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助性担保的历史发展
(一)互助性担保模式的起源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引起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而信用担保增信被认为是缓解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的解决方案之一。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精神,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为重要补充的融资性担保行业“一体两翼”的格局逐步确立。其中,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由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陈洪隽,2001)。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互助性担保运作机理进行了研究。首先,相比其他类型融资担保模式,互助性担保拥有信息上的优势,能有效缓解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还具有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优势(邹高峰等,2009)。其次,互助性担保可以利用掌握的“软信息”来控制主动违约、甄别贷款者的风险偏好,并利用“软信息”促使企业提高其最优努力水平(马九杰和沈杰,2010)。此外,互助性担保在银行对贷款单向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双重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廖福英,2009)。
因而,总体来看,互助性担保机构相比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具有很多天然的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王志强等,2012)。
(二)“上海模式”互助性担保简述
“上海模式”的形成与特定的时点、行业和地域有密切关联。首先,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四万亿投资为互助性担保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土壤。在信贷环境极为宽松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充裕,而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整个产业链都有巨大的信贷需求,产业链上的企业受规模、抵押物、过往业绩空白等限制有强烈的增信要求,融资性担保因而承担了这类企业与商业银行的重要桥梁。
其次,钢贸行业为银行提供了多样化效益。上海既是重要钢材生产企业宝钢集团的所在地,又是钢材需求巨大的长三角地区经济龙头,具有发展钢材贸易市场得天独厚的优势,吸引了大量钢贸企业。上海地区银行针对钢贸企业规模较小但贸易资金需求较大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贷款产品,获得多样化效益。客户对象方面,钢贸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银行提供信贷不仅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还能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占比,满足监管部门对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要求。业务增收方面,钢贸企业不仅可以带来担保公司保证金、全额银票保证金、大额结算往来资金等存款指标的增长,还能衍生出票据、信用卡等中间业务,为银行带来多样化效益。
此外,地区商会对促进互助性担保模式形成起到推动作用。上海钢贸行业两万多家钢贸企业中,实际控制人大多来自福建宁德(尤其是周宁地区),该地区文化重视团结一致、互通信息和彼此照应。入行较早、实力雄厚的钢贸商设立互助性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上海模式”钢贸企业担保模式,为后入行的同乡提供融资便利和信用担保。彼此之间的同乡关系促进彼此信任,有利于模式的稳定性。
二、互助性担保的优势和潜在风险
(一)互助性担保的优势
一是有助于控制单个企业经营风险。互助性担保模式按照“多户联保,总量控制”的原则提供担保服务。多户联保是指由经审核认定的多家企业组成的联保小组,对其中任意一家企业在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融资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总量控制是对担保对象的总负债额度设定担保上限实现风险控制。这样运作的优点在于在减少传统反担保要求的同时实现对单个企业经营风险的总体控制,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两大问题:抵押物不足和经营风险较大。当联保小组中的企业偿债出现问题时,由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钢材市场股东兜底代偿。
二是有助于降低信息获得成本。互助性担保公司往往以钢材市场为依托,担保对象全部来自钢贸行业并主要来自闽东地区,具有亲朋或同乡关系。担保公司对这些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经营能力乃至个人财产进行深入了解,相比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为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有助于强化信用约束。互助性担保公司的背后是宁德和周宁上海商会以及由商会核心人员开设的各钢材市场。贷款钢贸企业一旦违约,将会被排除在商会和市场之外,不仅失去继续经营钢贸业务的机会,更会受到本地区人际关系网道义上的谴责,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而对于担保公司的主要出资企业(往往也是商会中资金实力和人脉关系最为雄厚的企业),出于维护商会信誉的考虑,也会尽可能提供过桥资金和代偿部分债务,对化解银行信用风险有帮助。
(二)互助性担保的潜在风险
