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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治理型社会稳定的前提要求

来源:未知 作者:7号编辑
发布于:2014-05-28 共12476字
论文摘要

  一、两种模式的社会稳定:统治型与治理型

  政治的重要使命是创设有序的公共生活,构造良好公共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因为,“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秩序之于社会发展具有恒在的意义。在人类思想史上,除了无政府主义者之外,任何政治派别都将国家视为实现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力量。国家是合法使用暴力的机器,能够通过强力胁迫、制度规范、价值引导、道德规劝等方式协调矛盾、解决纠纷、消除分歧,至少是将社会中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不过,国家构造稳定秩序的逻辑,在传统与现代社会有着本质性的差异。传统社会不具有自主性,社会与国家是一元从属的关系,社会稳定主要是通过国家白上而下单向度的控制、官僚组织的管制,甚至是暴力机构的强制来实现的,可称为统治型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牺牲社会活力和民众白由为代价的静态稳定。

  以市场经济驱动的现代化从根本上推动了社会与国家结构关系的变化,即从一元从属走向二元分立与互动,正因此,现代社会稳定必须通过社会与国家的适应性、有序性互动来完成。这是一种符合现代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动态稳定,可称为治理型稳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构造政治秩序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设计一种生活的游戏,其设计的方式是公平的,根植于互敬和互利的人际关系原则之中,人们共同生活在利益社群之中。当冲突升级为威胁和反威胁时,就有必要建立政府制度,并使其有能力以公正的方式和尊重人、把人当人的方式来解决冲突。马克思曾指出:“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问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问的一种契约。可以说,治理型稳定是以政府或国家制度为保障,并在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中实现的,其最大优势是可以在陌生人之问得以拓展,构造公共秩序。

  事实上,现代化在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变迁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稳定模式的转变,即从统治型走向治理型。或者说,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国家制度建设、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互动以及治理型稳定的实现,三者是高度契合的是同一过程。

  如果国家与社会、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之问能够在制度和契约规范下实现良性互动,现代社会的稳定就能够达成,否则就会落空。这种治理型社会稳定的基本规定为:其一,它是一种动态稳定,不同于僵化与停滞,也不否认矛盾与冲突;不是绝对的“太平”或“风平浪静”,而是内含白由与活力的社会政治状态。其二,它是一种双向互动的稳定,即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国家与社会之问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的持续过程;它的实现既需要国家也需要社会,既需要警力也需要民力,既需要政府“专治”,更需要政府与社会“合治”。其三,它不是也不可能彻底消灭社会矛盾和冲突,而是一种制度化稳定,即依托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将矛盾与冲突的解决纳入制度化轨道,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遵循着理性的运行规则和稳固的发展逻辑,而且不会因为突发事件而中断。

  二、中国的社会稳定模式需要转换

  在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国家与社会是一种高度统合的关系,国家吞噬社会,社会被政治化了,丧失了自主性。虽然在这种总体性社会中也实现了较长时期的稳定,但这种统治型稳定由于动力不足、成本高昂而无能长期维系。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市场经济为动力的社会转型推动下,在国家放权与社会增权的改革行动框架中,社会逐步摆脱了国家的控制成长起来,社会与国家、社会体系与政治体系开始分离并逐步实现了互动,而且在制度变迁的作用下,这种互动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从实践看,执政党在推动全面发展和深入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进行探索,初步形成了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物质基础、制度框架、治理体系以及工作格局,并取得了很大成效。正因此,中国社会治理型稳定的格局开始逐步形成。有人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虽然人口规模在扩大、经历了革命性变革和J陕速发展,但社会整体是平稳有序的,创造了稳定盛世,中国30年的发展是一个大规模、大变革、大发展和大稳定有机统一起来的发展,是有效的发展。可以说,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社会承受度结合起来,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

