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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
【引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特点研究引论
【第一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基础
【第二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观的方法论
【第三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体系的理路
【第四章】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哲学源流。
任何思想理论的根基只有深埋于哲学之中,才能获得牢固的基础和长久的生命力,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也是如此。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一书的开篇即写道:"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由此,他将其思想的哲学基础深埋于康德哲学的"二元论"与新康德主义哲学弗莱堡学派的"价值论".那么,为了更好地理解他的法哲学思想,首先应对他的哲学基础进行必要的介绍。
1、康德哲学的"二元论".
康德哲学体系中认识论的相关内容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为其认识法哲学问题提供一种"二元论"的视角与立场。
在哲学史上,康德以其独特的理论创见,曾掀起"哥白尼式的革命".他把以往关于"认识是发生于主体受客体影响之时"的基本观点予以调转,将主体与客体间关系予以颠倒,提出我们所认识的客体是由经验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的。于是,康德所揭幕的哲学变革便显现出其基本的样貌,即"给我们经验以秩序和结构的东西,因而服从普遍有效之原则的东西,其来源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而是我们自己。"换句话说,康德设计出一个关于主体和客体的"二元论":既然赋予秩序的能力不可能在客体之中,那么,它就必定存在于主体之中。他给哲学认识论带来的变革,最终却造成诸多的"二元论",例如,理性与信仰、形式和原料、主体与客体等。
康德哲学的二元论带给拉德布鲁赫怎样的启发和思考呢?他这样写道:"康德哲学让我们认识到,我们不可能从'什么是'中推导得出,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又是正确的,什么应该是(怎样的)。也从未有什么东西因为'它是'或者'它曾经是'--或者即使'它将要是',便可以说'它是正确的'."由此可知,在认识论上,拉德布鲁赫继承起康德的二元方法论,主张在认识事物时,必须区分"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即"价值判断和实然思判断是独立的,它们在各自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这或许便是二元方法论的本质。"同时,拉德布鲁赫在对康德哲学承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指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的,又相互联系的。一方面,不能运用归纳法从实然事实中证明应然定理的存在状况,只能用演绎法从另一些应然定理中推导出来它们;另一方面,虽然价值不可推导出现实,但并不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因为"二元方法论并非主张,评价和判断是不受应然事实影响的",所以必须区分"价值判断不能从实然事实中得以证明"和"价值判断不能由事实引起".他对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的此种认识,也为其后来"三元法哲学"体系的开创埋下伏笔。
虽然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给予拉德布鲁赫思考法哲学问题以认识论上的启发,但是,却也导致他在认识事物时仅仅看到"需要区分理念与材料",尚未能够使其深入认知事物的本质。于是,对此缺憾进行的弥补,便通过他对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关于"文化哲学"知识的研习来完成。
2、新康主义哲学的"价值论".
新康德主义哲学是十九世纪下半期出现,并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后广泛流行的哲学学派。该学派产生之初便高举"回归康德哲学"的大旗,以复兴、重新解读康德哲学为己任。但是,由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流派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康德哲学进行解释,所以在其内部渐趋形成以朗格为代表的生理学派、以科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和以文德尔班、李凯尔特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其中,弗莱堡学派的思想主张对拉德布鲁赫产生重要影响。
1903 年底,年仅 25 岁的拉德布鲁赫成为海德堡法学院的讲师。任职期间,他有幸进入"海德堡学术圈"(或者称为"第二社交圈")。在这里,他遇到对其思想产生深远影响的两个重要人物--亨利希·利维和埃米尔·拉斯克。其中,"利维使他信奉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方法二元论,拉斯克使他认同西南德意志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和'价值关涉'
的思想".
