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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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模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5653字
  第五节 基本理论模型

  亚里斯多德以来的经典法治理论将完全守法作为守法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而忽视了社会对守法行为的其它方面尤其是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要求,难以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相当数量的不法行为。因此,本文通过相应的经济学分析,得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完全守法要求的难以实现以及良好守法行为只能是最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行为的结论。以下是本文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论模型,此模型的建立主要采用了冯·诺伊曼和摩根斯顿提出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并参照了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使用的线性分析方法。

  一、经典法治理论

  的线性分析经典法治理论认为,完全守法是守法主体的基本义务。因此,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国家应当通过而且能够通过相应的手段保证守法主体这一基本义务的实现。其线性模式如下图所示:
  经典法治理论下守法的线性模式图
  上图中,N 轴代表资源投入的增加,P 轴代表守法的比例。MD 曲线代表道德对守法比例的要求始终是 100%,因此是一条纵坐标始终为 100%的平行于 N 轴的直线。SI曲线代表社会资源的投入,经典理论认为,只要社会增加在立法、执法以及对守法主体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守法比例就会逐渐上升,SI 曲线倾斜向上,最后和 MD 相交于 E0,达到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即守法比例达到 100%,此时对应的国家资源投入水平为 N0。
  继续加大投入,守法比例仍然保持在 100%的水平,法治社会仍处于理想状态,SI 曲线和 MD 曲线重合。经典法治理论认为,社会之所以达不到守法行为的理想状态,是因为对法治建设的社会投入没有达到 N0 的水平,即位于 N0 的左边,因此只要持续加大此方面的投入直到 N0 的水平,就能达到法治的理想目标,即守法比例达到 100%。为了保持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即守法比例的 100%,社会投入应当一直保持在不小于 N0的水平,即位于 N0 或 N0 的右边。

