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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研究 绪论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6 共2259字

  绪 论

  从国家统治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整体架构中,人民检察院所享有检察权应被认定为法律监督权;同时,在检察权实际运作和检察机关系统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履行的各项具体权能也具备本质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的角色功能定位及作用的发挥。

  法律监督是中国法治实践与检察学理论研究中的专门术语。在我国宪政语境和法治状况下,法律监督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对法律实施中的守护法律、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等具体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我国法律监督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公诉为核心的犯罪追诉活动,也不同于苏联的广泛意义上的一般监督,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总体上我国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程序性和法律性,三者均有着中国特定的内涵。

  基于各国实际政治背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思想也有着各自特点,进而为各自国家治理的需要形成特色化的法律监督思想,并指导实际的社会中权力的运作。法律监督思想是法律监督权制度,即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的理论先导,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思想就决定了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模式,进而根据这一模式构建相应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分权制衡思想和苏联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形成的列宁法律监督理论,是人类在法律监督的思想领域进行的两种各具特色的理论探讨,进而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监督制度。西方国家除了基本的政治体制实践着权力制约与监督目的外,还根据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统治需要所设置的检察制度也进一步推进权力制约与监督实践。随着新型国家的建立,苏联主张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下设置检察机关并履行一般监督权,对国家政治法律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实施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认为法律监督权即是指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制度即是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制度,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制度实质上分别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制度的简称,并且法律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制度二者可以在具体制度构建与实际运作中相互转化与共通使用。现代国家均有各自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在实际制度运作中体现为不同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实际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为整个人类社会寻求权力如何更好地运作于社会提供了实践和经验借鉴。我们可以看到,同是具有法律监督功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西方主要国家采取的是在国家整体权力层面设置具体的制度来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苏联则采取设置特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置于国家权力的框架中,除了构建类似西方已有的权力架构之外还创新性地设置了检察权,并且行使着监督其他国家权力的职能,并且已经实际发挥了重要成效。

  在历史延续性和文化继承等方面,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对我国当前法律监督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和广泛的示范作用。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是指在最高权力,即君权之下独立设置的监视、察看全体官员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政令、法律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独立运行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具体作用的社会环境均与我国当前检察制度有着诸多的相似性。现代检察制度中的优秀蓝本——法国的检察制度和苏联的检察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宪政法律地位、具体组织领导体制、职权与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功能目的等均为我国建国后检察制度的诞生与发展产生了广泛影响。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国情和现阶段状况,在结合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所构建的全面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权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实现这一体系中的各个层面的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是当前宪政与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是维护其尊严和权威的必要条件,任何完备的法律规范也只有在现实的法律制度实践中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得到改革与完善。构建高效、权威、公正的法律规范实施的保障机制是相关法律规范在社会治理实践的现实得到真正的全面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无论是西方注重以法院为中心建立实施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机制,还是前苏联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最高监督权以构建检察制度,都在各自国家背景下实践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中国当前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等领域出现的诸多滥用侦查权、审判权出现腐败及低动作效率、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扩张导致的侵权等等不良现象均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并消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理想状态。当前中国法律监督理论研究中出现的行政权性质说、司法权性质说和行政司法双重性质说等观点论争进一步加剧了检察理论研究的困境,更进一步增加了检察制度实践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重新定位和重构我国的法律监督权制度,进而保障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属性是我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核心要素,是构建完备法律监督制度所必备的逻辑前提,在法律监督制度中贯穿着有关法律监督概念、法律监督行为、法律监督法律关系、法律监督范围、法律监督程序、法律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等。强化当前法律监督权的统一立法是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疲软乏力的治本之策,具体落实过程中则有必要扩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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