一是内部治理混乱。互助性担保公司由钢材市场实际控制人设立、为市场钢贸企业融资的属性决定了其利益驱动的基础,由于担保业务保费低廉(通常在1%以下),担保公司维持经营需要通过其他盈利方式加以弥补。因而,互助性担保行业存在相当多的内部治理问题,业务违规时有发生。具体体现在:首先,过于重视规模而轻视管理。互助性担保模式在上海取得成功后,钢材市场控制人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复制,却忽视了其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无法跟上业务扩张步伐的现实。其次,经营模式单一,行业集中度风险凸显。互助性担保的担保对象均为钢贸企业,一旦钢贸行业景气度下降,风险会集中爆发,严重削弱担保分散风险的功能。此外,客户资金保管不力。担保公司未设立专门账户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专款专用,而是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甚至进行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或高风险投资。
二是贷款门槛不断降低。担保公司为迎合钢材市场发展需要,放松推荐入会参与联保制度。最初商会的入会资格审查较为严格,而会长、副会长等资格更是衡量该企业及控制人经营实力和信誉度的重要参考。按照银行业通行的做法,银行通过商会这一媒介发放钢贸贷款,并根据企业在商会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贷款额度。然而,随着商会管理的日渐松散,当企业可以通过赞助在商会获得职务后,贷款门槛随着商会职务数量的快速增加而不断降低,不符合资格的贷款人能够轻易获得贷款。
三是资金流向把关不严。互助性担保公司最初提供担保范围限于出资的股东,担保决定需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资金投向主要是钢贸相关的保证金、采购、在途资金等。但2008年后,随着越来越多的钢贸商涌入市场,许多担保公司扩大了担保范围,从最初的出资股东扩展到钢材市场的客户,担保公司的监督审查功能让位于融资功能,审批流程和资金监控趋于弱化。这些新进入行业的钢贸商经营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商户将资金挪用到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或购置豪车,并未进行真实的钢材贸易。
四是关联担保错综复杂。联保互保是双刃剑,在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经营杠杆和金融脆弱性。一方面,联保互保交叉增加企业杠杆。众多钢贸企业通过联保互保形成规模庞大的担保圈,部分通过互助性担保形式,其余则直接通过相互担保实现。
单个企业往往参加多个联保互保小组,以便获得更大的融资,从而使联保互保多头交叉,关系错综复杂。按照这一担保模式,钢贸企业背负着自身负债数倍的或有负债开展经营活动,其高杠杆性和潜在风险不言自明。另一方面,无限连带责任加剧失信行为。当发生贷款违约时,诚信经营的企业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须为隐匿资产企业进行代偿,并永远将债务背负下去,从而形成负向激励,促使更多企业加入隐匿和转移资产行列。在交叉担保+无限责任模式下,一旦行业景气状况发生趋势性变化,风险可以轻易从经营不善企业蔓延到正常经营企业,将互助性担保模式甚至整个钢贸行业摧毁。
(三)危机爆发和后续处置
随着借贷门槛的一再降低和资金使用违规现象的日益兴起,互助性担保公司风险持续积累。2011年下半年,随着监管部门对钢贸行业进行风险警示,互助性担保经历了风险预警阶段、风险局部暴露阶段、风险全面爆发阶段、业务完全停滞阶段四个主要阶段。随着钢贸行业信贷问题的集中暴露,互助性担保危机全面爆发,行业不断走向衰落。
此次危机对于上海互助性担保模式造成严重影响。担保公司方面,截至2013年9月末,上海27家互助性担保公司共计代偿78亿元,占其注册资本金总额96.51亿元的80.82%,几乎完全丧失代偿能力,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由于此类公司几乎均由钢贸企业出资设立,当钢贸企业不再愿意续贷时,钢贸类担保公司继续维持经营的动力不足,部分钢贸类担保公司表示出进行破产清算并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意向。
截至2013年末,互助性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为164亿元,仅为2011年末规模(322亿元)的一半左右。其中,2013年收缩规模51亿元,明显小于2012年的收缩规模(107亿元),主要原因在于受钢贸行业总体影响,商业银行压贷空间已极为有限。
商业银行方面,各银行开始通过不良贷款核销等途径积极处置钢贸贷款风险。2013年下半年起,部分银行已着手对钢贸类不良贷款进行批量处置。
如2013年9月,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整体打包出售钢贸不良贷款,并对批量处置损失进行一次性核销。此次处置的不良资产账面本息共计30.70亿元,转让价格2.03亿元,损失率为93.39%。互助性担保危机最终损失几乎均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互助性担保制度设计需考虑的问题———国际经验
(一)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从此次互助性担保危机看,当前“上海模式”互助性担保仍处于不成熟阶段,普遍存在公司治理方面问题。具体体现在:对担保对象缺乏足够了解、担保决定未经严格流程审议、保后监控未能及时跟上等方面。
国外担保机构往往具有完善严格的担保运作流程,互助性担保与其他类型担保基本相似,主要包括受理担保申请、调查评审、提供担保、保后管理、代位补偿、代位求偿等环节(图3)。整个流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保对象需先取得一定资格才能提出担保申请,如加入地区商会等。二是担保决定依据严格的评审流程。具体涉及经营者本人素质履历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三是保后管理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受保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四是代位求偿以支持辅助为主。当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会积极介入,不仅向金融机构进行代偿,还会与中小企业共同制订应对措施。
(二)合理运行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钢贸类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设立的初衷是为其股东(主要是同一地域的钢贸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便利,收取的担保费率基本维持在1%左右,有的甚至不收取费用。在钢贸行业基本面总体良好、仅存在极个别代偿案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尚需依靠与实业相关的其他收入弥补收益。一旦行业经营环境发生转变,担保公司便会入不敷出,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
