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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的比较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19-11-28 共3348字

土地法论文精心编辑范文8篇之第三篇:《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的比较探讨

  摘要:《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是我党土地革命初期解决土地问题的两部重要法律,对中国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部法律制定的时间相隔不远,从两部法律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当时根据地土地政策的一些变化。

  关键词:法律; 土地革命初期; 土地法;

  毛泽东同志在土地革命初期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是我党在土地革命初期解决土地问题的两部重要法律。《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既又继承,又根据当时具体环境的变化进行了一些改进。比较这两部法律的异同,可以从中我党的土地革命初期对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以及它们对中国革命产生的深远影响。

土地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进驻茅坪,揭开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序幕。1928年3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下的酃县中村,开始了"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实践,摸索给根据地农民分配土地的方法。1928年湘赣边界党的一大深入讨论了土地革命的问题。边界"一大"后,毛泽东三次到永新塘边村,一边指导当地的分田运动,一边作永新调查。毛泽东通过中村、塘边、大陇等地的土地分配实践,草拟出了"分田临时纲领17条",为制订《井冈山土地法》打下了基础。1928年10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二大总结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斗争经验,再次深入研究了土地革命问题,讨论了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经过两个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12月《井冈山土地法》以边界政府名义正式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明确规定了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归属、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税的征收和支配等一系列具体政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规定了土地没收及分配对象。

  《井冈山土地法》第1、第2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有利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第8、第9条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1]

  2. 规定了土地分配的标准和方法。

  《井冈山土地法》第四条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在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关于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第五条规定:"以乡为单位分配",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以乡或区为单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标准分配土地,是《井冈山土地法》的首创,是在民主革命阶段和小农经济条件下最可行的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办法,是争取广大贫苦农民、壮大红军、争取革命胜利[2]的必由之路。这一分配土地的办法,一直为其后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法规所承袭。

  3. 规定了土地税的征收办法。

  第7条规定:"土地税为15%,遇特别情形,经苏维埃政府批准,也可适用10%或5%;如遇天灾等特殊情形时,经高级苏维埃核准,免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这些条文是我党依法治税的最早体现,而且有免税和不同征收比例的规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税收公平原则。

  二、《兴国县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主要修正

  1929年4月红四军在于都召开了前委扩大会议,确定在赣南赣县、于都、兴国等地改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建立革命政权。之后毛泽东率红四军第三纵队和一个警卫队来到兴国,指导兴国土地革命斗争。为了指导赣南闽西的土地革命,毛泽东亲自起草制订了《兴国县土地法》。1928年6月召开的党的"六大",在《农民问题决议案》中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纠正了1927年11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决定。由于交通困难,中共"六大"的精神直到1929年1月才传达到井冈山,因而在《井冈山土地法》没能得到体现。《兴国县土地法》根据中共"六大"精神对《井冈山土地法》作了一些相应的修正。

  1. 调整了没收土地的对象。

  把"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下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即不动农民的原有土地,承认了农民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于新分得的土地,仍规定归政府所有。这是土地没收对象上的一个重要变革,毛泽东在1941年给《井冈山土地法》加的按语称"这是一个原则改正".

  2. 调整了土地分配的方法。

  取消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分配农民共同耕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的规定,改为"分给无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2].

  3. 废除了"强制劳动"的规定。

  《井冈山土地法》的第3三条规定:"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务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对一般农民实行所谓"强制劳动",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限制了农民对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必定伤害包括贫农、中农在内的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因而在《兴国县土地法》中将此条删除。

  毛泽东1941年给《井冈山土地法》加的按语中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2]第一个错误在《兴国县土地法》即已改正,但第二、三个错误在《兴国县土地法》承袭下来。毛泽东在《兴国县土地法》按语中说明:"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正的。这二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2]

  三、颁布两部土地法的重要意义

  《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作为党在土地革命初期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成果,它们的制定和实施对根据地建设、红军发展以及党以后的土地工作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首先,巩固和发展了革命根据地。两部土地法的落实,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获得的利益,其生产热情空前高涨,有力地推动了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政权建设、文化建设,促进了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以赣南、闽西两块根据地为基础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在1933年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成为辖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个省级苏维埃政权,拥有60个行政县、人口450余万、红军10余万人、党员约13万人、面积8万余平方公里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

  其次,使红军队伍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分清了国共两党和两个政权的优劣,亲身感受到共产党和红军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他们清楚地知道,只有革命战争取得胜利,保证苏维埃政权长存,才能维护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维护农民的翻身解放与自由幸福。根据地的广大农民踊跃参军参战,全力支持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在兴国县,23~50岁的翻身农民基本上都参加了赤卫队;16~22岁的人则参加少年先锋队;8~15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劳动童子团。到1930年夏,全国已有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红军已发展到7万多人,连同地方武装10万余人。1931年底红军总兵力已达到13万以上,红一方面军总兵力已达5万人。

  再次,为我党土地革命路线、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土地分配的标准上,采用人口与劳动力两个标准,并规定以人口标准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则适用劳动力标准,这既切合了边界的实际,又与中央的政策相吻合,做到了两者的有机统一,也受到了根据地广大农民的积极拥护。体现了中国的土地革命,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政策。在分配土地时不仅要注意到土地的数量,还要注意到土地的质量。在分配方式和标准上,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彻底平分土地等等。这些经验教训,为抗日战争尤其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所吸收并加以发展。

  当然也不可否认,由于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自"八七会议"以来"土地国有"方针的影响,无论是《井冈山土地法》还是《兴国土地法》,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它们都规定了被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并且禁止买卖。"土地国有"等不适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然而作为中国伟大土地革命战争开拓时期在实践中产生的土地纲领不会因此而失去其光彩。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对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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