  但是,在社会转型推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的同时,也使社会发展步入了改革攻坚期与矛盾凸显期,由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造成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呈现为多样多发的态势。特别是,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第一位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3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已由1993年的0.87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转型的阵痛加剧,这一数据的增长也更加迅猛0 2005年超过8万起,2008年一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此后继续呈阶梯式增长,根据有关机构的监测统计,近两年群体性事件已超过18万起。这些事件越发呈现出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参与人数多,破坏强度大,行为激烈,对抗加剧,组织化程度高,国内外影响大等特征。其中,“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增多,集中说明社会机体中积累的矛盾很深,风险很大。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政党的社会稳定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从十七大开始,维护社会稳定被纳入“社会建设”的框架中,而在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则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并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履行好维护稳定这个第一责任”的要求。这样,执政党就将“维稳”提升到了与发展第一要务同等重要的“第一责任”的高度,甚至认为“维稳”也是政绩,纳入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应当说,从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出发,回应矛盾多发的社会局势,在特定时空强调“稳定是硬任务”,目的是为创造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改革开放已经取得的成果。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维稳”是在中央集权体制、政府科层体制下实际展开和进行的,特别是与政绩考核体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当中央提出强化“维稳”工作,并确立总体思路、制定相应政策后,“维稳”势必转变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的“指挥棒”,甚至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理念与制度安排。正因此,“维稳”的范围在地方和基层被不同程度地泛化了,成为涵盖治安管理、社会矛盾化解、信访总量控制、社会舆情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的全部工作。与此相伴的是,“维稳”的权力扩张和组织膨胀,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一些地方推动建设综治、信访、司法、应急“四位一体”的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能够说明“维稳”已经跨越公安、信访、司法、民政、社工等不同领域,成为很多条线和部门工作的共同内容,“维稳”网络已经变得日益庞大,并在体制内形成了超广度和超强度的人财物等资源动员。

  从实际看,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点确实多产生于基层,原因可能是具体的,或偶然的或非偶然的事件,但同样可能是由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对接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造成的。这意味着,基层党政部门具有发现和识别矛盾的优势,能够通过说服、教育、调解等合法的途径,及时解决一些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但也存在很多矛盾是基层政权所无能解决的,那么权力扩张的地方和基层政权就可能采取非法手段,诸如截访、收买、打压等去控制和掩盖社会矛盾。特别是在“维稳”责任制与“一票否决”的体制强压下,“横暴性”权力出现并用于压制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一些地方的“维稳”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一是“维稳”思维异化,即将“维稳”与民众合理的意见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权行动对立起来;二是“维稳”方法异化,即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用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甚至是无原则地动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压制,造成“维稳”成本大幅度提高;三是“维稳”目的异化,即政府官员或部门为保住“乌纱帽”而不管群众疾苦,或借“维稳”名义不作为、乱作为,甚至非法侵害公民权益。这些异化现象带来的后果是:“维稳”工作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使得“弥散在民问的怨气、官民对立情绪一天天地积累" ,甚至“维稳”已经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同时,“维稳”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越来越高。有统计显示,2,012,年用于“公共安全支出”的预算为7017.63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5%且再度超过军费预算,这笔巨额开支被一些人视为“维稳费”。有学者由此指出,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专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不断递增的巨大社会政治成本而导致政治统治的断裂和社会管治秩序的失范。这种认识是相当深刻的。

  显然,如此运动式的、非制度化的“维稳”模式维护的只能是刚性稳定而非韧性稳定,白然无法在根本上适应社会矛盾“井喷期”构造长期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看,“维稳”困境所折射的也就是“统治型”社会稳定模式的困境。这即是说,单纯依靠国家权力和政治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虽然调动了体制内各领域、各层面的资源,但在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的条件下,政府卷入所有社会矛盾的解决,不仅大大制约了“维稳”的实效,耗费了高额的成本,而且不可避免出现国家侵犯社会、扼杀社会活力的现象,白然无力形成合力性的、制度化的“维稳”格局,甚至有朝制度设计反方向行进的趋势。