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放大倍数关系到互助性担保公司运作的市场化程度和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担保费率方面,世界各国担保收费费率通常在1%-2%之间,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收费最高,分别达到4%和3%左右(王召,2006)。多数情况下,申请费用中包含企业筛选和担保项目评估的成本,这部分费用即使贷款担保申请未获担保机构认可也不返还提出申请的企业。
放大倍数方面,世界各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大约在10倍左右,而日本和美国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高于一般国家。如日本设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信用保证协会———东京信用保证协会3截至2014年3月末资本金为256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55亿元),服务客户达21万户,在保余额4兆3054亿元(约合人民币2602亿元),放大倍数达到16.8倍。合理适当的放大倍数取决于以下因素:良好的银担互信、较长的运作年限、政府的有力支持。首先,担保业成熟的国家往往建立起良好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互信关系,银行从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获益,不仅通过获得更为全面客户信息降低了信贷审核成本,还通过风险分担规避了大部分信贷风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意愿明显增强。其次,放大倍数随着担保机构的经营年限增加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一般而言,对于有5年运作经历的担保机构,银行会给予5倍的放大倍数,而对于一个运作7-10年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可达到10倍左右。此外,政府的支持也增强了银行的合作意愿和信心。对于美国、日本这些担保机构资金大部分来自政府的国家,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了担保倍数的显著提升。
(三)再担保机制降低担保集中度
畸高的行业集中度使互助性担保公司的命运与行业兴衰密切相联,而缺乏再担保机制使担保公司承受巨大风险。互助性担保公司主要由钢材市场所有者设立,所开展的业务全部集中在钢贸行业,受行业景气度影响大,担保公司的生存状况严重依赖行业兴衰。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钢贸企业大面积出现问题时,担保公司不仅失去收入来源,还要应对大量的代偿,缺乏风险对冲手段。
针对互助性担保普遍存在的行业集中度过高问题,国外采取多层次担保、政府最终兜底的方式帮助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如意大利采取多层次担保体系(陈琼娣,2008),基层是互助担保机构(MutualGuar-anteeInstitution,MGI),中层是互助担保机构联合体,顶层是政府公共担保计划(PublicFundforGuaranteetoSME,SGS)。互助担保机构负责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并由参与该机构的全体企业承担违约代偿义务。互助担保机构联合体由不同产业的互助担保机构组成,通过向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或反担保)的方式分散行业风险。政府公共担保计划对再担保对象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信用评估,并根据政策导向为优先行业与地区提供担保,担保对象覆盖面广,包括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联合体等。
(四)风险分担机制平衡银担合作关系
失衡的银担合作机制阻碍了互助性担保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由于担保公司自身融资渠道极为有限,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贷款来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其担保资格必须要获得银行的认可,因此担保行业必须依附银行才能生存,这就使互助性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具体体现在:信用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商业银行过快收缩银担合作额度、要求担保公司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等。在信贷紧缩期间,这些苛刻要求往往成为触发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的诱因,违约风险最终还是由银行承担。
尽管出资主体有所不同,国外普遍采取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形式,担保机构一般不提供全额担保,要求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责任和风险(通常为违约风险的20%左右)。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促进银行积极参与到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中,一方面,实现担保机构和银行风险和利益对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另一方面,银行变风险处置为风险管理,风险管控前置有利于降低担保公司破产清算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最终保障了银行自身利益。
国外主要国家非常重视营造良好的银担合作环境,采取做大规模、促进竞争、合理定位等手段,促进银担合理风险分担,使担保机构得以可持续发展。首先,部分国家采取的做法是做大担保机构的规模,使其相对于银行而言具有谈判优势。2013年度,日本52家信用保证协会在保余额29兆7800亿日元(约合1兆8000亿人民币),平均每家在保余额为5727亿日元(约合346亿人民币)。其次,担保机构往往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如欧盟互助担保机构一般选择一家信用合作社或者市政储蓄银行,再加上几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促进相互间的业务竞争,以便争取到更为优惠的贷款条件。此外,担保机构的合作对象主要定位于中小银行,这类银行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如意大利互助担保机构的会员中,有接近50%的会员企业与小型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总资产少于70亿欧元)(王志强等,2012)。
