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交通肇事案中司法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2345字
  引言

  人类在19世纪末发明了汽车,伴随着汽车时代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的普及将成为必然趋势,“汽车在源源不断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祸害。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数不断上升。美国着名学者乔治·威伦说过,“交通事故已成为国家最大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严重,是因为每年交通事故比火灾死伤的人更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严重,是因为它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老人还是小孩,只要他们在公路上,每一分钟都有可能死伤于交通。”面对曰益增加的交通事故,每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而随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增加,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所遇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类案件的具体赔偿项目,但对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和适用范围未做具体规定,即使有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受害人死亡或致残时,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还要继续生存,他们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这就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虽然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应得的赔偿项目,但并未对如何计算、以何标准计算以及何种情况下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作出明确清晰的说明,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和理论上的认识不一致。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被扶养人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做出分析和研究,希望对实践中有关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也希望对相关部门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民法理论界关于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依据有着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属于“抚(扶)养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确认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其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因此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该赔偿是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继承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受其扶养的人丧失本应获得的利益,即逸失利益。受害人的个人收入中除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伤亡,其所在的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活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上是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上遭受的消极损失。根据损害赔偿法的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给予赔偿。按照继承丧失说理论,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司法实践中,采“继承丧失说”.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把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民事侵权的赔偿项目,理论上也予以认可,但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还存在很大争议,至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被扶养人如何界定?有无年龄限制?被害人的父母是否是绝对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确定后,以何种标准予以赔偿?是以扶养人的标准还是以被扶养人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认识,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结果出现。本文将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该类案件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存在的问题,罗列出该问题在学理上的观点和在司法实践上的观点,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最后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分别运用法理知识和法律依据对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最终得出能平衡争议的结论,以希望对司法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目前,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被扶养人划分为两类: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未成年人,实践中很容易界定,但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何界定?如何判断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对于受害人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达到一定年龄后,如果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有生活来源,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他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在认定被扶养人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有时候仅仅在年龄上相差一岁,便被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外。除了对被扶养人的认识不一以外,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知道赔偿标准对侵权赔偿案件的具体数额起决定作用。虽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程度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那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里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指的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也就是说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以扶养人所在地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还是以被扶养人所在地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这将严重影响具体赔偿数额,然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因此会出现不同的赔偿标准。另外,还会涉及到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文将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该类案件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遇到的问题,罗列出该问题在学理上的观点和在司法实践上的观点,最后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分别运用法理知识和法律依据对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最终得出能平衡争议的结论,以希望对司法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返回本篇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摘要      下一章:民事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及其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交通论文
返回:婚姻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