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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传统结婚与现行婚姻法结婚必备程序对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13 共3888字
论文摘要

  现行婚姻法中很多规定条文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借鉴加工的结果,这里既有对国外相关婚姻法律制度的借鉴,也有对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继承和发展。中国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明,早在古时关于婚姻制度就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以保证当时政治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运行。

  古时男女双方结婚会有下聘礼及拜天地等传统程序习俗,直到今天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不仅要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同样也需要举行结婚仪式,这种仪式和古代新人结婚的仪式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在古人结婚仪式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总体上来看,新人的结婚仪式是一脉相承的。

  古代把结婚仪式作为结婚有效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我国古代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崇尚儒家和礼教,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做事都要遵循传统教化和礼数。所以,会把结婚的程序看的非常重要,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才会把程序的符合作为结婚有效的必备条件。在现代社会的今天,现行婚姻法把结婚有效的实质条件规定的非常清楚,男女双方要是异性方能结婚,我国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这是前提条件之一。

  同时,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年满 22 周岁,女方年满20 周岁。没有婚姻无效事由,比如包括重婚、男女双方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另外,男女双方的结婚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被胁迫的情况。

  本文通过介绍古代传统的结婚必备条件“六礼”程序,对比现行婚姻法结婚必备程序婚姻登记,分析两种程序存在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现行婚姻法中婚姻登记程序性质界定,旨在使人们在生活中更好的理解婚姻登记程序,同时能够更好的经营婚姻,使社会能够和谐发展。

  从西周时期开始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缔结婚姻时就有相关程序的要求,“六礼”就是当时婚姻缔结的程序要求。这里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个程序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缔结婚姻的必要程序,是结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个婚姻的成立和有效,且得到社会的认可必须要符合“六礼”的要求,如果没有符合“六礼”程序而擅自成婚,那么该婚姻将不被社会认定为有效婚姻。

  “六礼”程序的第一阶段称为“纳采”,是指有结婚意向的男方家庭派媒人去意向的女方家中转达自己求亲结合的意思,如果女方家庭同意男方结婚的意思表达,则男方送给女方表达自己意思的礼物,女方收下礼物,则完成了整个“纳采”的环节,男方可以确定女方为自己婚配的对象。

  在这个环节中,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可以很多种,比如:黄金、白银、食品、绫罗绸缎,但是比较能够表达求偶婚配之意是大雁,因为这个动物是象征夫妻和谐幸福的动物,所以,送给女方大雁作为礼物的情况比较常见,当然,这也要考虑家庭经济条件。

  在这个阶段中,通过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礼物的贵重程度可以看出男方家庭的经济条件如何。中国一直奉行着“门当户对”的传统思想,如果男方送的礼物过于寒酸,那么女方家庭将会慎重考虑是否可以和对方结为秦晋之好,所以,男方在“纳采”环节送的礼物,也能起到显示自己身价,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

  “六礼”程序的第二个阶段称为“问名”,“问名”这个程序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中,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即相同姓氏的男女不能结为夫妻。“问名”指的是男方询问女方的姓氏、名字、生辰八字等情况,询问这些情况一方面可以避免“同姓不婚”这样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测算女方是否与男方,以及男方的家族相宜匹配。

  古代就有易经等学说,同时诸如算命等封建迷信思想根深蒂固,如果女方的生辰八字经过测算为不吉,那么这桩婚事极有可能告终。这个程序是和古代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古代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们对于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时就会被封建迷信思想所左右,而结婚作为家族间结合,繁衍后代的头等大事,自然也会慎之又慎。一般男方家庭会将“问名”阶段得来的女方信息让懂得卜算的人士进行占卜吉凶,一般情况下,在这个阶段完成时,会有两种结果出现,这两种结果会决定着婚事朝着正反两方面的走向。如果卜算的结果是吉卦,那么男方就会将婚事继续下去,如果卜算的结果是凶卦,那么男方家庭就会结束这份婚事,为自己家的待娶青年另觅合适女子,以最终找到合适的人选。

  “六礼”程序的第三个阶段是“纳吉”,指的是在上述两个程序之后,如果男方家庭算出女方的生辰八字是吉,或者能够与自己家相匹配,那么就会委托媒人将这个消息转达,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环节。如果女方的生辰八字不符合男方家庭的要求,则这个环节就会相应取消,男方可能会因此另选其他女子作为嫁娶的对象。所以,这个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将男方卜到的吉祥之卦告知女方。这个过程只是一个传达可以继续下去的信息过程,起到桥梁的作用。

