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调结果公正
公平的划界结果是大陆架划界的目标,也是衡平原则的核心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国际法院看来,公平结果不只是划界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简直就是划界规则的全部。既然公平结果在划界规则中如此重要,与此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是存在着相当准确的描述公平结果标准的规则,否则将难以辨别什么是不公平的。但不幸的是,这样的规则并不存在。因为“在特定的案件中,什么是合理 的、公 平 的,取 决 于 该 案 件 的 特 殊 情况”,[7]而“每个特定的案件归根结底与其他案件是不同的,是独一无二的”,[8]这决定了法律上不可能存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的一般的公平标准。但在实际划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对最后界线加以判断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法院发明了一个“比例标准”.[7]它是确保海洋划界结果公平性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尤其是对于海岸线较长的沿岸国而言,主张划界结果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是确保海洋划界公平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2. 考虑相关情况
衡平原则只有借助案件的相关情况才能获得内容,离开相关情况,衡平原则将成为没有内容的空壳概念。国际法院始终强调,在划界过程中应当考虑一切相关情况。着名海洋学家傅崐成提出海洋划界应进行衡平考量,考量的因素包括: 地理考量,如距离、比例分配、平等划分重叠主张区、海岸形状、争议国所采用的基线、海岸附近的岛屿; 地质考量---重大地质结构变化; 地文考量---海床的形状变化; 历史利益; 社会经济考量,如经济之依赖性与相对财力、自然资源之保全、安全利益; 国家行为与禁反言; 未来争执之防止; 最后界线之简化等。[8]
实际上,无法罗列所有的“相关情况”,同时部分衡量因素对海洋划界所起的作用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国际法院选择了“权衡”的方式,“权衡的过程不能被简化为确切数字表达的精确公式”,“不存在赋予各个因素以一定重要性的刻板规定”.[9]这样,国际法院就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过度灵活性受到一部分人的批评,如格罗斯法官将衡平原则批评为“游离于实体法之外”,[4]是没有原则的原则。但是这也正是“衡平”之生命所在。实际上,任何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这些千差万别的个案的背后,有着其自身特殊的事实争议。既然“衡平”遵循的是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既然“衡平”是对“实质”“个体”正义的落实,那么这样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应当得到肯定。
3. 适用公平划界程序
“程序优于权利”,程序的公正是保证结果公平的条件之一。早期国际法院采用以衡平原则为出发点---相关情况---划界方法---划界结果---比例校验或其他校验---公平结果的划界程序。运用此程序国际法院在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采用了等距离线划界方法,在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采用了海岸垂直线与夹角平分线划界方法,在 1984年“缅因湾案”中采用了夹角平分线、修改的等距离线和湾口垂直线划界方法。也就是说,为确保划界结果的公平,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但是,批评者认为该划界程序导致划界方法过于灵活,法官的裁量权过大。
因此,自 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开始,国际法院重新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划定临时边界线,再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临时边界线。
在 2009 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提出“三阶段论”.所谓划界“三阶段论”指的是先不考虑任何相关情况画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相关因素以调整或修改临时等距离线,最后运用比例校验方法验证经过调整或修改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针对这一调整国际法院进行了说明: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适用衡平原则划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这并不能说明等距离方法自动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使等距离方法的采用并非是适当的。由此可见,虽然国际法院强调“等距离方法”并不具有自动优先的地位,但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等距离方法”将是国际法院的首选,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10]何为“令人信服的理由”呢? 国际法院引述了 2007 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以具体说明。该案中,国际法院认可尼加拉瓜提出的地理、地质因素和洪都拉斯提出的两国间默示 15 度平分线为“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排除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11]
由此可见,反对国际法院采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当事国负有证明责任,在“相关情况”范畴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
四、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在东海划界中的适用
如前所述,经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发展,衡平原则实现了由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变,其内涵与相关规则已日渐清晰,且正在成为一般国际习惯法,那么我国应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则以支持我国在东海划界中的基本主张。
1. 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自然延伸原则的消亡”.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国际法院之所以在 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采纳马耳他提出的距离标准,是因为利比亚地质学家所提供海底存在“断裂区”的证据是不清晰的、不完整的,且存在争议,以致法院无法准确判定此海底是否存在大陆架的根本中。[12]由此可以推出,如果一国能够证明争议大陆架存在根本分离,那么该国无疑会依据自然延伸原则而非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对大陆架主张权利。
2.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自然延伸原则并不矛盾。衡平原则强调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在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有关国家根据衡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划界,应使每一方尽可能多地取得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但又不要侵占另一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3. 当前“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具体的个案中,“等距离方法”已成为国际法院划定边界的首选方法,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基于此,在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时,今后我国的主要任务应是进一步从地理、地质结构等方面,详细、科学论证和说明冲绳海槽的成分和结构与附近的大陆架不同,确立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证明东海地区存在两个大陆架,从证据方面驳斥日本主张“中间线”的不合理性。
4. 成比例验证方法可作为检验我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合理的辅助手段。中日两国东海海岸线长度比例悬殊,在北纬 30 度以南的海区,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量算,中国一侧不计全部海岸线的自然弯度,日本一侧不计岛岸线周长只取各岛最大长度之和,中日双方海岸线之比为64: 36.[12]因此,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解决东海争端时,我国应始终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是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权利基础,同时,充分科学论证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以此作为“令人信服的理由”驳斥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最后,以成比例方法作为辅助手段,验证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的合理性。
[参 考 文 献]
[1]胡桥。 衡平法的道路---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D]. 华东政法大学,2009.
[2]顾元。 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RG/Den; FRG/Neth)[M]. Judgment of Fed. 20,1969,Reprinted in 8 ILM340.
[4]傅崐成。 海洋法专题研究[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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