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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下我国仲裁救济制度的不足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5-09-28 共1721字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法律学者们综合古今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旨在使国家的各个层面都可以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充分顾及到每一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尽管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尽可能为公民利益受损提供更全面的救济渠道,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有些法律救济方式实质还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比如我国的仲裁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救济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救济程序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尽量防止因程序设计过于复杂,影响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成本。

  法律有关专家和学者不断的在摸索完善仲裁救济制度的方法,而笔者在本文中意图运用法哲学原理来分析我国仲裁救济制度的不足,希望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实质问题,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仲裁救济的渠道过于狭窄

  我国仲裁救济制度实行一审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仲裁救济制度旨在充分为当事人提供充足的救济途径,兼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却给仲裁机构提供了过大的权力,有些仲裁员知法犯法、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甚至出现在没有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独自仲裁的情况,这样的一审终局制使当事人被一锤定音,无法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机构这样过于膨胀的权力,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却没有真正制约它的监督机构,从法哲学原理的角度分析,我国仲裁救济渠道的局限性过大。
  
  二、法哲学原理的运用

  凡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无限性,这一真理蕴含在法哲学原理中,现分析古代优秀的三部法律来说明这一法哲学原理所蕴含的意义。

  (一)《汉莫拉比法典》是法国考古队在伊朗的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的,该法典是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国家法律中的集大成者,是奴隶时期最完备的法典,现今却仅仅是一部古董被存放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博物馆,这是为什么?作为奴隶时期系统的一部法典,其对古巴比伦社会关系熊从经济结构到政治体制作了全面统一的综合性规定,但是这样的从大到小的约束导致该法典的制约性较强,局限性过大,无限性小,各个方面失去了相对发展的自由,未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所以该法典最终在向衰落。

  (二)希腊法典是奴隶时期最发达的法典,其民主程度最高,据资料显示,当时的市民四分之三都有投票权和议会权利,但是希腊法典最终没能走到最后。因为民主程度过高,自由必然过大,制约小,所以局限性过小,无限性过大,因而发展过快,失去了永久存在的基础。

  (三)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指定搞得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反映客观规律的东西才是正确的,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影响至今,是因为其反映了客观规律,很好的把握住了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重要特征。规律性的法律规范必须要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如果法律规范只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来制定,那么法律规范只会因为立法者的变化而不停的变动。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其法典的编撰和理论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基础的。所以罗马法的稳定性决定了它永久存在的基础。综合罗马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在法律渊源上,是多样性与单一性的统一;在形式上,做到了可变性与不可变性的统一;在内容上,保证创新性与守旧性相结合,先进性与落后性的统一;在方法上,恪守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罗马法是最发展的法,它完美地把握住了无限性与局限性发展的均衡,尊重客观规律,因此决定了它永久存在的基础。

  三、结语

  运用法哲学原理来分析这三部古代着名的法律,对完善我国仲裁救济制度具有深刻的意义。从古至今,立法者都要立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必须立足于社会实际,另一个是必须立足于高度的理性概括,反映客观规律。仲裁救济渠道过窄,局限性较大,从另一层面来讲,说明它有无限的发展空间,因此,立法者把握好这一发展原理,立足实际,运用理性思维来完善这一仲裁救济制度的弊端,从而做到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卜芳。浅谈罗马法对中国法律的影响[J].前沿,2013(21)。
  [2]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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