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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及其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2979字
  一、民事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及其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

  (一)被扶养人的概念和特征
  1、被扶养人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些被扶养人理论上称为间接受害人。但实践中,如果间接受害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有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生活来源,侵权人要不要支付扶养费?比如说,受害人的父母均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否成为被扶养人而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其排除在被扶养人之外的。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因为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将其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外,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理论上曾有人提出,对被扶养人的范围应予以扩大,应该把被扶养人的概念改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样一改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也同意上述观点,因为如果是并列关系则有可能将受害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和仍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特别是受害人的父母排除在外;如果是选择关系,当受害人的父母年老或退休时时,无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只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虽然有其他生活来源,但却丧失劳动能力时,都始终属于被扶养人。
  2、被扶养人的法律特征
  (1)被扶养人应是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对受害人生命权或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后果,只有这样才会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扶养人作为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主体,其是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存在法定的联系。当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则其可以独立于直接受害人,单独作为权利主体。
  (2)被扶养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要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成立的前提是由直接受害人扶养,即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定的扶养关系,即亲权或亲属权的基本身份权。当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时,就间接侵害了这种亲权或亲属权的身份权,致使这种身份权受到损害,实质上侵害了法定的扶养关系。
  (3)被扶养人应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由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的生命丧失或身体致残,直接受害人死亡或致残前扶养的人的权益遭受损害,即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被扶养人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种权利。
  (4)被扶养人应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使被扶养人失去法定扶养的权利,则侵权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侵权人无论任何时候都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当直接受害人死亡时,被扶养人可以直接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
  1、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求偿权的人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3)继父母? ; (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6)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2、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被扶养人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实际扶养的人,也赋予被扶养人的地位。上述规定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民意。

  (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及依据
  所谓的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以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扶养损害赔偿权也就是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扶养来源损失的权利。从概念中我们可知,被扶养人是间接受害人,虽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身体健康权,但该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扶养来源的损失,因此,间接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该损失,间接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就成为该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其同时,侵权人作为该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应对其造成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扶养损失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害或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伤害致残或死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除此之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等都规定了,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不但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规定了赔偿年限及计算标准。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随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2010年6月30日)明确规定,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时,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只是在裁判文书中仅表述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看,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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