  为此,必须在治理型社会稳定的框架中重新认识“稳定是硬任务”的命题,并推动社会稳定模式从统治型转向治理型。其内在机理是:实现国家自主,规避“掠夺型”或“俘获型”国家现象;实现社会自律,增强社会白组织、白调控的能力;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三、治理型稳定要求国家自主

  自主性是发展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是指国家治理独立于社会中个人、集团和特殊群体力量左右,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特性。马克思认为:“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自主性在本质上是国家所具有的超越社会的能力,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结构状况密切相关。如果国家能力过于强大,社会就可能被湮没,甚至成为工具,出现国家掠夺社会的现象,形成“掠夺型国家”。相反,如果社会过于强大,就会出现国家能力不足,形成“俘获型国家”。这有两种情形:一是被经济权力俘获,即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财团根据白身利益随便裁量国家政策,政府在利益驱动下被财团或市场俘获,国家与政府蜕变为私人资本的工具,政治权力则成为经济权力的工具;其二,被社会权力俘获,即在民粹主义盛行的国家,以普通大众利益为基础的民粹主义者会以牺牲国家独立性而谋取短期或狭隘利益,国家被绑架,成为工具主义国家。

  无论是“掠夺型”还是“俘获型”国家,其自主性都是残缺的,都会破坏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均衡性和有序性,造成严重的治理危机,影响政治秩序与社会和谐。

  就自主性而言,在中国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国家过于任性,成为“掠夺”社会的力量,社会与国家都因此丧失了自主性,造成了制度废弛、治理无效、秩序混乱的局面。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一个结果是,国家自主性的逐步提升。有学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政治评论为:“在东亚地区,与政治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现实中,“自主国家”的结构意味着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社会自主空问的扩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进而“塑造着社会的秩序”。比较而言,国家自主性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总体稳定的关键所在。

  不过,国家自主性的成长并非是尽善尽美的,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如有学者认为,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趋势,即在强势精英群体的影响下,国家和政府的自主性日益降低。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rm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两大政策目标之问出现了严重不平衡,公共政策制定明显向社会上层倾斜,忽视了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利益和需要;二是强势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公共政策制定常常受到这个群体的左右。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如果一个政党变成单一社会势力的传声筒,那它就会失去白己的旗帜而沦落为该社会集团的工具。同样的道理,如果国家被强势精英群体“绑架”,总是服务他们的利益而牺牲社会中大多数劣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国家就会丧失自主性,出现政府“俘获”现象。这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结构严重裂变,公平正义严重缺失,公共利益没有保障,公共秩序不复存在。有研究得出结论: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均为负增长。甚至有人认为,从21世纪初开始,社会不稳定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常态。实践表明,从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各类矛盾和冲突呈现为“井喷”趋势,严重影响了政治与社会稳定。尽管说,近年来频发的中国民众的抗议行动大多没有敌意特别是政治恶意,是利益之争而非权力之争,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并不构成对国家权力秩序的挑战,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冲击了治理秩序,威胁着社会稳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但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是罪魁祸首。如贵州省委书记指出的,2008年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政府对群众利益的侵犯。换言之,政府对社会的“掠夺”,或者说国家自主性的丧失,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本原因。

  制度乃社会之公器和国家之机体,国家自主性的本质即为制度的自主性。亨廷顿认为:“就自主性而言,政治制度化意味着并非代表某些特定社会团体利益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发展。

  凡充当某一特定社会团体—家庭、宗族、阶级一一的工具的政治组织便谈不上自主性和制度化。为此,实现治理型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国家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国家自主性。这需要树立依法执政、依法治权的信念,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通过合理的体制设计和理性的制度安排,平衡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规范政府和政党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国家自主性建设更需要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白觉维护制度”;特别还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由此,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建设中大量存在的制度虚置、制度异化、制度陷阱和制度架空现象,提高制度的权威性、执行力与自主性。

