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的统治"不是任意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1].上帝根据自然法则来创世,"人间上帝"利维坦也根据法则来创世:"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象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象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6]162对于参与缔约的国家公民而言,国家这个利维坦仍需秉承自由平等(自然权利)的创世原则,重新分配他所拥有的万事万物。
因为所有人缔结社会契约的时候,虽然放弃了拥有和使用万物的自然权利(手段权利),但是依然保留了的平等信念(目的权利)。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样服从于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原则。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是国家法面前人人平等。自然权利原则在政治社会的体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国家法必须统一制定和普遍实施(作为主权者统一意志的体现[6]206,"成为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服从"[6]205),并且必须满足诸如成文、公布、表明国家授权、解释权为主权者所垄断等一系列条件[6]211-220.这样,自然权利最终实现了自我限制:"自然权利---人们的自然自由,可以由国家法律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自然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且联合起来,防御共同的敌人。"[6]208因此,国家法下的权利平等,不再是无限的平等,而是有限的平等。以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平等,现在是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平等,是国家法约束下的、有条件的自由平等。利维坦通过国家法,将世界建造为一个法律的监狱,套上了"人为的锁链"[6]164.通过法律这条"人为的锁链",每个人拥有单独的一个法律隔间。
这样,即使人的本性没有任何改变,即使人与人之间仍然是狼和狼的关系,也不会产生持久战争的自然状态。因为每个人都被关进了法律的笼子---权力就被关进了笼子。这个国家构建的法律网络,把人和人分割开来,只要没有冲破法律牢笼,只要没有危害他人,一个人仍然可以为所欲为,就像仍然具有原初的自然权利一样。不同的是,这时的"为所欲为",不仅受到"正确理性"亦即自然法的限制,而且受到主权者制定的国家法的限制。反过来说,如果有人仍然像狼一样对待他人,就会受到利维坦的严厉惩治。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惩罚仍然是正当的,不违背而且是遵守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原则。
与此同时,国家法的规定之外,自然权利仍然存在。或者应该说,在法律规定之外运用自然权利是合法的。这就是法谚所云:"法不禁止皆自由".
霍布斯看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6]164这当然包含了在国家未能提供保护时恢复自然权利的自由[6]170.同时,国家法之外的自然法也仍然存在:"国家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国家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6]207-208国家法和自然法都统一于自然权利,因为自然权利是其共同的逻辑前提。
因此,尽管在霍布斯的权利学说中,公民权利的创制有赖于国家的建立,但是创制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公民权利的目的因和形式因,仍然植根于自然权利的自由平等诉求。国家这个利维坦,如同上帝一样,依然遵循自由平等的权利原则,仍然平等对待统治下的每一个人。只是,人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不再是上帝和自然面前的自由平等,而是主权和国法面前的自由平等。
总而言之,国家权力是自然权利中手段权利的集合,因此仍然是手段。国家权力作为手段,仍然服务于自然权利的原初目的:"既然社会出自一个自愿协议,那么所有社会所追求的就是一个意愿的目标,也就是看来对每个成员来说都对他自己利好的东西。"[4]5就此而言,权利始终先于和高于权力。
权力产生于权利,并且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一句话,霍布斯权利学说的核心,是"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
四、权利与欲望
最终,要深入理解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理解其哲学上的深刻性,还必须澄清其理论中权利与欲望(以及意志、功利)的关系,也就是权利与人性的关系。是权利本位还是欲望(意志、功利)本位,是理解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关键所在。权利,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而人性,是单个人的自然倾向。权利并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在霍布斯这里,权利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人生而平等;而人性的首要特征则是欲望:人生而贪婪。意志是欲望,是"深思熟虑后的最后的欲望";功利也是欲望,是"人们对财富、权力和感官快乐的欲望"[6]44.
那么,究竟是权利、自由、平等先于欲望、意志和功利,还是相反?是人与人的自由平等关系决定了单个人的不平等欲望,还是相反?一句话,是"人性"(natureofmen)还是"人际处境"(con-ditionofmen),构成了霍布斯哲学的首要前提。
在霍布斯的两部经典著作中,《论公民》的论证逻辑,是直接从人的自由平等和自然权利开始,而《利维坦》则首先论述了欲望、意志和功利。《利维坦》的叙事结构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霍布斯是从人性论出发推导出了政治学,是从人的激情与理性的对立统一,推导出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然逻辑。实际上,《利维坦》和《论公民》一样,都是从自由平等的人际处境出发,以人的自然权利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
的确,霍布斯将《论公民》改写为《利维坦》,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在前十二章,尤其是认识论和伦理学部分。在《利维坦》第十三章的末尾,霍布斯也将自然状态的产生、将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归因于理性和激情的二律背反,"单纯的本性使人实际处在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6]96同时,从理性和欲望的角度阐释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人性基础,"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6]96-97而《论公民》的《献辞》同样写道:"我得出了两条关于人性的绝对肯定的假设。
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4]4这很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霍布斯的人性论是其权利论的基础。如果确系如此,那么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就并不彻底。
然而,行文的次序不同于论证的逻辑,修辞也不同于推理。霍布斯理论的逻辑前提,始终是自然权利,是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人际处境[8]4-5.只要将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加以对比[8],就可以清楚看到霍布斯人性观植根于特定的政治观:所有这些关于恐惧、贪婪、激情、理性的人性假定,都是以平等主义的政治处境为前提。
简而言之,霍布斯的人性假设是一种政治欲望:对平等的恐惧,和对不平等的激情、意志和功利心理。对平等的恐惧,源自于自然平等的人际处境---"自然状态".霍布斯的人性论,全部建立在人都"怕死"这一人性假定之上:人的激情是"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人的理性是"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的"理性",而"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会死"(mortal)是人的本性,不受任何外在关系、特别是人际处境的影响。但是"怕死"却是自由平等的人际处境的产物。对于自然平等的人而言,他人就是地狱:"他人必然是一个竞争者","人的自然状态就是平等者……展开竞争的状态。"[1]201-203霍布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清楚地看到,导致战争状态的人性根源,恰恰源自于自然平等的"人际处境",源自于自然状态本身。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基本描述,是"相互猜疑和恐惧"、是"彼此伤害的意图"[4]6,10.
