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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中“航空运输总条件”的规制(6)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4 共14357字
  ( 四)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社会团体包括中介社会团体及行会制订、审查或起诉航空运输条件的一种监督方式。因航空运输合同是一种消费性合同,因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对航空运输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制方面,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航空运输合同是一种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航空运输条件有监督权。消费者协会对航空运输条件的监督,可在以下方面充分履行公益性职责,发挥重大作用:
  
  第一,参与制定和审查标准性的“航空运输总条件”范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范本》就是经台湾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我国大陆地区也应该借鉴台湾做法,制定标准化的航空运输条件范本,通过航空运输协会向国内航空公司进行强制性推广。
  
  第二,向有关部门反映航空运输条件不公平对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例如,2010年11月,龙湾工商分局对航空公司开出5000元超售机票罚单后,2011年3月,龙湾工商分局、消保委联合温州市消保委就曾向民航局、华东管理局以及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送了一份《关于规范机票超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函》,提出了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制定统一补偿后续措施、实行有选择性的超售制度、加强信息宣传、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五条建议。这是消保委加强社会监督、履行建议职能、推动民航企业机票“超售”行为规范化的一次重大尝试。〔22〕民航局的消费者事务中心要求航空公司专门制定航班超售服务条款,并以适当方式向旅客公布,但遗憾的是,迄今各航空公司有关超售条款不一,引发纠纷不断。
  
  第三,对航空运输条件的不公平条款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赋予消费者协会一种公益诉权。早在德国1976年的《一般交易条件法》中就设立了这项新制度,即根据其第13 ~ 22条规定,一般交易条件的某个使用人与某个顾客就某项合同或某个具体条款发生争议时,顾客可以就一般交易条件的有效性进行诉讼,而且某些协会 ( 如消费者协会、经济协会、商业公会等)也享有诉权,该诉讼旨在要求停止使用一般交易条件,或者撤回对使用一般交易条件的建议。这是一种抽象的监控程序,赋予协会以诉权,旨在阻止一般交易条件虽然不合法,但是相对于那些无经验的人仍然得以实施的现象发生。〔23〕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也取得了这种公益诉权,是一很大进步,这意味着航空公司今后可能会遭遇到消费者协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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