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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改进思路与建议(3)

来源:未知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18 共12002字
  5.2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都不能替代监理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设计使用寿命)内发生质量事故以及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赔偿责任。作为工程质量保险供给方的保险公司和需求方的开发商,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只有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能够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激励他们主动投身到工程质量保险市场。所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仅仅是经济损失风险的转移措施而已。如果政府强制规定,那无非是加大建筑成本,最后买单的还是业主。况且,有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也并不能有效降低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缺陷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等到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即使是有保险也无法避免人身伤亡的损失。工程监理制度是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障措施,其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质量缺陷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各参与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担保人(大多来自银行或保险公司以及专门的担保公司)开具担保书;或者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工程担保与工程监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工程监理侧重建筑产品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和控制,而工程质量担保主要是在经济责任的制约机制上调动建设单位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增加违约成本,促使其自觉履约、避免赔偿。工程质量担保与监理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千万不要认为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或工程担保制度能够实现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可以取代监理制度。这其实是错误的看法。
  
  6  结语
  
  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基本制度的改革,影响深远。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实践的成功经验,监理制度在中国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有值得肯定的成果,也有存在的问题。尽管监理行业在中国的出现时间并不长,但作为世界范围内盛行的一个行业,面对任何争议,我们都应该针对问题进行顶层设计的深化改革,而不是去试点凤凰涅盘式的颠覆方案。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工程监理是独立第三方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准确定义监理的责任范围,特别要界定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区分生产者的主要责任与监理的责任。对比西方社会的健全法律以及先进的技术管理,目前也还没有看到哪个发达国家取消了此项制度,更何况我们是发展中国家。
  
  监理行业协会在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中,要发挥积极的推动和引领作用,至少要在行业内部的统一认知方面做些工作。必须认识到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与第三方的工程监理性质不同,不可互相替代,最多只是一种包含或协同。要消除行业内的各种认识误区,推动政府顶层设计的深化改革,从而使监理行业得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国家建设中质量卫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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