  四、治理型稳定要求社会自律

  如果说弥散性的共同体与原了化的社会结构,是统治型社会稳定的基础,那么社会的白组织化与建制化程度则决定着现代社会治理型稳定的实现水平。从现实性看,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国家与政府的能力再强大也无力解决源于社会中不时发生的冲突和矛盾,无法承受源源不断地来白社会的压力。因此,社会秩序的构造不仅需要政治体系释放其功能,而且还需要培育、开发并充分利用社会白组织资源,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自律机制。这就是以各类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白组织、白管理、白控制、白协调的社会运行方式,其目的是提高社会自律能力,实现社会机体对社会领域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白我缓释和修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推动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变化,社会日益摆脱了国家宰制,开始具有了自主能力,公民则脱离了政府束缚,开始具有了权利意识。于是,以往严重萎缩的社会自主空问开始拓展,严重受损的社会白治能力开始发育。这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各类社会组织的快速成长。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有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基金会2961个。同时,还有上百万个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既包括以往的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政治性社团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白治组织,也包括新生的诸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论坛等联谊性社团,以及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职业性团体和各种学会、基金会、研究所等学术性社团,甚至包括环保组织、志愿组织等公益社团;等等。如果说基层群众性白治组织是国家白上而下推动成长的,那么对待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执政党的态度和行动则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初的反应是控制;然后是规范社会团体,要求各类社会团体重新登记,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范围;随后是通过党的组织量力加强对各类社团的领导和引导,保证在政治上对社会团体的影响作用;最后的是整合社会团体,开发社会团体功能,以此实现社会建设战略。具体而言,199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00年中组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04年国家举行了全国先进民问组织表彰大会,540个民问组织受到表彰;2005年山西永济合法成立的中国第一个综合性农民协会;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2011年中央是把社会组织纳入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框架中;2012年十八大更是提出了政社分开的构想;等。这些行动表明,执政党已将社会组织纳入了国家建设的总体框架,试图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自律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无论如何,社会白组织体系的成长对统治型社会稳定模式构成了挑战,也为建立社会自律机制,推动社会稳定向治理型转向提供了契机。这就是在国家白上而下构造社会秩序的同时,通过对新生社会组织体系进行制度化规范,充分发挥其白管理、白控制、白协调的自律功能,将社会自律这种白下而上的机制嵌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之中,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自律机制发挥社会稳定功能体现为:其一,通过拓展社会资本实现稳定。社会稳定与人们之问共识的形成、人际信任与合作密切相关,与社会资本的投资和蓄积相辅相成。根据帕特南,“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理论家的共识是:各种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行为规范和互相交往的组织平台,是培育社会资本的主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合作和信任的土壤。这是因为,组织网络能够在社会成员之问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组织联系,创造并拓展交往范围,增进人们之问的互惠、合作规范,形成信任文化。有学者认为,信任文化可以增强个体与共同体的联结,并产生强烈的导致合作、互相帮助以及为他人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白己倾向的集体团结。社会组织创造信任、促进合作的机能对于解决中国转型社会中信任式微现象,增强社会团结意义重大。其二,通过帮扶社会实现稳定。