西南德意志新康德主义学派(或被称为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认为,哲学研究的任务在于,应当对有关宇宙和人生的一般问题--事物应当是什么--给予回答。由此,将"价值论"放置于学说的中心。作为该学派代表人物的文德尔班认为,"哲学绝对不可摆脱价值的观念,因为它总是强烈地、明显地受到价值观念的深刻影响。";其弟子海因里希·李凯尔特也提出,哲学的目的就是研究事物的价值,应将价值范畴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在此基础上,人类的知识可被分为自然科学和历史文化科学。前者是关乎事实的知识;后者是关乎价值的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哲学、语言、法律等。
拉德布鲁赫接受起弗莱堡学派的上述诸观点,在其法哲学研究中,强调价值和评价问题的重要作用,指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形式的规范体系。他不止一次地指出,应当从价值论的视角去理解法律、解释法律。比方他曾指出:"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能被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在他看来,法哲学就是法律对评判价值进行思考的学科。
此外,拉德布鲁赫还对弗莱堡学派的"价值论"作出进一步地发展。在如何看待现实与价值关系的问题上,拉德布鲁赫提出,可以从四种不同立场出发看待现实:无视价值的立场、评判价值的立场和涉及价值的立场、超越价值的立场;并且坚定地指出:"涉及价值的立场是文化科学的立场。"由此,引发其对法学思考的重要结论:言明关于评判价值的思考,是关于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法哲学正是通过它才得以体现。
由此可见,拉德布鲁赫将其法哲学思想的哲学根脉,深埋于康德哲学的"二元论"和西南德意志新康德主义学派的"价值论"之中。进而,通过将法学问题设置于"涉及价值"的文化科学范畴进行讨论,逐渐地构筑其法哲学思想体系。
(二)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法学渊源。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需要哲学知识的支撑,同样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首先,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间的学术之争,成为其法哲学问题意识的重要来源;其次,新康德主义法学为其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学术养料。
1、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争。
一直以来,自然法与实在法间始终充斥着矛盾、紧张,著名法学家祁克指出:"自然法之精神永不可被消灭,它将不朽于世。如果将它拒绝于实在法的机体,它便好似一个幽灵游荡于实在法房间的四周,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于是,将实在法视为"掌上明珠"的分析法学派必将与自然法学派发生激烈的碰撞。
自然法学说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希腊到现代,如同一条思想长流,绵延不断。纵观其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古代的自然法、在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还是古典自然法或者新自然法,一直有条红线贯彻其始终,即强调法的价值,强调法应当具备正义、公平的品格。违背正义、公平等价值的实在法便是恶法,应当成为被废止的法律,即使是强权也不能否认自然法在人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和效力。正如西塞罗所说:
"真正的法乃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the nature)相符合,它被适用于所有人,稳定且恒常… …企图改变它构成亵渎,更不允许企图取消它的某个方面,完全废止它更是不可能的… …对于所有民族、所有时代,它是唯一的、永恒的和不变的法律。"由此,自然法成为人们检验、反思实在法的"高级法",分析、评价国家法的参照系、试金石。
但是,自然法学说自身却也存在天然的缺陷,因为它所关注、推崇的法的价值,常常给人以捉摸不定的感觉。比方,正义就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审视这张脸,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背后的秘密,我们常常深感困惑。".自然法学说本身不能给予价值问题的解决以完满的答复。于是,在自然法学说的止步之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说兴起。即使对于价值问题,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采取极近回避的立场,但也可看做是对自然法学在该问题上存在缺陷的一种回应。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提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体系,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奥斯丁在其论著《既定的法理学范围》中明确主张:"法理学应该研究实在法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法,而不考虑其良善。"哈特在对奥斯丁的法学理论进行总结时,他将其理论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该种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二、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严格区分,法理学之任务便是研究实在法,而不管其是善还是恶;其三、把法理学研究对象设定为'实然的法律'".
由此可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一开始就将价值判断排除出法学研究以外,其基本主张是:法律的存在和其内容取决于现实,而不是价值;应将价值划出法理学的范围之外;只有国家立法机关确立的实在法,才是值得认真对待的法。
另一位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将实证主义法学、规范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融为一炉,形成纯粹法学理论。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极端的理论,其主要特点为:(1)摆脱意识形态范畴的考虑,对实在法体系不做作价值判断,法律规范的分析不受"正义法"概念的影响;(2)法社会学研究和法律与政治经济的互动研究处于其范围之外。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和其意义,国家法律被当做唯一值得肯定的法律;将法的价值排除出法律研究,拒绝对法的品质进行讨论,不管法律是否正义。即使简单地涉及到正义问题,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那里,也体现为"合法条性即正义",博登海默对此评价道:"法律实证主义者坚称应把实在法与伦理规范、社会政策进行严格区分,他们趋向于于认为正义便就是合法条性,亦即正义就是服从国家制定的规则。"由此导致,丧失价值品性的实在法,仅仅被当做统治者的命令和其管理国家的工具。
更甚的是,分析法学叫嚣对实在法的绝对服从,甚至于在"恶法亦法"前提下的服从。在奥斯丁看来,"实在法包括衡量法律的标准,因而根据它,违背或背离实在法便成为不正义,'虽说根据另一个具有更高权威的法律,这种法有可能是正义的。正义和不正义这两个术语意指一个标准,而且也只意指对这个标准的遵守或背离。另外,这两个术语所表示的还可能只是一种厌恶,而用一种含糊的方法比用恶意的辱骂来表示这种厌恶要好得多'";同样,对凯尔森来说,"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或者说是等于正义的事物,大多是空洞的公式… …",且"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科学中".于是,舍弃对价值因素的讨论,法律的正义问题便失去应有的地位--从高于实在法的"国王",变为实在法的"侍从".
