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扶养的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限制条件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的方法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在确定被扶养人时,不能以年龄来衡量和判断,尤其是受害人的父母,受害人的父母应为法定被扶养人,不应有任何限制。对于受害人尚未年迈的父母,不应将其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列,即使没有计算依据,也应在其他方面维护其权益,比如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其次,在确定是否是被扶养人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为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应为选择关系,这样更能维护受害人及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一致。在认定被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时,应综合考虑其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再次,确定是否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综合考虑与伤残等级程度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是说只要受害人构成伤残,受其扶养的人就必然得到扶养生活费;构成轻微伤残或者伤残等级低时,也并非不能获得扶养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应该按照伤残系数计算,而应该从受害人的收入是否实际减少考虑,如果实际减少了,就说明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得到的扶养费减少,其理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或然义务。夫妻一方死亡或致残,另一方是否必定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点不仅要从被扶养人一方考虑,还要从扶养人一方考虑。双方都年迈,则不应获得赔偿;只有当被扶养人年迈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时,才应该获得该项赔偿。
最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应该以扶养人的身份来认定,这样既不违反司法解释的精神,又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理依据,即“继承丧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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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即将完成,意味着三年的在职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很是怀念那些放下工作争取来学习的R子,怀念那些课间休息时间大家在一起畅所欲言的R子。
突然发现那些日子即将离我远去,但那些记忆将永远留在内心深处,值得我永远怀念,一直珍藏。
在此,我首先要向我的导师张宇润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本论文是在张老师的悉心教导和循循善诱下完成的。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从选题的确定到大纲的拟定,从内容的修改到最终定稿,张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经历,给我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才能使这篇论文得意顺利完成张老师对学术的认真和对工作的精益求精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他在论文修改过程中对甚小的细节都能注意到,小到标点符号,他的这种认真的态度让我受益匪浅。同时,还要感谢法学院的其他老师,在平时的授课中激情飞扬,倾尽所有,传授我们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拓宽了视野,提升了思维。谢谢他们!
其次感谢我们单位的同事,我在写作过程中,他们给了我很多的建议和思路,也给我提供了不少的参考资料和信息。
最后感谢我的爱人,是他一如既往的支持我、鼓励我,给我创造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和学习环境,使我无后顾之忧,顺利的完成硕士学业,希望他工作顺利、健康、平安!
本篇硕士论文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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