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公平正义缺失是当前中国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政府力量,但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慈善救济、扶贫开发、教育帮扶、权益保障等领域发挥了缓解社会分化、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如中国国际民问组织促进会通过积极吸引国际民问组织捐赠,对革命老区和落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援助,以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持的希望工程,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和贫困农村的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社会组织的这些慈善救助行动是一种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分配行为,是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这种分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解因贫富悬殊而产生的社会怨恨心理,有助于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问的矛盾冲突,拓展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其三,通过结构缓冲实现整合。作为联接政府与公民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白组织的成长壮大有助于将一些需求在社会组织中直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组织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聚合起来、综合遴选,向政府传递,使不同社会需求有序地、制度化地进入政治体系。这样可以约减政治体系在整合社会诉求时面临的矛盾与压力。如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的杨家村成立了租住地农民工协会,该协会既帮助农民工保障了权益,产生了“社区认同”,形成了归属感,又实现了对农民工精英的“组织吸纳”,避免了体制外非制度化力量的集结,还有效降低了诸如农民工群体中的“老乡会”、“同乡会”向“黑社会组织”蜕化的政治与社会风险,大大促进了社区的和谐与稳定。确实,由农民工协会等组织构造起来的社会组织化网络,在政府与公民之问形成了缓冲结构和“过滤带”,增加了弹性,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和公民之问的直接面对,疏导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化解政府与公民之问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抵御秩序动荡的能力。其四,通过形成合力实现稳定。在现代社会,单凭政府构造秩序,其力量单一、成本高昂,而通过社会自律机制实现稳定其力量是多元化的。有学者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应当有白己的‘排气孔’,为社会提供发泄情绪、释放敌意的通道,这等于为被堵塞的河流提供了一条河道,使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免于受到毁灭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发展培育不足、规范引导不够、结构分布不合理问题也很突出。甚至,一些社会组织打着“维权”旗号,插手和炒作社会矛盾特别是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要进一步推动社会白组织体系成长,强化社会自律机制建设,构造社会自律与社会稳定的双赢格局,至少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就现实状况看,除了传统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政治性社团外,基层性白治组织的“行政化”趋向非常突出,其他很多社会组织也都是在政府推动下建立和发展的,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而那些典型“去行政化”社会组织的生存状况则令人担忧。正如学界形成共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吸纳社会”。为此,必须深刻转变观念,相信社会组织是国家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彻底抛弃“保姆政府”的观念,积极拓展空问,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其二,推动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现代社会既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也应当是一个高度建制化的社会。尽管说,社会组织具有扩大公民参与、拓展社会资本、蓄积社会信任、构建优良秩序等方面的正功能,但同样可能挑战政府权威、引发社会不稳,具有负功能。换言之,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具有多重角色,承担着多样功能,既可能成为政府治理的“帮手”,也可能成为“对手”,甚至是“敌手”。f18]因此说,政府一方面要激活社会机体、开放社会体系、拓展社会空问、发展社会组织,使各种社会组织成为构造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但同时,政府还要对社会组织成长进行必要规范,使其发展处于制度化轨道,减少它们走向“黑帮化”的政治隐患。

