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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改革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7 共2500字
摘要

  1 中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

  1.1 非正式资源管理阶段

  1949 年,中央水利部发布了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的总结报告,根据报告内容,我国所有江河湖泊均要由各级水行政机关统一进行管理,所有江河湖泊都是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任何政府机构、人民团体想要开展水利项目,首先都必须要向水利机关申请受益权和使用权。此后直到 1979 年,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非正式资源管理阶段,在该阶段中,水利部门仅负责跨流水调水以及防洪等工作,内河航运、城市供水、水力发电、农田水利等工作是由交通部、建设部、电力部、农业部来负责,水利部门的管理重点是各种工程项目,并不是水资源。

  1.2 萌芽阶段

  1979 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试行 )》,指出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现象,要收取排污费,此后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开始进入萌芽阶段,直到 1988 年,在该阶段中,一些城市陆续收取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水资源费,1985 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指出水费的收取标准应该在考虑供水成本的同时,结合当地水资源情况以及国家经济政策,单独核定各类用水的收费标准,该阶段中是国务院直接处理各省市的用水矛盾,水利部门缺乏水资源管理职能。
  
  1.3 取水许可管理阶段

  198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后直到2002 年,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取水许可管理阶段,在此阶段中,我国通过法律作出规定,用水应当缴纳费用,1992 年物价主管机构把水利工程加入重工商品目录,此后确认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该阶段内水利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全国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1998 年我国撤销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部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开始由水利部负责,同时建设部的城市地下水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也开始由水利部负责,水利部中设立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了水行政管理结构。

  1.4 正规制度管理阶段

  2002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水法,开始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规定在编制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要适应当地的防洪要求以及水资源条件,科学的实施论证,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也要与当地的防洪要求以及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也要进行论证。2003 年,我国水利部以及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此后水费正名为水价,按照规定,在确定水利工程的水价时,要坚持合理收益、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2006年我国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取水许可可以交易。2008 年我国实施了政府职能改革,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体制开始由城市政府来制定,水利部不再负责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

  2 中国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2.1 权属不清

  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水资源权属不清的现象,例如黄河流域,虽然已经把水量分配给不同省份,但是水权并没有明确到终端用户,因此还存在上游挤占下游用水,城市挤占农村用水的问题,这样一来,下游用户和农村用户的用水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此外节水者对节省下来的水资源没有受益权,节约用水而省下的水费,往往不能够补偿节水的投资,因此人们的节水热情普遍不高,节约用水基本属于是公益事业。

  2.2 水环境责任没有充分落实

  虽然近些年我国大力提倡保护水资源,不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仍然没有大力管理环境污染问题,群众的水环境权收到侵犯之后,通常没有途径能找到相关部门,个别地方政府对超标排污企业还采取放纵的态度,致使水环境污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加大水污染防治投资,也难以切实解决水污染问题。

  2.3 各部门之间存在扯皮现象

  制约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各部门之间存在扯皮现象,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我国《水法》规定,水利管理部门是水资源保护的主管部门,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必然存在职责重叠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两个部门就容易出现扯皮现象,甚至会因为职责重叠而产生纠纷。

  3 中国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改革措施

  3.1 明确水权

  应落实水权改革,在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应该明确不同实体对水资源的收益权、占有权、处分权以及使用权,这样能够促使用户高效利用水资源,激发用户自行管理水资源的积极性,要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权制度,对于一些水资源匮乏的地区,要搞好水权初始分配,一定要明确微端或者终端用户的水权,避免群众的用水权受到侵犯。

  3.2 为水环境权提供法律保障

  要进一步为水环境权提供法律保障,应不断完善立法规范,在《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添加相关条款,保障人民的水环境权,建立水环境咨询、公开、问责制度,为维护水环境权提供法律依据。还要继续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包庇、放纵超标排污企业的行为,要严厉处理相应责任人,对于超标排污企业,要严厉查处,鼓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发挥社会力量,坚决治理侵犯人民水环境权的现象。

  3.3 强化协调机制

  目前在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问题,如果采取一个部门集权管理,虽然可以避免扯皮现象,但是不具备可行性,例如交通业中包括水运,环境领域包括水生态系统、土地管理中包括水要素,因此一个部门集权管理所有涉水事务是不现实的,在此情况下,就应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使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4 结语

  水资源管理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关乎民生,关乎国家发展的工作,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非常高,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对我国的稳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中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演变,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徐永波 . 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J]. 农业与技术 ,2015,06:250.
  [2] 张建功 , 孙锋 , 苏彤 , 田筱蕾 , 张帆 . 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初探 [J]. 水利发展研究 ,2015,01:28-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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