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资源能源的快速消耗问题。各行各业不断发展壮大,生态环境问题也与日俱增,出现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及废弃物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能源消耗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也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此后,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改善发展经济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伴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环境压力也在加大,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问题。本文首先对固体废弃物的含义及特征进行了简单阐述,进而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城市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
城市中的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主要来自生产和生活过程,由于废弃物的数量巨大、难降解且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处理存在一定困难。不同途径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类型都不相同,具有庞大数量规模特点的污染物主要来自医疗废弃物、工业生产废弃物、电子产品废弃物等。这些固体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并且固体废弃物会比其他污染物引起的污染持续时间长,甚至危害程度更加严重。因此,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必须加强与固体废弃物防治相关法制建设,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生态环境能平衡动态发展。
一、固体废弃物的内涵及特点
要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法律层面的防治管理,首先要了解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极其特点。必须充分了解了废弃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定。
(一)固体废物的内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活和生产或其他活动中被视为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被原持有者抛弃不用的物品。固体废物的状态不仅限于固态,还包括半固态、放置于某个容器中的气态或液态的物品,以及被国家相关法规定义为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中的物品。从中可以看出,固体废物不在具备利用价值,且其产生的量是庞大的,因为我们每天都在进行生产活动,工业生产中避免不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而且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除了生活垃圾外,一些具有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险的固体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产生固体废物是不可避免的,只要社会生活运转就必然会产生固体废物。
(二)固体废物的特点
1.具有鲜明的时间性和空间性
之所以说固体废物具有空间性,是因为固体废物并非完全毫无利用价值,只是因为受限于我国现代的不够高水准的科学技术水平,所以现在还未能实现对固体废物的加以利用或者充分利用,因而从时间维度上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不远的未来我国定能充分利用固体废物,并将固体废物转换成可再次使用的资源。不能一概否定固体废物仍然有使用价值的事实,或许在另一方面或者另一个过程,它又可以作为原料被再次利用,只是技术的问题罢了[1]。
2.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类型复杂
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多种生活用品,生产中的原材料也是十分复杂,这些原因导致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每年都在增加。随着固体废物的问题越来越复杂,防治工作就会更加困难,甚至废物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由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有限,还无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全面的处理,往往是“超出”大于“消耗”,造成数量的累计增加。近年来化工产业迅速发展,成分复杂的合成材料也愈来愈多,处理这类污染的难度就比较大,这也是处理固体废物污染面临的新挑战。
3.环境污染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固体废物具有污染性是不争的事实,不管是在处理中进行填埋还是焚烧,只要处理不当,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并且这种影响的持续时间相当长。而固体废物的另一个特征是具有可回收利用性,因为固体废物具有特定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并且相比于液体和气体来说,固体更容易被收集,因此,固体废物还是能够被收集和再次利用的。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环境污染问题。下面将结合我国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进行探索和分析,并列举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些主要法律制度。
(一)《宪法》
1987年修订的宪法首次提到了环境保护问题:“应保护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止污染问题和其他公害问题”。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环境保护写入国家法律中,虽然只是总结性概括,但是为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工作提供了框架和宪法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管体制,这部法律较为系统、全面地对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环境保护法》是之后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基础,也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根本大法,同样也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最根本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所制定的一部真真切切的法律。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的特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措施。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在不断完善。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重新梳理,梳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完善的问题。比如:监督不足,缺乏处理力度,处置标准不统一,无害化处理率较低等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改,并在2005年正式实施这项法规的修订案[2]。
三、关于完善城市固体废物污染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我国在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建设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以下将针对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主要从立法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提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固体废物的防治工作综合性很强,不仅要求工作人员熟悉各种固定废物的材料、特性、危害,还要求人员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构成,能在促进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具有全局观念。完善有关固定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会涉及到社会当中的多个层面,包括城市居民层、城市管理层、生产企业层等多种对象。相关负责人要有坚定的意志,必定能认识到污染防治是一项持续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专项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还需要配套制度以及相关领域的协调配合[3]。也就是说,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先要进行专项立法。专项立法符合防治过程中固体废物种类繁多,类型复杂的特点,可以建设出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并规范执行,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要求在处理、收集、回收利用等多个方向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于塑料污染中的白色污染问题,我国就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这项法规的针对对象正是白色污染。其次是完善有操作性的固体废物分类标准,弥补因无法进行固体废物准确分类的缺陷,帮助法律修订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帮助。最后是加强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更接近污染源和处理环节,能在多个运转过程中将专项立法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和贯彻,也便于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推动防治固体污染工作。
(二)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则,为更好落实法律,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受政府监督的市场管理机制。政府是法律的有力执行者,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行拥有执行力强的实施部门。政府不仅要制定与固体污染物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做好监督实施的工作,这就要求政府要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以及建立非政府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积极调用自身优势以及社会资源,进行综合运用来建立政府监督下的市场管理机制。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政府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可通过推行有关责任制度加以辅助,例如强制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度、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一方面有效控制废弃物生产源头,另一方面有效把控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以强制性的方式实现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管理工作[4]。
第三,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控制机制。经济决定政治和文化,经济活动必不可少会带来环境问题,因此在进行环境问题的治理过程应该从经济源头做起。通过征收环境税、建立垃圾收费制度等方式将经济活动与环境治理挂钩,能够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源头,从源头抓起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重点。
四、结语
总结以上可知,城市废物污染问题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实现对固定污染物的防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本文已经针对我国现行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对促进我国固体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城市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本刊讯.环保部发布大中城市固废污染防治年报,全国246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1亿吨[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6(12):20.
[2]再协.《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印发解读危废行业[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6(12).
[3]韩冬梅,韩静.推进市场主导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59).
[4]环境保护部发布《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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