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部分,其适用条件和范围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较狭隘和严苛,它只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弥补措施,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从法律理论层面来看,夫妻婚内权利应该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样,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夫妻也享有其作为自然人应有的法定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是婚姻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或法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如果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彼此独立的人格,和不具有夫妻关系的自然人一样,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当发生婚内侵权行为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也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婚姻法》是专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别法,而当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内损害赔偿时,想要提出婚内赔偿诉讼请求,就要依据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因为现在我国法律没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做出详细、具体的明确规定,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受到法官素质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据民法原则作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在现实的司法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化,使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从维护婚姻稳定、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也符合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配偶合法权利的必要方式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对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更好地保护,特别是有利于保护其人格权。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它派生出身份权并先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夫妻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身份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夫妻婚内权利进行保护并设置侵权救济途径。法谚有云: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救济措施,权利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使得婚内侵权行为中的侵权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为使被侵权方的赔偿权得到保障,就必然会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的形式,使受侵害方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即转化为其专有的个人财产。为保障赔偿可以切实执行,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个人专有财产账户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除被侵权人外的任何人不得提取。以后如果发生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则这部分财产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遗产分配; 如果发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那么这部分财产作为被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这对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和继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且,如果发生侵权方不履行支付损害赔偿行为的,则可以将这种获得财产性赔偿的权利转化为债权予以追偿,这样,受婚内侵权损害行为侵害一方的合法权利就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三、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可行途径
稳定的婚姻是家庭幸福生活的基础,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在发生婚内侵权行为时,很多被侵权人并不要求离婚,他们只是想通过法律的途径,使侵权方以后不敢做出类似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能够使侵权行为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可以让过错方知道,受害方念及夫妻感情,并不想离婚,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所以,对婚内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会使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促进婚姻的稳定。
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是夫妻财产关系,只有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做保障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经济的独立,是实现《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前提条件。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符合这一本质要求,也为夫妻婚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一定的救济保障。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对婚内侵权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可以引导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大大降低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完善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我国在立法时,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以确认,使其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以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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