  二、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政策下的理论模型

  正如 N.曼昆所说:“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稀缺的资源。”经济学存在的前提,即社会资源稀缺,或者社会资源有限。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政策下,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能够提供的投入并不像经典法治理论认为的可以一直持续的增加,而是有最大投入的限制。另一方面,现实中的守法比例的提高,并不是与国家投入成正比,而是随着国家投入的增加,刚开始成效显着,越往后面守法比例提高的速度越慢。
  其线性模式如下图所示
  现实中守法的线性模式图
  上图中,N 轴代表资源投入的增加,P 轴代表守法的比例。MD 曲线代表道德对守法比例的要求始终是 100%,因此是一条纵坐标始终为 100%的平行于 N 轴的直线,SI曲线代表随着社会资源的投入,守法比例的相应变化。N1 代表社会可能投入资源的最大水平。从此图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投入 N 的增大,守法比例 P 不断提高,但越往后面提高的速度越慢,即 SI 曲线越接近 MD 其斜率越小,向 MD 曲线靠近的速度越慢。
  当然,假如社会可以无限制地投入资源提高守法比例的话,SI 曲线还是有可能与 MD 曲线相交的。也就是说,假如可投入的社会资源无限的话,仍然有可能达到经典理论要求的 100%的守法状态。但是社会可能投入资源实际上受最大水平 N1 的限制,因此 SI 曲线永远都不可能与 MD 曲线相交,在现实中永远都不可能实现守法水平达到 100%的理想状态。
  下面将利用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具体解释为什么在以经济发展作为优先目标的社会,不能达成完全守法的目标,从而使某种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成为无法避免的事实。在现代社会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理性人的前提下,按照期望效用函数理论,社会设定的守法程度的目标,应当是能达成最大预期效用的最优守法比例。
  设定 Q 为社会的守法程度,0<=Q<=1,为社会可以选择的变量,那么相应的守法程度对应的收益则为以 Q 为变量的 R(Q),成本为 C(Q),社会预期的福利或预期效用为 E(U)。因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均为正值且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因此,R′(Q)>0,R″(Q)<0,C′(Q)>0,C″(Q)>0。在这样的条件下,假设有最优的守法比例 Q0 存在,则社会的目标函数为:当 R′(0)<= C′(0),因为 R′(Q)>0,R″(Q)<0,C′(Q)>0,C″(Q)>0,maxE(U)=R(0)—C(0),Q0=0;
  当 R′(1)>=C′(1),因为 R′(Q)>0,R″(Q)<0,C′(Q)>0,C″(Q)>0,maxE(U)=R(1)—C(1),Q0=1;
  当 R′(0)>C′(0),R′(1)<C′(1),因为 R′(Q)>0,R″(Q)<0,C′(Q)>0,C″(Q)>0,max E(U)=R(Q0)—C(Q0),0<Q0<1;
  前两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 R′(0)<= C′(0),因为 R′(Q)>0,R″(Q)<0,C′(Q)>0,C″(Q)>0,max E(U)=R(0)—C(0),Q0=0 的情况下,意味着效用最大化或是福利最大化的社会是法律完全得不到遵守的无序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不可思议的;而在当 R′(1)>=C′(1),因为 R′(Q)>0,R″(Q)<0,C′(Q)>0,C″(Q)>0,max E(U)=R(1)—C(1),Q0=1 的情况下,效用最大化或是福利最大化的社会是法律完全得到遵守的理想法治社会,但是事实上,由于在 Q0 越接近 1 时 C′(Q)增加得越快,而 R′(Q)仍在继续减少,要实现 R′(1)>=C′(1)的条件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领域或许有可能达到,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则从来都没有出现过。
  因此,事实上社会的目标函数为 max E(U)=R(Q0)—C(Q0),此时 0<Q0<1。
  满足最优解的一阶条件为:
  E(U)/ Q0= R′(Q0)—C′(Q0)=0
  满足最优解的二阶条件为:
  2E(U)/ Q02= R″(Q0)—C″(Q0)<0
  因为 R″(Q)<0, C″(Q)>0,二阶条件2E(U)/ Q02= R″(Q)—C″(Q)<0。
  自动满足。因此只有当 R′(Q0)—C′(Q0)=0,即 R′(Q0)=C′(Q0)时,社会获得最优效用 maxE(U)。
  因此,社会获得效用最大化或者福利最大化时的守法比例 0<Q0<1,此时 R′(Q0)=C′(Q0)。这意味着社会为了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经济发展目标,不可能同时达成社会完全程度的守法,而且这一目标只有在守法的边际收益同其边际成本相等时才能达到。在社会以预期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的情况下,可能投入的社会资源受限于达成最优守法比例 Q0 需要的程度。用 MC 曲线表示函数 C′(Q),MR 曲线表示函数 R′(Q),TR 曲线表示 E(U)的变化,上述函数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守法的预期效用函数线性模型
 
