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迪尔凯姆在他的《〈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中指出:“分工绝对不会造成社会的肢解和崩溃,它的各个部分的功能都彼此充分的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1]
也就是说,社会分工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分化与整合,至于怎样在因社会分工而造成的利益分化和冲突的基础上实现整合的问题,迪尔凯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社会也就因此陷入了一种“整合困境”.从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工和流动状况看,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这种“整合困境”在我国农村流动人口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本文中的农村流动人口是狭义上的指称,仅指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的农民,也就是学界通用的“农民工”.为了避免使用“农民工”这一仍带有身份标签的称呼,而将其称为农村流动人口。从社会分工看,生活在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在城市中就业,参与到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但这些农村流动人口仍然被贴着“农民”的身份标签,生活在城市的边缘,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处于一种“非农”“非城”的双重边缘人境地。由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2]
这表明党中央已经开始关注到如何使大量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农村流动人口摆脱边缘化地位,成为城市市民,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问题。实现农村流动人口由被排斥到融合,无论对于农村流动人口自身,还是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流动人口城市生活处境
(一)非正规就业
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是其城市生活边缘化的重要表现,是城市制度制约的结果。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所从事的劳动得不到公共当局的承认、记载、保护或管理,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被剥夺了劳动力市场保障、就业保障、工作保障、生产保障、技能更新保障、收入保障和代表性保障等七种基本保障[3].按照这一界定,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就业最集中的建筑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小家电生产企业、家政服务业等大部分行业都是非正规就业部门。尽管农民进城务工在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上得到了允许,但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排斥外来居民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依然存在。政策性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户口为由,辞退没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农村流动人口,将其岗位转让给本地需就业的劳动者。二是通过向农村流动人口所工作的单位或农村流动人口征收各种与就业有关的费用,使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的成本增加,无法在城市长久生活下去。在这些就业保护政策和制度面前,农村流动人口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限制。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工作。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结果显示:在农村流动人口所从事的工作中,有35.7%的人从事制造业,有18.4%的人从事建筑业,从事服务业的占12.2%,其次是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与以往相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农村流动人口能够在城市中就业,但从事的都是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有限的收入仅仅能够维持他们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几乎没有支付其他如再教育、技能培训和休闲娱乐消费的能力。极低的抗风险能力使他们被排斥在城市生活的边缘,无法融入城市。
(二)政治参与机会缺失与利益表达受阻
政治参与的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通过自己的合法行动来干预和影响或试图干预和影响社会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政治参与是人们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最重要并且是最有效的方式。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政治生活中的边缘化主要表现在政治参与机会的缺失与利益表达受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内输入”型政府决策机制,导致包括农村流动人口在内的诸多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会和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可,致使城市外来人口的政治权益保护与利益表达需求很难通过政府决策和正常渠道得到满足。长期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他们很容易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和不满,也极易导致社会环境的动荡与不安。此外,信息渠道的畅通与否是影响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流动人口不但在城市生活中没有政治参与的机会,也由于政治信息传播渠道闭塞,他们对所居住城市有关政治活动的情况并不了解。由于农村流动人口一直被认为是城市的“外来人”,没有城市户口,因此,没有资格参与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同样尴尬的是,由于这一群体已经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他们对原来乡村里的公共信息所知非常有限,对于村里的诸如村干部选举一类政治活动的详细信息并不了解,家乡人也很难把有关信息传递给他们。由此可见,农村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存在着明显的参与不足和边缘化及参与排斥,直接影响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利益表达和话语权。话语权是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表达诉求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边缘化地位,农村流动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渠道,更没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资源,表现出一种“失语”状态,而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三)来自城市社会的歧视与偏见
由于不同群体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长环境的不同,因此,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认同感也不同。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也就会出现由上述原因形成的“先天优越”的群体和“先天不足”的弱势群体。“先天优越”和“先天不足”的群体之间会因彼此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政策,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自然要同城市居民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但是,城市人由于具有因户籍制度而获得的资源优势形成一种天生的优越感,而农村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陌生的城市,可以利用和占有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
在城市人眼中,他们素质不高又没有文化,给城市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使城市面临着新的就业压力,同城市居民争夺有限的资源,同时也给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这些不认同、歧视和偏见使生活在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参与和人际交往中表现出一种“自卑感”,认为自己无论在城市中多么努力与认真工作,为城市做出了多少贡献,仍不能立足于城市,因此,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对城市人的态度和主动融入城市社会的积极性都会受到影响,导致他们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始终无法与城市市民形成有效的沟通和交往关系。
(四)自我认同的“内卷化”
“内卷化”概念由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第一个使用,用来描述一类文化模式当达到了某种最终的形态以后,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也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在内部变得更加复杂[4].农村流动人口自我认同的“内卷化”特征主要体现在这一群体“双重边缘人”的尴尬身份。
由于农村流动人口长期生活在城市,乡村社会的吸引力正在减弱,对原本熟悉的生活和文化也开始表现出某种不适应,可以说无论在地域上还是在心理上都离开了农村,对农村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正在降低。而由于城市的排斥、歧视和偏见使农村流动人口仍无法得到城市的接纳和认同,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在这样的矛盾与两难情境中,他们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无法建立。由此一来,在乡村和城市都无法获得认同和支持的情况下,农村流动人口只有将自己的这种需要转向自己从属的群体内部,从群体内部寻求支持、理解来满足自己的群体归属感,表现出复杂的“内卷化”特征。在群体内部寻求身份上的认同,是在农村流动人口无法自我归类(既不是农村人,也不是城市人;既是农村人,又是城市人)的基础上形成的,无法归类的结果只能是向自己所在的农村流动人口内部寻求认可。
对自身身份的矛盾与犹疑,使他们很少与城市人交往,也很少参与所在社区的活动,基本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内。无论是正常的社会交往,还是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风险的时候,都会在亲戚、老乡等“熟人”圈子中展开。他们还是以带有乡土社会的关系特征和交往方式在城市中进行交往行动的,并没有建立起所谓的“非乡土社会关系”,同城市居民存在着明显的交往隔离。
三、农村流动人口城市社会融合的社会支持系统构建
(一)政府的支持