  “六礼”程序的第四个阶段是“纳征”,指的是男方在派媒人到女方家里表达自己的意愿之后,卜到吉卦,并且把吉卦的情形转告给女方家里的同时,送给女方家里大量的礼物,表示最终定下这门婚事。女方家里收下这些聘礼之后,这个婚事就达成了。整个订婚的环节在“纳征”阶段完成。这个阶段和我们现代社会订婚中给付彩礼的阶段是非常类似的。“征”在古代文言文中指的就是“钱财、财物”的意思。

  男方家庭旨在通过给付女方家里大量的财物的形式,确定女方已经被自己家里预订,此时女方家庭如果接受了男方家庭给付的财物,那么就不能另嫁他人。

  如果另嫁他人,就会造成相应的后果。在现代生活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即正常情形下,婚姻法或者民法是不调整订婚这种事情的,但是基于订婚这个事实给付的彩礼却受到婚姻法及民法的调整。

  此时,彩礼可以被看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双方结婚进行婚姻生活。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生活,但却给付了彩礼,在双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有些情形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彩礼的返还。

  “六礼”程序的第五个阶段是“请期”,即指男方针对结婚的日期选择占卜,在卜算到结婚的吉日后,由媒人到女方家中将男方占卜的吉日转告给女方,这是基于礼节的约束,因为具体的日期是由男方确定,所以,女方在得知吉日后都表示认可,听从于男方的安排。这是尊重的体现,确定结婚具体日期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可以看出,“请期”从本质上说是双方确定下来进行婚姻大礼的行拜之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民间现在依然会流传着这样的规矩,只不过各地的程序和具体过程操作会有所区别。“六礼”程序之“亲迎”指的是到了男方预定的结婚吉日,由男方本人携带着相关宾客到女方家中,将要娶的女子亲自迎接到自己的家中。在古代社会,结婚都是在下午即黄昏时间进行,男方将新娘迎回自己家中后,在自己家中摆设酒宴,男女两人共同进食。第二日清晨,女子梳妆打扮后,拜见自己的公公婆婆,为了以示自己的孝顺,新娘要伺候公婆吃饭,并且要到男方的宗庙拜见男方的祖先。只有上述环节全部完成,婚礼才算全部结束。因为这六个程序是结婚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缺少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认定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六个程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相看的阶段,包括“纳采”、“问名”,在这个阶段中婚姻还没有成定局,男女方只是相互接触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都有表示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第二个阶段是订婚的阶段,包括“纳吉”“、纳征”。这个阶段中,双方是经过第一个阶段的接触相互满意的情况下,愿意将结婚这个事情继续下去。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与尊重,同时也为了使自己的目标对象不发生改变的意愿,以给付一定量的财物表示自己的诚意。第三个阶段是成婚的阶段,包括“请期”、“亲迎”两个步骤,是结婚的实质阶段,特别是“亲迎”,这是礼成的最后阶段。只有完成了这三个环节,男女方的结合方是符合当时社会的法定结婚程序的。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办理结婚登记,则不承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可见,现行婚姻法是以登记为结婚的要件。婚姻法并没有将“六礼”完整的继承,这是因为结婚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原则,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进行,不需要附加上述程序作为结婚的条件。

  如果将上述程序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无疑是加重了男女双方的负担,这不是现代法律所提倡的。现行婚姻法将登记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其法理基础与古代“六礼”程序的法理基础也不尽相同,登记作为必要条件是婚姻公式的手段,同时,也是由国家来确认男女双方婚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于婚姻的基本保护,但是,究其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理论界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这是因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么男女双方就可以结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外乎是请求国家对于双方的决定予以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这种观点的理解角度是将登记作为结婚的必备要件来看待,如果没有登记行为那么就不会形成婚姻关系。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通过上述对于古代结婚“六礼”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至古代社会,结婚不能仅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礼成,尚需要“六礼”,才能完整的完成结婚行为。

  现代社会中,如果男方双方当事人不到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就不会形成婚姻法律关系。而且,民政部门同时担负着查验双方是否有禁止结婚事由的责任,如果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事由,民政部门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形式好像是行政确认行为,但是基于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以及我国的国情,实质上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

  参考文献:

  [1]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朱勇.中国法制史(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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