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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比特币监管的法律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8 共32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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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美对比特币的监管策略对比
  【引言】比特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引言
  【1.1 1.2】比特币的产生及发展趋势
  【1.3】比特币的性质
  【第二章】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
  【第三章】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制度
  【第四章】我国比特币监管的法律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比特币交易监管体制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我国对比特币监管的完善

  《通知》在颁布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原本火热的比特币炒作市场降了降温。但是,通过对《通知》内容、影响、目的以及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央行现在采取的措施是短期内的一个“应急措施”。比特币交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比特币仍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缺乏相适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给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从通知在现阶段采取的措施来看,央行似乎想要暂时与比特币“划清界限”,采取了一种先稳定市场再依据情况变化制定措施的态度。然而,随着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逐渐明确,一些国家对比特币的监管架构也慢慢变得清晰。一方面,这引导着比特币的发展从以炒作为主到以实际应用为主进行转变。另一方面,这也使得比特币的发展不再孤立。伴随比特币共同发展的还有前文中提到的相关行业以及多种相同原理的虚拟货币。这也预示着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与发展趋势。在此之前,就曾有学者提出:“中国政府层面上的监管思路应持更积极的立场,这种立场基于对长远金融安全的考虑和对策准备,更基于将互联网本身作为经济形势下的经济整体性、各种数字货币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的系统性政策框架体系的准备,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一现象的调控和监管。”

  一、对比特币的发展进行重新审视

  当然,这不是对《通知》现存意义的否定。但是,从长期监管的角度来看,想要依靠《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去解决全部比特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对于比特币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中可能会引发的风险,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相关监管体系这一方式来解决。

  比特币这种存在于互联网的虚拟货币出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之下,在未来会与互联网支付产生紧密的联系。从类别上看,比特币虽然具有一些独特性,但是它并非是孤立存的。它属于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现阶段,我国对于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监管不成体系,虚拟货币的绝大部分交易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之中。而对于比特币的监管,首要的一步是对其进行分类和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已有的监管主要局限于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监管。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已经不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也演变出了几种不同的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这类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出现后,更是被大量的应用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以及现实世界的交易之中。这样的现象给部分虚拟货币带来了现实意义,并且体现了未来的一定发展趋势。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存在于互联网之中的虚拟货币在未来会对现有的货币体制发出挑战。人类社会可能重新回到中央银行法定货币与私人货币并存的状态。

  前文分析了《通知》中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物品在将来可能会引发的问题。货币的形式不仅限于与法定货币,尤其是主权货币在将来还会受到冲击。比特币经历了低潮,现在又在慢慢复苏。其实正是因为这种货币在互联上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必要。因此,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的语境下重新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定义。所以,要正视比特币带来的冲击,在对这类虚拟货币进行界定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包容而不是排斥。具体到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进行分类和区分。在进行区分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几个较为明确的特点进行区分:

  (1)根据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进行区分。例如,一些虚拟货币只可用于购买某一特定公司的产品。相反的,另外一些虚拟货币可以在市场中广泛的进行流通。(2)根据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中央发型与管理机构进行区分。(3)根据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模式进行区分。根据以上分类,可将比特币定为一种公开流通、去中心化且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对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监管应当根据其特点区别于其他几类虚拟货币。通过对虚拟货币进行重新的界定,可以继续保持《通知》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之上,提供了将比特币纳入金融监管体制的可能。

  二、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资质审核

  从比特币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看,将它作视为投机炒作工具不足以涵盖它的全部属性。本文开篇便提到了比特币的两层含义,我国现在仅有的一份对比特币监管的文件中,很难体现出对比特币这两层含义上的监管。《通知》中提到的比特币所存在的投机、洗钱等风险都是从比特币作为一个记账单位在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时而产生的。《通知》中的措施也是应用于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但是却忽略了比特币本身构建的支付机制。事实上,比特币的相关行业的出现于发展也是建立在比特币这两层含义之上的。美国的监管模式告诉我们,政府虽然难以对比特币本身进行监管,但是相关的监管机构可以对比特币与实体经济发生转换的过程进行管理。

  《通知》中第二部分内容切断了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联系,使投资者对比特币的热情下降。这样的做法看似降低了风险的产生,实际上却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在互联网金融的语境下重新定义比特币的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比特币的交易不再是“以物换物”的交易模式。比特币的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资金转移的形式,对于提供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业务的相关交易平台以及支付商应当视为一种资金转移服务。因此,要对比特币相关交易平台等设立许可制度。加强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防止非法交易的出现。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设立交易平台监管过程中,可以将虚拟货币用于实际用途的交易纳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货币资金转移业务。首先对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支付服务商设立相应的许可制度,再对其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可以对申请人、注册资本以及申请所需要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等相关条件作出规定。由此可以解决以下几点问题:(1)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设立现在只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进行备案,缺乏相关部门对其资质的审核。在电信机关的备案只应该作为监管比特币交易网站的一个辅助措施。对于交易平台、支付商到底有没有资格成立应当交由特定的主管部门审核。(2)会造成交易平台资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可能会引发由网站内部运作失误而导致消费者承受损失。近来出现交易平台圈钱跑路现象的出现增加了比特币使用者的风险。在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对比特币的相关业务的原理、运作模式进行深入的了解。对于人为增加比特币交易风险的业务以审慎的态度对待,限制融资融币、杠杆交易等相关业务的出现。

  三、以行业自治作为短期过渡

  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与此前存在的虚拟货币不同,它最大的特点是不具有中央发行和管理机构。同时,比特币的网络构建了一套依据网络节点进行运算的支付系统,从而移除传统网络支付中所依靠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它的出现先是引起了自由主义者的关注,引发了人们对于现有货币体系的争论与反思。现在比特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风险存在于整个比特币的市场以及相关的行业之中。但与此同时,比特币在小额支付、跨境支付、捐赠以及金融包容方面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这些优势与其存在的风险都需要监管者对其进行足够的研究,具体的监管措施是完全建立在监管者对比特币及比特币行业的深入理解之上的。可以预见的是,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构建并非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比特币的市场与相关行业的发展仍然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之中。从提供比特币服务的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比监管者处于一个更为主动且有利的位置。现在,这些公司更加了解比特币市场所出现的问题,也更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业务的运作原理。他们可以通过一些特定手段去绕过现有的监管措施。但是,比特币的发展必然要离不开监管。比特币的整个行业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在监管制度尚未完善的阶段以行业自制来弥补监管的缺失。一个产生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行业也更可能得到监管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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