1.建立城乡平等的户籍制度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管理的范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此精神的指引下,全国很多省市也开始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户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也应看到,这些探索和尝试仍处在改革的表层阶段,更多的只是改变了户籍的“空间”性质,而且,农村流动人口要想在城市落户,“门槛”也都很高,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精英流动人口才有可能获得城市户口,大部分普通流动人口被排除在外。此外,在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应看到,户籍制度的变革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户籍政策的推行,最重要的是要改变户籍身份所附着的利益与资源,如果这一点得不到真正的改变,那么,“同籍”是没有意义的。
2.制定平等的就业政策
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实现农村流动人口充分就业,是消除就业歧视、改变农村流动人口城市生活处境的重要保证,也是农村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关键。政府应在改变户籍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平等的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应运用政策的力量为农村流动人口创造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在城市中就业的机会,给农村流动人口平等的就业权利。第二,就业服务与就业待遇平等。随着政府执政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应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为进城农村流动人口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是政府职责所在。政府应尽量减少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就业的麻烦与阻力。城市治安、税务、工商、环卫、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门应规范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收费与管理。
同时,要实现平等的就业待遇。政府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来保障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工资水平,给予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中的公正待遇。建立最低工资水平制度,同时做到真正“同工同酬”.第三,建立平等的就业保障制度。政府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安全。政府应做出详细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中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在合法解雇时,也应向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强制用人单位执行,使农村流动人口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二)社区的支持
社区具有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农村流动人口如果能融入其所生活的社区,也就意味着开始融入所生活的城市。2012年1月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始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实行农村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区的途径和措施。从社区层面的具体操作看,为支持农村流动人口尽快融入社区,首先就要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娱乐和生育等方面解决农村流动人口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成立信息化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同时,也要吸纳所在社区的农村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中,变过去的“被管理”状态为积极主动的“我要管理”.让农村流动人口无论是在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中还是在文化娱乐活动中都能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外,要加强农村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的交往与互动。社区可以通过组织各种居民活动来改善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关系,增进彼此的交流和社区的凝聚力,形成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居民互帮互助、友好相处,促使他们更快地实现与社区的融合。
(三)用工单位的支持
由于非正规就业,农村流动人口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强度大、易发生危险的行业,这就要求用工单位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保障。现实的情况是,用工单位只是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的场所,由于户籍制度限制,他们并没有获得与城市工人一样的社会保障,被拖欠工资、工伤等现象时有发生,用工单位本应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就业的保护者而不是利益的损害者。用工单位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支持,首先表现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消除就业歧视,让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待遇。同时,用工单位应该成为农村流动人口城市生活的坚强后盾,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同时,可以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作用,开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企业内部融合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从而提高农村流动人口对用工单位的认可,消除他们在城市社会中的被排斥感和被剥夺感,加快城市社会融合的进程。
(四)民间组织的支持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49.9万个,比2011年增长8.1%.近年,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兴起,为农村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做出了贡献。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企业和政府的职能。在农村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技能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民间组织可以依托各种公益性项目,展开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支持和帮助。近年,虽然我国民间组织的数量在逐渐增加,也为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但专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支持仍待进一步加强。对于民间组织,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政策和法律上的扶持,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明确民间组织的地位,从而使其更好地发展,发挥其政府功能的补充作用。
(五)农村流动人口自我支持
在农村流动人口城市融合支持系统中,其自我支持不可或缺。这种支持主要表现在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认同和对城市生活的信心。如前所述,在自我认同上,更多的农村流动人口表现出犹疑和不确定。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城市生活融合而产生自我认同的“内卷化”.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应增强城市生活的信心和主动融入城市的积极性,加强与城市社区居民、同企业城市员工的交往和互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以城市的建设者和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中。
总之,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求非农活动,已成为无法遏制的潮流。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1.6亿。数量如此大的农村流动人口从熟悉的乡村来到陌生的城市,却并没有融入城市社会,他们无法在制度、政治参与等方面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待遇,也无法和城市居民形成良好的交往和互动关系,他们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1斥的结果,势必会对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消除排斥,实现公平,促进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无论对于农村流动人口自身,还是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诚然,农村流动人口从排斥到融合的过程将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的融合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终极目标。近年,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为促进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的融合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消除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排斥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也必须看到,在推进农村流动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必须从制度上根本改变这一群体的边缘化地位,去除身份标签,加强其对城市社会的认同。
在农村流动人口不断提高自身融入城市社会积极性的同时,城市社会也能以宽容的态度接纳外来农村流动人口。消除排斥,实现融合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生活处境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
[3]王春光。我国城市就业制度对进城农村流动人口生存和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57-62.
[4]刘世定,邱泽奇。内卷化概念辨析[J].社会学研究,2004,(5):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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