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开始活跃,并在近二十年时间内伴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而发展壮大。在此期间,国有企业也开始了相应尝试,通过引入各种基金、自身发起设立基金、自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方式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并以其雄厚的资金背景、稳健的经营策略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有研究表明,股权投资中的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具有超出社会资本平均水平的贡献率,而并购投资则对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股权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股权投资。
关于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现有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主要观点集中于认为国有企业不适合从事股权投资,理由包括国有企业缺乏清晰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管理制度 ( 王春萍,2013)、行政因素带来的效率损失 ( 尤小雁,2011) 以及投资目的和功能不清晰 ( 李馥伊,2015)。
政府监管是影响国有企业投资模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变量。股权投资内在地需要专业性管理,需要更多地承认管理团队的人力资本价值,而这两个要素似乎与当前国资监管的规则不是很一致。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研究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投资组织形式,它具有的一些特点,内在地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应采取差别化的管理和监管模式。
一是股权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具有产品属性。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就是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股权投资也会经历与普通产品类似的经营管理环节,包括采购 ( 募集资本)、生产 ( 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定价 ( 投资估值)、销售 ( 签署投资协议)、售后 ( 投资后管理)、回款 ( 投资退出)等。这种产品属性决定了对它的管理不应简单地等同于控股公司长期持有下属企业股权的管理模式。
二是参股及阶段性持股特征。作为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一般不具有控股地位,并且随着企业进行多轮融资,规模逐渐扩大,基金所投资的股权比例会被进一步稀释。同时,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不以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为目的,一般在3 ~7年内择机退出并获取收益。
三是专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高,需要更多地投资经验积累、团队培育和建设,体现出较明显的智力密集型特征,人力资本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运作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是委托管理的制度安排。股权投资基金较多地使用委托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投资运作的授权管理具有较大的区别。在股权投资基金中,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特别是在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基金中,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允许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这就排除了投资者参与投资决策的可能性。
五是激励约束制度的特殊性。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需要对基金管理人提供充足的激励,客观上需要允许人力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同时,在业绩考核环节,需要做到项目层面宽容失败与基金层面追求收益相结合、短期考核与长期考核相结合。
三、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国有企业以投资入股方式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方式运作; 二是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募集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国有企业仅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以中央企业为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调研数据,截止201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管理的112家中央企业中,有51家开展了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工作,已发起和参与基金185只,募集资金总规模达9744亿元,其中中央企业认缴额度3275亿元。另外,中央企业有明确计划拟在近两年内设立的基金达86只。
中央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中央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参与最多的央企共参与了20只股权投资基金,但有22家中央企业只参与了1只股权投资基金,有61家中央企业未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二是有限合伙制已成为中央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已设立的185只基金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有132只,占71. 3%; 采取公司制的41只,另有12只基金采取了其他组织形式。三是大多数基金的投资方向都与中央企业的主业高度相关。只有少数中央国有企业以财务投资形式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