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家庭的稳定关乎到每个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是个体心灵停泊的港湾。如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夫妻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主体关系,给个体、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影响也是最大的。直接影响到家庭幸福、子女成长、社会关系的稳定以及个人身心健康等。比起亲子暴力,婚姻暴力更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本文着力探析的便是家庭暴力中的婚姻暴力成因问题。
一、婚姻暴力概述
(一)婚姻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无论在什么样的政治、历史、经济和文化背景之下,家庭暴力都普遍存在。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更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据世界银行调查,20 世纪全世界有 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 15 秒钟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我们可以将婚姻暴力界定为“泛指伴侣、配偶、夫妻等两性亲密关系暴力,是异性伴侣之间各种形式的身体、心理、精神和性等方面的暴力伤害行为 ”。根据婚姻暴力的手段,婚姻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根据作为和不作为可以分为冷暴力和非冷暴力。
(二)婚姻暴力的特点
婚姻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婚姻暴力发生的环境主要是家庭,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发生婚姻暴力的主题也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除了当事人之外,别人很难知道内幕。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遭遇婚姻暴力的多数个体,在外人面前羞于启齿、刻意掩盖,导致婚姻暴力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并持续存在。
婚姻暴力发生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亲密的熟人关系的性质。婚姻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他们朝夕相处,具有深厚的感情。婚姻暴力的发生又具有复杂性。每个家庭发生婚姻暴力的原因各不相同,都与其特殊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中每个人的性格、职业、境遇等等有关系。婚姻暴力具有持久性和循环性。为了家庭的稳定生活,受暴者往往忍气吞声或者不断宽容。于是,婚姻暴力便遵循着“争吵—暴力—道歉—接受道歉”的规律循环着、持续着。
二、婚姻暴力产生的外因
(一)时代变迁下的文化环境
婚姻暴力的存在与时代变迁下的文化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几千年来,父权制和男权意识在全世界都占据着统治地位。受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女弱男强”的思想的影响,人们认为男性优于女性,女性则是从属于男性的“第二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和奴隶,丈夫对妻子施加婚姻暴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随着时代的变迁,男女平等观念的树立、社会上政策对女性的倾斜,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在职场锻炼和公共空间的活动中,她们在知、情、意、行方面的交流远比过去要更加丰富和多变,因此她们要求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力。在夫妻关系上,女性要求地位的平等和独立的人格。而女性的这种解放意识和自我实现意识与仍然存在的父权制残留和男权至上意识发生极大冲突,男女平等的要求和家庭成员间权力的斗争使婚姻暴力也逐渐上升。一些男性还会因为女性在事业上的成功而产生自卑心理,加剧了婚姻暴力的程度。
(二)社会压力的家庭化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因素在家庭生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都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经济因素甚至成了决定家庭成员地位和衡量配偶价值的重要因素。当一方的经济地位较高时,他(她)也就获得了这个家庭的主导控制权。一旦一方的经济收入发生较大波动,就有可能改变家庭中原有的地位安排,造成极大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本位逐渐让位于个人本位。人们更关注“平平淡淡就是真”的真实个体感受,追求个体的权利和幸福快乐。他们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对配偶缺少承诺感,夫妻双方都更注重自己的感受。个人主义的自私和功利使他们想要付出的最少而得到对方的最多,而这种期望难免会落空,极易造成婚姻中的冲突和暴力。社会经济压力的家庭化减少了人们在家庭中的自由时间。
一方面,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将人们的欲望空前地激发出来,这种欲望促使人们不知满足地去获取各种物质资源,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物价的不断上涨使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只有全力工作甚至超负荷工作才能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共同生活时间的缩短和忙于生计的奔波,使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和精神交流大大减弱,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在遭遇社会压力时夫妻之间的相互关怀和鼓励无法发挥作用。夫妻双方共同感和共通感的丧失,也是导致婚姻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
(三)“女弱男强”的教育思维定势
性别教育理念深深地影响了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观念和行为。传统教育中“女弱男强”的思维定势依然是当今社会的主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人应该温柔、相夫教子、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一旦有女性突破了这种思维定势,就可能会造成婚姻暴力的发生。
(四)居住格局的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以往的村社生活结构解体,家庭、家族观念也逐渐转变。人们生活的家庭规模不断缩小,楼房隔离和分离的格局也使大家互不关心、关系冷漠,人与人之间缺乏监督。加上大部分公众认为婚姻暴力是家庭的私事,关乎家庭的“隐私权”和“面子问题”,国家的执法机关也不便有效介入,即便介入,可能也会因为家庭中的纠纷最终不了了之。以上种种也是引发婚姻暴力发生并持续存在的原因。
三、婚姻暴力产生的内因
(一)个人先天特性
康德认为,所谓特性“一方面是说,某个一定的人具有这种或那种(身体上的)性质,另方面是说,他特别具有一个(精神性)个性,它只能是一种唯一的个性,要么就是完全没有个性。 ”我们有四种气质类型:多血质、忧郁质、黏液质和胆汁质。不同的个人的气质带来不同的个人性格,这种个人的气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的维系。比如,胆汁质的人是热血且暴烈的,一触即发但是却不持久。我们将其形容为一种“威胁性的愤怒”。在夫妻关系中,胆汁质的人也会表现得傲慢专横,别人一旦对他的傲慢专横出现抵制情绪,他的自尊心就会受到巨大伤害,然后暴跳如雷。这种夫妻相处模式一般都缺少幸福,发生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极大。