(五)司法环境保护担保公司权益
当前国内在处理银行、担保公司、受保企业纠纷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程序不当、损害担保公司权益现象。一是人的担保先于物的担保。例如存在抵(质)押物的担保贷款,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多数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和便利性的考虑,都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由担保公司处置抵(质)押物。但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即“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规则是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该规则,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首先处置抵(质)押物,在物品价值不足的情况下再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是联保互保先于资产查找。
钢贸企业一旦违约,银行普遍采取的救济措施是直接划扣该企业的担保公司以及所在互助小组其他钢贸企业存放的保证金,而非尽力追查第一还款责任人即违约钢贸企业的还款来源。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使诚信经营承担责任的企业受损,而隐匿资产逃避责任的企业得益。这就促使财务状况相对较好的钢贸企业不愿续贷钢贸贷款,转而通过隐匿或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国外注重在法律框架下发挥银行、担保机构、政府的作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权。政府虽然承担最后担保的职责,但这种职责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尽可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妨碍市场行为。首先,充分发挥互助担保机构主动性。政府设立的官方担保机构往往为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企业经营状况分析跟踪等主要由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其次,要求银行积极承担债务追偿责任。当出现贷款违约时,银行必须先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尝试各种途径收回债权,最后确认的损失才由官方担保机构承担,且损失的承担比例不得超过上限。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中小企业违约报告后,会积极开展损失化解和确认工作。一方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经营诊断,寻找企业违约原因;另一方面同金融机构商讨可否延长还款期限,增加还款次数以减少每次还款数额。当这些工作仍未收效时,才确认损失。此外,保护正常经营企业权益。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在向金融机构代偿取得债权人地位后,会与相应中小企业共同制定还款计划,帮助其摆脱困境。只有当企业仍无法继续经营时,才要求连带保证人偿还,最大程度保护连带保证人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
(六)诚信环境建设降低担保风险
我国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和价值观体系尚未建立,无论银行、钢贸企业还是担保公司均在此次钢贸贷款危机处置上存在不当和失信行为。商业银行方面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提前终止信贷合同、以欺骗手段收贷、银行间未能按协定统筹协调。各家银行为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争相暂停甚至提前收回对钢贸企业的贷款,陷入囚徒困境局面。
钢贸企业方面,部分钢贸企业主(包括互助性担保公司股东)在资产被查封前,通过赠与、离婚等方式隐匿或转移个人财产,表现为福建部分地区的存款数量在2012年第四季度的大幅增加。而互助性担保公司由钢贸企业主出资成立,缺乏对违约债权的追偿动力。
国外特别注重对违约债权的追偿,对违约当事人以合适方式进行惩戒,以此营造诚信经营的金融环境。一是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对违约当事人的约束。美国等国家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大量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可得信用资料,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会严格监督债务人经营行为,并通过信用记录等手段进行严格限制。一旦发生债务人挪用资金用于投机行为或是用于非营利性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立即停止其贷款资格。如债务人违约且存在故意隐匿财产行为,将会进入个人信用记录,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二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的追偿。如日本保证协会债权回收株式会社作为全国性专门从事追偿业务的机构,从各信用保证协会获得追偿权后,利用其追偿技术和信息优势尽可能追回债务。
四、互助性担保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公司治理,夯实组织基础
“上海模式”互助性担保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担保未能与中小企业很好对接。一边是金融资源大量投入过剩的钢铁行业,另一边则是中小企业频遭融资瓶颈,而互助性担保机构并未发挥中小企业中介桥梁作用。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制度基础。一是积极扶持行业商会和互助性组织,构筑起中小企业之间长期合作关系,以此为基础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资金来自会员入股,服务对象限定在这些组织有融资需求的会员。二是加强对互助性组织会员企业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企业经营者诚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持续跟踪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会员企业信用等级和信贷额度进行动态调整。信用等级情况定期向会员企业进行公布,实现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完善会员企业退出机制。对信用等级显著下滑或出现不良还款记录的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可提请互助性组织将该企业强行清退。
