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霍布斯是西方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也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深入探究了西方政治哲学, 系统地将近代唯物主义哲学阐述出来, 并逐步完善了古典自然法学。本文意在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及其理论渊源和产生的背景入手, 结合霍布斯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观, 对霍布斯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进行简要的探析。
关键词: 霍布斯; 自然法;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一、引言
霍布斯作为西方法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成长于一个充满众多矛盾的时期。17世纪中叶,爆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一位既是哲学家又是政治家和法学家的伟人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他将近代唯物主义哲学系统化,使其更具有理论色彩,同时也使古典自然法学趋于完善,他就是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可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两个部分。他的法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了《利维坦》一书中,他将国家比作为一个巨大无比的怪兽,从以人的本性为基础论述自然法观,进而论述国家。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最早对自然法思想中的三个自然作了较为详尽论述的代表人物之一,即对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霍布斯的古典自然法思想继承和系统化了之前的自然法思想,他从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状态这三个自然出发,详细阐述了其独特的自然法思想的内涵与本质。同时,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认为摆脱自然状态的唯一方法就是订立一个社会契约,每个人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将大家的权利统一起来,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为一个集体统一的意志,形成一个代表,这样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城邦就形成了,也就是霍布斯口中的伟大的“利维坦”即产生了。霍布斯还将实在法系统化的下了定义,并详尽阐述了实在法即民约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关系。并对实在法进行了分类,说出了实在法的性质、特征、功能及产生的作用等。霍布斯的思想对自然法学虽然有很大的贡献,但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也存在许多世人诟病的地方。如坚持君主制,承认神定法,并且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行性,思想过于果断和片面。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渊源及产生背景
霍布斯的古典自然法思想是在历史的不断变革和现实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双重背景下而产生的。霍布斯成长的时代正处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时期,在这种时代的背景下,基督教思想对霍布斯的思想影响颇深,同时,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掀起了人文主义的思潮,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也因此具有很强的人文主义色彩。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均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他从人的本性出发研究自然法。此外,霍布斯受笛卡尔哲学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他推陈出新,破除了以往的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打破了以传统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所构建的世界观,在理性中剔除了“上帝”一词,动摇了传统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从人的理性出发,他认为理性是人通过对经验事物的认识所形成的理论,霍布斯把理性当做一种工具或一种手段,但他并不否认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的某些方面是承认“上帝”的存在,但在理论方面的角度上,他并不承认神的理性。霍布斯的机械唯物主义思想为其古典自然法思想奠定了一个新的哲学基础,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构建了人性论。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 自然状态人与人的关系
霍布斯在人与人之间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自然状态下,他从“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人都为自己,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人与人之间缺乏沟通,因为生存和自我的安全保护而相互猜忌,互相争斗,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自我假设的战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没有交易,人们的生活没有买卖,没有文学艺术等一系列生活的产物。此时,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与人之间彼此伤害,互相残杀,个个都是利己主义者,人们头脑中并未产生是非正义善恶美丑等一系列的观念,因此,就不会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善良与丑陋之分,也就不会有不正义的事情发生,因为在人们的脑海中并没有形成什么是正义的概念,什么是美丑的观念。霍布斯认为,在这种战争状态下是非常可怕的,人们只是为了简单的生存而争斗,不断的使自己和他人处于危险和争斗之中,人们的生活只会变得越来越枯燥、乏味,并且因为战争,人们的寿命也会不断缩减。
(二)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而进行保护,不被他人所剥夺,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自己所需要的东西。[1]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是生命和安全,他认为每个人会本能的运用天性来保护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得生命不被他人所侵害,使自己处于一种安全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是一种本能的权利,是一个人按照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来运用自己的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不可以被他人所剥夺。但这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当一个人想要放弃其所享有的权利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是自由的,不受让人干涉的。
(三) 自然法的主要内容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2]他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不同,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就像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又相辅相成,互不可少。自然权利是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可以做某件事的自由,而自然法则是对一个人在某种状态下不能做某件特定事情的约束。霍布斯对自然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将自然法归纳为17条规则。霍布斯自己也认为这17条规则过于繁琐,他将这17条规则总结起来即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这句话总体概括的对自然法则进行了论述,他认为一个人将自己的行为和其他人的行为放在一起相比较,两个人互相换位思考,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看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会对他人产生困扰,进而决定下一步如何进行,从而以自然法规则的17条规则来要求自己,使每个人从内心真正的遵从和信仰这个自然法律。但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准确的来说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道德律,它从人的内心对人进行约束,使人学会真正如何换位思考,真正的把公平正义尊重信任等这些道德规范应用于生活之中,使人们从内心真正的去遵从它,这样才是自然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四、结语
霍布斯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将格劳秀斯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他以人性为基础,指出了自然法的本质为道德,霍布斯第一次详尽的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内容,形成了关于古典自然法学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他从社会契约的角度阐述了国家的起源。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衍生出建立国家的必然性,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霍布斯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他坚持机械唯物主义,仍然主张君主制,认为主权者至上,其只服从于自然法,同时他也承认神定法。并且,霍布斯从人性的理论基础出发,围绕人性而产生展开的自然法理论是片面的,也是抽象的。人类的一切的思想活动的基础都源于人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类思想意识的不断提高,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基础是不符合实际的,也终将难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等译[Z].商务印书馆, 1985. 97.
[2]严存生,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第109页.
[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等译[Z].商务印书馆, 19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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