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既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并且还在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模式。
自2011年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发放牌照开始,互联网金融市场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特别是2013年随着互联网企业的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互联网支付规模达到8.96万亿元,P2P网贷规模已超过千亿元。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参与主体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年底,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达到250家;全国各类线上P2P网贷平台数量接近700家,较2012年的110家增长了5倍多(来自零壹财经监测数据);众筹融资平台也超过了百家。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爆发式增长的同时,因信用风险管理缺位导致的违约事件不断出现。2013年以来,因恶意诈骗、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倒闭、跑路的P2P网贷平台近百家;在线理财夸大预期收益率,而实际收益率节节降低等问题日益突出。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占整个金融市场的比重较低,但由于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使得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事件,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必须在发展之初就要建立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金融安全的屏障。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
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
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 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
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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