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对于离婚方面的原则和财产分配情况也作了规定,规定了两人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增添了无效离婚和撤销,使得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除了上述规定的之外,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提倡力度增大了,这样在防止家庭暴力和包二奶方面对个人的权利有所保障。
一、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一)技术上的进步
在新婚姻法的制定中,严格遵守着制裁、处理、嘉定三个立法要素,通过这三项对婚姻的各方各面进行了规定。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较多但是很少有用的上的规定,并且一般是对事情粗略的定义,若是有具体纠纷很难决断。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也随着发展,原有的法律对当下时局的判断已经不能作为榜样来遵守了,我们需要更符合国情更科学的法律来对婚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新婚姻法诞生。在整体类型上,新婚姻法是以民法和社会道德作为依托的,偏向于细致类型的,对于婚姻中的各项条例都进行了规定,而且在文字性上也有所提高,更加的通俗易懂,不会被人钻法律的空子。相比于旧法律,新的婚姻法在内容原则、制度上都进行了更新,更加符合现在的社会家庭情况。
(二)立法模式的进步
在新的婚姻法的立法中,明显有所创新的就是在亲属的财政权利上设立了私法,对私人的财产进行了保护,即使是夫妻也不能改变财产的私有地位,否则就触犯了法律。这在旧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进行详细规定的,在时间、效力、范围中都没有解释,仅仅是一句另行约定不能改变婚姻中财产的争执情况,而且其对于身份法比较重视,无法实现法律在伦理道德、身份背景上的超越。
(三)对个人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大
在新的婚姻法中,对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以后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比较轻松。在现在的婚姻中或者是恋爱中,因为年轻人思想的自由行导致他们的感情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离婚结婚都只在一念之间,那么在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上就有了问题,又或者说是夫妻双方某方结婚的动机不纯,是以房产和财产为目的的,在结婚后马上离婚进行财产上的争夺;再或者第三方对夫妻二人的房产进行购买,并且是善意的购买,那么法律就要保障这三种人的利益。除了保障利益方面,新婚姻法对于个人的独立、权利意识都有增强作用。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一)财产制度仍旧不完善
在上述我们提到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都进行了规定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方面的制度都是通过列举距离来进行规定的,这就有了特别性,而婚姻法是解决一般性问题的,现在的社会需要的更多是一部一般性质的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法律。比如有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某一时间段冷战分居,那么他们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财产是归夫妻双方共有还是财产赚取者个人所有呢?若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就是归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根据道德和现实来说,这些财产显然是赚取他们的人所有的,而新的婚姻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二)处理生育方面有所不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已婚公民的生活中,生育也算是一件头等大事。但是新婚姻法中却并没有对夫妻双方的生育权进行规定,在生育过程中,无论是妊娠前还是妊娠后,都必须要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若是在生育方面发生分歧,双方也应该满足另一方的生育要求,当然,若是生育与公共利益相悖、或是不能生育、或是在侵犯其他权利时生育权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了。对于目前较为火热的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胚胎移植、代孕母亲等事件也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法律要根据时代的变动而实时进步着。
(三)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仍然不足
即使在现在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绝大多数婚姻中,女性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没有给予女性应有的尊严却要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本身就很不公平。在婚姻法中对于男女双方的保护要更偏向于有财产的一方,而作为家中赚钱的主力,男子在这方面明显比女性占优,在农村等偏远地区更是如此。新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双方的财政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在非财务方面也没有照顾到,如洗衣做饭带孩子等。对于这种精神上的财产法律没有规定,在缺少人情味的同时也拉大了男女性之间的差别。
三、总结
在这个什么都会变的时代,婚姻法明显要不断地修改来适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情况。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保护是婚姻法应该做的,但是要在女性默默付出的基础上进行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结合之后再划分。虽然新的婚姻法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有着较强的针对性,但是距解决所有类型的婚姻问题还有一段距离。我们应加强对于婚姻法问题的探究,将之转为新的婚姻法的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夏嘉翊。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12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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