而渴望不平等的终极原因,也在于自然状态的绝对平等。正如《利维坦》中所说,官能自然平等的人,必然产生"希望"的自然平等,于是就会产生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6]73、93,也必然产生相互疑惧;于是会产生对统治权的强烈争议[6]93,还必然产生虚荣,以使他人高估自己,获得荣誉的快乐[6]93-94、130.
竞争、猜疑、虚荣,这三者都使人彼此侵犯:竞争使人为了获利而彼此侵犯,使用暴力以成为其他人及其妻子儿女和牲畜的主人;猜疑使人为了安全而彼此侵犯,以捍卫所获之利;荣誉使人为了声名而彼此侵犯,以维护其本人或者他的亲族、朋友、国家、职业或名字[6]94[4]6-7.总之,使人彼此竞争、猜疑和虚荣的,是绝对平等的自然状态。
在霍布斯看来,人人具有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使得渴望不平等的永久激情,成为了人类的真正主人。"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6]72也就是说,是绝对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人人具有的自然权利,逼迫和造成了"第一人性"---"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即"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人际处境越是平等,人的激情就越是渴望不平等;人的行动越是自由,人的欲望就越是渴望安全与和平[9].正如黑格尔指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人际平等的生存斗争[10].
同时,不仅人的彼此伤害的意愿源于人人都有的"自然权利",而且消除彼此伤害的意愿、人与人的相互恐惧以及"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也是源于人人都有的"自然权利"[6]39、107、232.因此可以说,人的贪婪和恐惧,恰是"自然权利"的两面[4]6.
渴望不平等的贪婪,以及渴望和平与安全的恐惧,都是来自于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政治处境。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是彻底的权利本位论。归根结底,在霍布斯的理论体系中,人性派生于人际处境,人性论服务于政治学,人的心理本性源自于人的政治本性。自然权利,亦即人与人之间绝对自由平等的政治关系,是人的本质属性,是"第一人性",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就此而言,权利是国家、社会、权力、法律、义务、欲望、意志、功利乃至普遍人性的首要前提。一句话,权利是一切的前提。这就是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深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自然权利出发,霍布斯奠定了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基础。霍布斯从自然权利观念出发,提出了"为什么建立国家"和"为什么财产私有"的问题;同时,霍布斯据以回答问题的逻辑起点,仍是自然权利[6]262、288.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旨在向读者表明,为什么人际之间"相互恐惧"和"彼此伤害的意图"的根本原因,正在于人的自然权利,在于人的"自然平等"和相应的"自然自由".又是为什么,人的自然权利可以使人克服"相互恐惧",并且放弃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个和平与法治的政治社会[4]6.
自霍布斯以后,"权利"成为了现代社会的观念基础。权利独立并优先于义务,权力产生于、服务于并受制于权利,个人独立于并优先于社会,欲望、意志和功利高于理性、理智和道德以及"权利(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权利而斗争",如此等等,这些观念都可以在霍布斯理论中寻找到最初的阐释。
这些如今看起来已然司空见惯、甚至理所当然的观念,在霍布斯提出之初,无异于一场思想革命。这也是霍布斯被视为现代启蒙思想家的原因所在。
正如施特劳斯所说,自霍布斯开始,"既然基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权利而非义务,政治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一定得以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其自然义务来界定。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非其他道德事实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其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这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3]185[8]185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构成了现代观念中最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启蒙。
经由霍布斯的哲学洗礼,以自然官能、尤其是自然心智的等级制为基础的古典思想,日益失去了正当性。(公共)权力相对于(私人)权利、(强制)义务相对于(自由)权利、乃至(理性)道德相对于(欲望)功利的优先性被翻转过来。在现代社会,公共的权力、义务和道德,以及等级制和不平等,反而必须建立在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
当然,平等不能直接产生不平等,这里需要一个阶梯---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沿着霍布斯的自然权利阶梯,权利、自由和平等取代了权力、义务和道德,攀升为了政治和法律的现代基础。
参考文献:
[1]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M]//应星,译。渠敬东。思想与社会:现代政治与自然(第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霍布斯作为西方法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成长于一个充满众多矛盾的时期。17世纪中叶,爆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一位既是哲学家又是政治家和法学家的伟人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他将近代唯物主义哲学系统化,使其更具有理论色彩,同时也使古典自然法学趋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