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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1 共2877字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 二) 家庭暴力成因

  1. 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

  2. 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2) 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3) 对于一些赌博严重的人来说,妻子阻挡丈夫赌博也会引起家暴。4) 由于心理变态产生的家庭暴力等等。

  3. 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一是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二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

  4. 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三、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 一) 引人民事保护令制度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就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特点,就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通过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的裁判或命令,违反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保护令在众多国家都在使用,但是我国并没有民事保护令制度,但是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问题中起到的作用,让我们不容小觑,所以面对当今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引进民事保护令是十分必要的。

  ( 二) 完善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警察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力,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家庭暴力的警察介入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我国,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制度也不完善,没有好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办法,不能从源头上预防,也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进行制约,程序法的缺失,导致实体法履行不力,困难重重。虽然新婚姻法中已经对家庭暴力内容作出了条文依据,但是,执行起来却没有抓手,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程序法,警察介入时,往往没有程序的约束和控制,导致即使条文存在,也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下去,所以应该有相关法律指导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可执行性,让警察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时能正确行使公权力,惩罚犯罪,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在公安内部,也应该有健全的机制和保障体系,对每个案件都实行问责制,让警察能够在处理案件时将责任落到实处,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还要授权警察对被害人实施特殊的保护措施,只有在健全的机制和健全的体系下切实保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公权力得到信任。

  ( 三)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比例激增的今天,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中的弱势力成了我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惩治犯罪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惩治,所以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使《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律,还要使这部法律联系民法和刑法,以法律手段保护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收进法律,包括社会救助,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等相关事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将家庭暴力犯罪率降低。

  ( 四) 提高婚姻质量

  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从法律方面遏制,毕竟家庭是有温暖有关怀的地方,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冲突,还要从提高婚姻质量开始,增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的教育,将婚姻和谐作为结婚的前提,婚姻质量也是减少家庭暴力的重要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知识,让有家庭暴力的人明白这是违背道德更是违背法律的,倡导家庭文明,减少家庭暴力是我们制定法律以及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谐文明的婚姻不会有暴力犯罪。

  总之,家庭暴力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是严重的障碍,严重威胁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制约着社会的和谐,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法律的约束是对预防家庭暴力的强制力保证,所以,家庭暴力的解决还要从生活上和法律上做文章,制定完备的法律保障,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马原. 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康均心. 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84.
  [3]于东辉.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立法建构的思考[J]. 法学杂志,201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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