同时,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婚姻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性变态人格,如施虐狂和受虐狂;暴发型变态人格,受到非常细小的刺激便会突然爆发暴力行为等。这些人格上的异化和扭曲很难觉察,在婚姻暴力中却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男女性格上的差异
在家庭生活中,男人和女人在人格结构、感受的表达和情感方面都存在着种种不同。蒲伯认为女性的特征可以表示为“统治的意向和享乐的意向” 。女性的这种喜欢统治的意向和享乐的意向会让男性产生极大的嫉妒心,当他对女性安守本分的要求得不到回应时,便会为自己的男性权利感到担忧,就可能会通过体力上的优势获取自己的统治地位。同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女性具有“易接受性”和“易受影响性”的特点。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女弱男强”、“家丑不可外扬”等种种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是正常情况时,她们也很快会快接受这些观点并且根深蒂固。当真的遭遇来自男性的婚姻暴力时,她们也会逆来顺受。
而对于男性来说,他们无比重视妻子的贞洁。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当女性与其他男性过于亲密接触,男性产生的嫉妒心往往比女性要强烈。而且,男性比起女性更容易产生婚姻的厌倦。女性做了母亲之后一般不会再去关注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人,而是全心全意相夫教子。致使婚姻单调、缺乏激情,很容易沦为满足男性欲望的单纯工具,进而导致男性可能会对自己的妻子产生厌倦,发生婚外情的出轨行为,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男女的思维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男人喜欢深入思考,而女人喜欢浅尝辄止。在现实生活中,男性往往无法理解女性,女性也无法理解男性。男女之间思维方式的不一致性也容易导致矛盾的发生。
(三)意义感的丧失
人们满足感和幸福感指数的降低也是家庭中不和谐的因素。在过去,人们的物质条件并不丰裕,人们可能因为满足了一点点物质上的需要而倍感幸福。而在现代社会中,物质文化生活极其丰富,人们在满足需要上更加追求细致化、多样化,而且极易迷失自我、产生满足上的疲劳感,重视对物质需求的享受,忽视对精神产品的需求,致使人们的幸福指数下降,面临意义上的精神丧失。
这也是导致婚姻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
(四)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
人们常说,爱就是模仿。长期生活在婚姻暴力家庭中的孩子会因为有被虐待的经历或者经历父母暴力行为而在世界观和家庭感方面发生扭曲和畸形。他们自小就认可了的这种不正常的家庭模式,对其日后的家庭生活会产生很多不良的影响。一方面,他们可能因为遗传而产生好斗的天性,或者他们耳濡目染也会逐渐形成专断、蛮横、暴躁的脾气,而且在未来可能会施加到自己的伴侣身上,重复着父母同样的暴力生活。另一方面,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他们有一种深刻的孤独感和不安全感,因为缺少父母的关心而不懂得怎样关心别人,精神上产生扭曲甚至引发变态心理,不利于未来家庭的稳定。
婚姻暴力是全球性的普遍社会现象,危害十分巨大,影响十分恶劣,是家庭暴力的典型变现。婚姻暴力的发生不仅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还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它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相互交叉,受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个人因素、生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作为婚姻暴力的发生环境的家庭是我们共同生活和成长的家园,是我们心灵停泊的港湾,它与每个人的幸福与快乐息息相关,而且家庭的和谐进步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守护和重建心灵的港湾已经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婚姻法对保护女性权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传统婚姻法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在婚姻家庭中的女性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附庸的地位辛亥革命之后婚姻法开始朝着近代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个过程极为曲折尤其是社会中强大的封建主义思想仍旧不断地渗透进立法...
一、引言婚姻诉讼可以说是民事诉讼中最为普通的一类诉讼,不仅在案件诉讼的数量上占据着一定的比例,也是最为关切到当事人的生活的案件。民事法律的司法适用源于民事纠纷,婚姻诉讼也是如此,婚姻中的正常缔结、延续是不需要司法的介入,只有在婚姻关系的...
《反家暴法》联动多方主体,将反对家庭暴力这一工作从事前预防到事后惩治的多个角度展开,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想要更好的落实反家暴工作,就必须解决这些难题。...
家庭暴力问题不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西方社会,经过二战后20多年的经济发展,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愈加显现,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活动家开始呼吁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这一问题并出台政策加以防治,切实保护妇幼和老人的...
一、离婚扶养制度概述(一)离婚扶养制度概念和性质离婚扶养制度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中的一种,在处理因离婚产生的难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同国家离婚扶养有不同的名称,英美国家把它称作扶养或配偶间的扶养,《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离婚配偶的扶养,《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
第四章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地位名为汉斯的男子和哈娜的女子结婚20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虽然妻子受过银行业务培训,但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操持家务并照顾3个子女而放弃了工作。子女长大成人后她才开始工作,在一家办公室做助理人员,每月净收...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是人口统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在非普查年份,推算县及以上地区常住人口等主要人口数据的重要任务。切实做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从而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人口统计资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
摘要婚姻不仅被赋予了丰富的道德含义,而且拥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婚姻法律制度。而登记离婚制度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登记离婚制度已有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但我们应同样认识到对离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