显然,分析实证主义法并未给予法哲学研究困境以完善的解决方案,甚至引起更大的危机。柯特威尔曾指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叙事,迎合极权国家的兴起。在纳粹时期里,法律实证主义扮演着帮凶的角色,"希特勒一垮台,它由于被指谪为'纳粹帮凶',顿时陷入极端孤立的状态,而濒临消灭".
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之争,导致的结果是:不仅没有为法律正当性的确立提供合适的标准,而且加剧法哲学研究领域的思想混乱。选择走向两个极端--法价值的至高无上或者实在法的不可违背,还是选择开辟研究问题的新途径,成为摆在法学家面前的抉择,新康德主义法学也于这样的时刻诞生。
2、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诞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坦姆勒开创新康德主义法学,拉斯克、拉德布鲁赫等人随之将其发展壮大。新康德主义法学自开创之初,即带有深刻的康德哲学思想与法学思想的烙印,在当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占主导地位的德国法学界,可谓独树一帜。该学派以其"向理想主义回归"的思想特质,引领德国法哲学事业的新发展。在诸多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家中,当属施坦姆勒、拉斯克的思想,给拉德布鲁赫以重大启发。
施坦姆勒承袭新康德主义哲学马堡学派的观点,坚持和发展康德哲学的二元方法论,严格区分应然与实然、形式与内容。他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和相对主义法学等法哲学思想的新创见。
在施坦姆勒看来,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人们所能把握的只是法的形式,且只有纯形式的制度才具有绝对的效力;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优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但是他却又认为,法律上最重要的问题是正义,法律理念的实现便是正义的实现。
遗憾的是,他并未阐述正义的具体含义,而是试图创立一种形式化的标准来衡量法律的正义与否。于是,面对自然法的问题时,施坦姆勒亦表现出他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暧昧。
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的正义,不是绝对的正义;随着不同情况的变化,自然法的内容也将发生变化,由此形成"内容可变之自然法"的重要概念。除此,他强调法律的正义追求要依照具体社会环境的需要来定。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施坦姆勒便开创出相对主义法学的先河。
对于施坦姆勒在德国法哲学思想史上的贡献,拉德布鲁赫给予较高评价,他说:"重新确立法哲学,在对康德哲学二元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现实的研究之外,重新确立法律价值思考的独立性,是由施塔姆勒在他的伟大著作中完成的。"但是,施坦姆勒终于还是没有完全跳出法律实证主义的囚笼,其对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间关系的处理,只是暂时缓和价值与现实间的紧张。无论是对自然法的改造,还是提出相对主义法学,都表明其尚未彻底摆脱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
另一位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拉斯克,选择走上新康德主义哲学弗莱堡学派所开创的道路,将法律当做文化科学加以研究,强调认真对待法的价值问题,从而发展了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首先,在接受李凯尔特哲学观点的基础上,拉斯克将法学研究区分为法哲学和法律科学,指出除法哲学之外的法律科学,是一种附属性的学科,一种历史的和系统的文化科学。做出这种区分之后,拉斯克进一步阐明法哲学和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即将法哲学和法律科学置于一般性文化科学的框架中,而文化科学又归属为关于价值的科学。于是,价值类型就成为法哲学和法律科学的研究主题之一。可见,他意图通过赋予法哲学和法律科学以文化意义,从而实现价值与现实间的沟通。显然,拉德布鲁赫继承着拉斯克上述的观点,他提出:"在法律概念的观念之后还存在一种基本观点,不同于施坦姆勒的学说,实然和应然、现实与价值这些对立概念是不可能一致的,它必须在现实判断和价值关系的价值判断之间,自然和文化理想之间保护自己的地位:法律理念是价值性的,但是法律是涉及价值的现实,是文化现象。就这样,思考方法从二元论到三元论的过渡完成了(如果人们在这里不考虑第四种,即宗教的思考方法)。三元论使法哲学变成了法律的文化哲学。"通过以上叙述,可知古斯塔夫继承起施坦姆勒和拉斯克的某些思想主张。但更重要的是,他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展了新康德主义法学。他主张法哲学研究应当关注法的价值,但这你些价值却是相对的。可见,他的法哲学主张不同于将法的价值拒之门外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不同于将法的价值置于学说最高地位的自然法学,又不同于施坦姆勒和拉斯克的某些观点。拉德布鲁赫正是在对前人观点的借鉴、总结,对自然法学说和分析法学说的否定之否定以后,走出一条超越两者的法哲学之路--相对主义法哲学之路。而若要把握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精华,就应首先对拉德布鲁赫的理论立场,同时也是其构筑起法哲学体系的方法论--相对主义--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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