(二)重建业务模式,走向特色化经营
当前上海互助性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高,业务规模偏小,未能充分发挥互助性担保的优势和特色,应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一是进一步做大已有担保公司规模。互助性担保公司同样应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利用此次行业整顿之机合并成立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能力强、行业知识精的互助性担保公司。二是发展一批产业集群为依托的互助性担保公司。上海的产业园区各具特色,区内企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融资需求,互助性担保的发展能为这类机构融资提供便利。
产业集群类互助性担保公司由会员企业出资,并以出资份额对担保贷款承担有限责任。发起人可以是产业集群的市场经营者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也可以是政府主管的企业。担保对象严格限制在园区注册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建立园区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三)重塑合作模式,促进风险合理分担
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有利于调动银行开展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实现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优势互补。一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应改变当前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信用风险的状况,建立政府、担保公司、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的担保机制,具体比例按照担保业务和对象的类型可相应变化,对符合政策导向的领域适当降低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例,要求银行必须承担最低10%的违约风险。二是培育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能与担保公司实现更好契合。然而,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利率尚未完全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壁垒等制约,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难以满足中小企业需求,不利于互助性担保的发展。
(四)加强政府扶持,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
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正向外部性的特点,服务对象主要是缺乏抵质押物的中小企业,因而承担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这就需要改变原有事前补贴的做法,建立风险补偿长效机制,加大政府的扶持和保障力度,积极参与担保公司风险处置和损失补偿。一是进一步完善再担保制度。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再担保公司,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再担保体系。国家级再担保公司通过保证方式为省级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不直接与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发生关系。省级再担保公司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通过设定准入条件、承保范围、风险分担比例、业务定价机制等约束激励措施,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分散代偿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按照担保公司的规模合理确定担保公司年度损失补偿标准,在额度内部分由这类补偿基金给予补贴,超过额度部分则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三是成立专业风险处置机构。探索建立专门的债权回收公司,作为再担保公司的辅助机构,负责承接担保机构、再担保公司因代位补偿而获得的债权,协助相关企业制订还款计划,尽可能收回部分债权。
(五)完善信用体系,加强各方约束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信用环境。银行提前收贷、担保公司掩盖代偿率高企事实、钢贸企业隐匿资产等失信行为都对行业信心产生了负面影响,透明度和诚信的缺失使担保业务正常经营和风险处置常处于无序状态。
因此,应借行业规范整顿的契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增加失信成本。担保公司方面,针对担保公司经营状况透明度不足的现状,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担保公司可以聘请国际评级机构对自身进行信用评级,作为与银行开展合作的信用基础,合作规模与程度与信用评级密切挂钩。银行方面,对提前收贷、违反同业协议的银行,建立银行同业黑名单制度,由同业公会按年向列入名单的银行发出提示函,促进其加强同业合作。中小企业方面,对恶意隐匿资产逃避偿债义务的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予以严厉惩罚,在行业进行公示,情节严重者,实施行业禁入,并将失信记录存入央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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