  在人身危险性的定性研究中, 导致犯罪的内因———罪犯的人格因素到众多研究者的关注, 普遍认为人格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首要影响因素, 在实践评估操作中会使用 COPA-PI(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对罪犯的人格特征进行测定。但后天的生活环境、 教育经历和成长氛围的作用也不容易忽视。 “那些敏感的、脆弱的、易变的、容易恶性膨胀的遗传素质,在贫穷、不公平、愚昧、充满诱惑和道德沦丧的土壤上可以开出苦涩和邪恶的花朵”。

  本研究更为关注外部因素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影响。 通过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影响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服刑时年龄与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年龄越小犯罪服刑的,人身危险性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人身危险性越低。 根据调查(1996)刑释少年的年平均重新犯罪率(14.1%)是成年刑释人员年重新犯罪率的 2.717 倍,解教少年的年平均重新犯罪率(17.63%)则是成年刑释人员年重新犯罪率的 3.397 倍。

  调查结果启示我们要高度防范青少年犯罪,重视青少年教育,通过学校教育的延长、家庭教育的跟进、 社会教育的补位, 健全社会救助与帮教体系,来编织一张青少年“安全生活防范网”。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调查中,暴力型罪犯的 RW 总分显着高于财产型和淫欲型罪犯(F=8.181,P<0.001),暴力型犯罪在日常改造中的得分也显着高于财产型和淫欲型(F=3.388,P<0.05)。

  不满10 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处于危险区的占总数的 15%,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缓的服刑人员处于危险区占总数的 3.7%。 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 RW 稳定区,城镇户籍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要高于农村的; 在相对稳定区和危险区,农村户籍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要高于城镇的。

  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回归分析显示服刑时年龄、受教育程度两个自变量联合解释了人身危险性 13.1%的变异量, 回归方程显着 (F (2,484)=36.421,p<0.001)。 年龄越小犯罪服刑的,人身危险性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人身危险性越低。

  5.2 建议

  5.2.1 强化暴力型犯罪服刑人员的管控 针对暴力型犯罪服刑人员的特征,需在监管实践中开展针对性的管控。 首先要防止集中关押出现的深度感染,这样可能进一步强化此类罪犯群体的“暴力”亚文化色彩,他们解决问题可倾向采取暴力手段。 其次要科学量化考核,摒弃凭借监狱民警直觉来评估此类人员改造表现的做法;在勤杂事务犯的选聘上要慎之又慎,要通过科学考评、设定比例等方式选拔能用、可控的勤杂事务犯。最后,可以加强耳目的控制,圈定重点可能人员,铲除“牢头狱霸”可能滋生的土壤。

  5.2.2 重视短刑期服刑人员的适应指导 本研究发现短刑期服刑人员 (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 处于RW 危险区的比重达 15%,而实践中我们更为关注长刑期服刑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反思我们的工作实践:更多是从群体的角度而不是个体的角度考虑服刑生活,想当然地认为长刑期服刑人员除了面对短刑期服刑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外,还要面对刑期长的考验。 与长刑期服刑人员相比,短刑期服刑人员更为抗拒排斥“罪犯”身份,内心不服,常表现出各种消极懈怠、散漫、不思进步、没有改造目标、得过且过。 在短刑期服刑人员入监初期要加强适应教育,指导其快速制定改造计划,树立改造目标。

  5.2.3 着力于青年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 当前要着力做好青年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首先要重塑是非观、价值观,帮助其恢复与构建道德防线,把解决思想问题与现实问题(学习、认知、合理需求)结合起来。 其次创新方式矫正其不良恶习。 可以通过行为治疗、激励引导等方式发掘闪光点,培养良好行为。 最后将回归指导落到实处,在服刑期间加强生存(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至少一门谋生技能;在刑释前期加强就业指导,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与职业倾向,促使其顺利回归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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