  五、治理型稳定要求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

  社会稳定模式从统治型转向治理型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自主还是社会自律,都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才能有效实现。唯此,才能避免出现国家过强成为“掠夺”社会的工具,或国家过弱成为被社会“俘获”的工具,以及社会组织“黑帮化”的现象。当然,这种互动应当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化的,其目的就是实现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国家与社会的互促性均衡,即社会的要求和支持能够通过完善的制度化通道向国家进行有效、快捷的输送,而国家能够通过成熟的制度化安排对社会的需求进行加工、转换并回应。从本质看,这样的均衡构成了治理型社会稳定的实现机制。

  在中国,构造国家与社会的互促性均衡机制,突破“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推动社会稳定向治理型模式的转变,需要破除“不稳定幻象”,形成新的思维,关键是要健全化解冲突、协调矛盾的制度和机制,增强体制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了“四个加快形成”。即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白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显然,这些体制机制形成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释放社会活力,推动社会白治能力的提升,就是要构造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互促性均衡和共同治理社会的格局,就是要推动形成适应中国社会转型的治理型稳定模式。

  治理型社会稳定的根本是激发社会自律的活力,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提高解决矛盾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国家制度建设,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互动局面。就此,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具体而言,以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应当重点关注:。

  其一,信息公开机制。应当承认,在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共识,并且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确实出现了新局面。但不能否认的是,一些政府官员信息公开意识缺乏,对公开原则持怀疑态度,甚至个别人抵制公开,或者抱着“防民”的观念拒绝公开信息,剥夺民众的知情权;一些领导为掩盖决策失误,蓄意不向民众提供信息,或只提供无效的、形式化的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形式不正规等。从某种意义看,现代政府治理就是一个信息传输、交流、反馈的沟通过程,而信息在政府与公众之问的顺畅流动,意味着双方在心理层面建立信任契约。如果政府官员故意掩盖事实、隐瞒真相,过滤信息,就等于是撕毁契约,必然造成干群信任危机,并引发社会与政治风险。现实中,政府暗箱操作不公开信息,或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已成为很多矛盾与冲突产生或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让谣言失去传播空问,避免民众过度恐慌而引发社会失序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准确地告诉公众真相,并教会人们如何应对;相反,信息越不公开,谣言就越有市场,危机就越发恶化,公众恐慌和怀疑就会产生,动荡和不安就会出现。为此,必须强化信息公开观念: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品,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利,公开信息是政府的义务。同时坚持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基本原则,从公开内容、范围、程序、形式等方面着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由此形成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之问的良性互动。

  其二,诉求表达机制。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定拥有一套有效的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否则无法得到顺畅表达的民意就可能转化为民怨释放出来危及社会。或者说,在诉求无法充分表达的情况下,人们就会产生“黑洞心理”,即看不到前途和希望的绝望心理,就会通过非制度化方式寻求利益保障,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在中国既有的政治框架中,拓宽民众的诉求表达渠道,需要激发已有制度的活力,开发制度功能,扩大民众参与的数量与质量。如在各层级的人大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基层的公推直选和社区治理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切实落实和保障民众权利;在行政和立法的听证、监督、申诉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治理环节中增加公众的介入机会、拓宽参与渠道;将质询制度、公共预算制度、重大公共决策的辨论制度等引入人民代表大会,提升人大制度实际运行的实效性;适时适度地降低司法诉讼成本,引导民众的通过制度化的司法形式解决利益纠纷,尤其是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问的各类矛盾;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保障民众通过大众传媒进行诉求的充分表达,特别是可以考虑将网络作为意见白由表达的空问,让这种新兴媒体成为仲张正义、缓释情绪的重要平台,当然,也要警惕网络民粹主义“绑架”政府行为、干扰司法等不良现象。

  其三,利益协商机制。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大体均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这意味着:诸种利益要求可得到同等关怀,利益矛盾相对缓和,各种利益共处于一个格局之中,共享社会进步成果,以达到不同利益群体大致和谐的状态。在当前“马太效应”越发明显、利益结构严重失衡的条件下,为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利益均衡,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健全利益协商机制,即在充分的利益表达基础上,利益相关方根据规则与程序进行对话、谈判和沟通,形成共识,自主地解决利益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资矛盾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利益协商机制尤其具有紧迫性。这不仅要通过制度规范确立劳资双方之问的工资协商形式,而且要进行劳资协商的组织建设,即推动工会职能的转变与“归位”,让工会成为能够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积聚工人力量的组织,提高劳方以组织化形式表达利益、与资方进行谈判的能力。

  其四,矛盾终结机制。社会冲突论者科塞认为,现代社会的矛盾与冲突不仅对社会群体具有聚合功能,有助于增强团聚力,而且有利于建立权力之问的平衡,能够发挥安全阀的功能。但是,任何形式的社会矛盾都必需有相应的终结程序和完结机制,否则矛盾就可能延仲、扩散、演变,甚至激化升级,造成无体止的分歧、纠葛与冲突。换言之,在矛盾双方互不妥协、难于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就必须寻求第三方进行合理公正的仲裁和调停,这既可以是政府和司法机构,也可以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社会仲裁组织。如信访矛盾的处置中,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安排,对缠访、闹访等信访案件启动核查终结制度,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已经终结了的信访案件。

  这样,可以使政府不总是陷入诸多社会矛盾的旋涡之中,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当然,程序终结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在政府的保障和规范下有效展开。

  [参考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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