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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方法探讨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温平欧
发布于:2018-10-17 共2008字

  摘要:在新兴的网络时代, 随着网络的发展, 网络使用合同已经成了伴随着网络时代新生的合同方式, 如今, 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事件越来越多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本文从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原因入手进行分析, 对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提出了提高著作权效力、加大对合同法的约束、法院作出判决准则等解决方案, 希望能为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时代; 著作权; 合同法;

合同法

  在网络环境下, 合同随着网络的发展产生新的变化。网络授权合同如今已经是网络用户和网络经销商之间常见的使用权规范形式, 但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深, 合同法与著作权法开始出现冲突, 出现了对著作权法的超越和对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 这种问题在网络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如何处理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 将会是数字网络时代两边需要共同面对的议题。

  一、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

  两者的冲突, 首先是基本理念的冲突。合同法创设的目的与功能在于规范权利与义务, 使其受法律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合同自由原则就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由意志的方式来实现自我保护。而著作权法的功能在于规范知识, 创造等信息的制造与使用范围, 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在这其中, 出于便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 著作权提出了著作权限制制度, 通过授权来推动利益与公平正义权利的共同实现, 两者的基本理念就是不相容的。

  其次是数字时代网络合同对著作权的突破。作品的独创性, 是指作者通过投入智力性进行作品的劳动创作, 对创作物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1]。著作权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但如今, 网络合同已经逐渐突破了著作权的独创性门槛。例如现在许多社交软件的合同中写明软件中的图片文章, 软件出品方有使用权利, 这无疑是对著作权法的超越, 类似的冲突还没有比较有效的解决措施。

  最后, 合理使用制度难以界定也成了著作权法与合同法冲突的重要原因。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所有人同意, 且不必支付报酬, 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个人基于欣赏、学习、非盈利等需要而使用的可以视为合理使用。但随着网络的发展, 个人能够对作品进行自行的交换与数字化处理, 传播更加容易, 很难界定是个人目的复制还是商业复制, 个人和商用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二、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

  (一) 著作权强制性规则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发展完善, 加入强制性条款可以提升著作权限的明确程度。1997年的“鲍彻-坎贝尔议案”是著作权法加入强制性条款的第一个实践, 随后欧盟在2005年的《计算机软件指令》中也规定了三种情况下, 对条款的不可规避, 在《欧盟数据库指令》中, 则规定了两项条款具有强制性。我国也可以结合实际国情, 制定类似的条款来进行强制规范。著作权法的存在在于鼓励创造, 维护权益, 有利于发展传播, 畅通无阻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确能为文化消费者提供自由接触作品的机会, 但如果著作权毫无限制, 必然会出现盗用、不正当竞争的局面, 对于著作权人以及整个创造业的发展反而会产生阻碍。

  (二) 网络时代控制合同的效力

  网络合同的权力过大没有限制, 是著作权受损的核心原因, 所以需要从法律角度, 对网络合同的效力和范围进行控制。面对发展的信息时代, 法律要跟上时代的发展, 积极进行改进, 以此来适应时代的发展, 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强制要求网络合同的可能侵犯著作权部分必须突出显示, 为网络时代的网络合同另增合同适用制度等, 在《合同法》部分条文中增加“适用于网络合同”之类的字样。在立法的同时, 也要加强监管, 对于一些明显对著作权法具有超越或是对著作权限制有反限制的条例, 应该明确规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合同不得对著作权法造成违背或是侵犯, 以此来协调二者的冲突[2]。

  (三) 法院起到规范作用

  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实现完备的立法需要时间与实践, 在这个过程中, 法院要起到引导与规范的作用。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时, 法院通常会依照前例作为参考进行判决, 对此, 法院不能因法律条例规范的不清晰而随意判决, 需要落实实际情况, 了解客观事实, 做出公正准确的自由裁定, 加强法院的审判公正度, 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从而更好的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出现冲突的问题, 进而为后来的判决提供参考, 在司法上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三、结论

  综上所述, 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出现的冲突, 是在新的时代, 新事物的发展与法律的完善出现断层时所出现的新生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 离不开法律的完善, 要加强著作权法的强制性, 对网络时代的合同法进行约束, 在完善法律之前, 法院要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 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树立榜样依据。

  参考文献
  [1]李芳芳.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机制研究[J].出版广角, 2018 (02) :45-47.
  [2]熊琦.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商研究, 2008 (02) :75-80.

原文出处:温平欧.浅谈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8(2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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