  上图中,Q 轴表示守法比例,其最高值为 100%。P 轴表示成本或收益。
  从左图中可以看出,随着守法比例 Q 的增加,代表每单位守法比例提高需要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投入)的边际成本曲线 MC 不断上升,即边际成本递增,而代表每单位守法比例增加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边际收益曲线 MR 则不断下降,即边际收益递减。也就是说,随着守法比例的提高,每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需要投入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而产生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少。
  只要 MR 曲线在 MC 曲线之上,那么,每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产生的社会效益就大于其需要的社会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福利就会增加。也就是说,只要 MR 曲线在 MC 曲线之上,随着守法比例的提高,社会总福利会持续增加,一直到 MR 曲线与 MR 曲线相较于 E 点,此时的守法比例为 Q0。达到 Q0 后继续增加守法比例,由于 MR 曲线位于 MC 曲线之下,此时每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需要的社会投入已经超过其产生的社会收益,社会总福利水平不升反降。因此,社会总福利水平在守法比例为 Q0,MR 和 MC 曲线相交于 E 点时达到最大,此时每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需要的社会投入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刚好相等,均为 P0,将守法比例提高到 Q0 产生的总的社会福利增加值为 PREPC 所组成的三角形区域。假设将守法比例在Q0 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一直提高到经典理论希望的 100%的水平,则社会会在守法水平为 Q0 时达到的最大化的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基础上,产生相当大的损失,损失的数额为EE1E2 所组成的三角形区域。
  从右图中可以看出,随着守法比例 Q 的增加,代表社会净收益水平变化的曲线 TP最初不断上升,一直到最高点 E,此时对应的守法比例为 Q0,社会净收益达到最高值PM。守法比例超过 Q0,社会净收益不断下降,当守法比例达到经典理论希望的 100%水平时,此时对应的社会净收益为 PA。也就是说,在守法比例为 100%的情况下,社会净收益低于守法比例为 Q0 时的社会净收益,由于将守法比例提高到 100%产生的社会福利(社会净收益)的总损失为 PM-PA。
  上面的图示和论述针对是社会的整体投入和收益,在守法比例为 Q0 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总水平达到最大。而对于组成现代社会的国家和守法主体来说,其守法的相应曲线和上图中所显示的社会整体曲线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国家在达到一定的守法比例之后,继续增加国家投入以提高守法比例会产生负的净收益,守法主体在达到一定的守法比例后,继续增加自己的资源耗费以保证守法比例的提高同样不合算。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理智经济人的国家会放弃加大法律方面的投入以保证其净收益最大化,而守法主体也会作出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选择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前提下,无论是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国家亦或是守法主体而言,其应当追求的经济的守法目标都不应当是 100%的完全守法比例,而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守法比例。
  但总的来说,由于国家和守法主体相关的守法曲线并不与社会总的守法曲线重合,因此,判断守法主体是否达成良好守法行为的最终标准,应是上图中的最符合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守法比例 Q0。而这也意味着,为了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必然有 100%-Q0比例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如果不违反经济规律,作为整体的守法主体就不可能达成完全守法,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在现阶段似乎成了无法避免的事实。而且,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前提下,这种情况还会大量存在。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守法要求的优先地位,这种不法行为一定程度存在的事实似乎无解。

  第六节 选取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的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日益发展壮大的同时,由于致力于经济增长,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导致相应的矛盾尤其是劳资矛盾有扩大化的趋势。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权力机关近些年来采取了一些具体的立法措施,加强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其中,在劳资关系方面最典型的是近几年相继出台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且明确指出这些法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
  但是,在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很多企业却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视而不见,甚或明知故犯。某种程度上,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实际上已经成了当前整个社会对守法主体守法行为讨论的热点和典型的反例。很多学者将之归咎于资本逐利从而反人民反道德的本性。但是,资本逐利真的就具有反人民反道德的本性吗?除了难以琢磨的道德责难之外,是否应当更具体地分析企业如此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在人们都明白这些企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不法行为选择其实是为自身的利益所左右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然后从中找出守法行为选择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一般规律,从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一般守法主体的行为选择更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呢?
  本着回答上述问题的目的,本文选取了一家位于珠三角,典型的以制造业为主的私营企业甲作为分析的具体对象。该企业的规模中等偏上,净资产 1 亿左右,年产值 4 亿左右,员工 1500 多人,股份结构简单,90%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所有,剩下 10%的股份,5%为公司的技术副总所有,5%为公司的销售副总所有。选取它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私营性质比较彻底而且股权结构单纯,不仅 100%股份为私人所有,而且 90%集中在一人手中,股东总人数也只有 3 人,基本上是完全按照资本逐利的原则在运作,而且其规模不是太大也不是很小,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作出的不法行为选择在同类企业中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笔者有幸在此企业担任了几个月的法律顾问,对其内部运作和领导人的思维比较熟悉。在下文中,本文将此企业简称为甲企业,其董事长则不冠以名姓,直接称其为董事长。
  企业中的劳资纠纷,实际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一个就是工伤赔偿。相对应的法律分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文将结合这些法律条文本身以及其实际运行中的相应程序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力图澄清在这些领域企业在守法阶段作出各种不法行为选择的经济学根源,从而以此为例证,论述社会在促成守法主体的守法行为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原则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小 结

  总的来说,对守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人们对法治进行研究的文献中,而以守法作为单独对象的研究则相对比较薄弱,不仅相关文章数量不多,而且主要是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证成守法主体守法的必要性。虽然也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守法的文章,但不仅数量少,而且要么只对其进行最一般的成本收益分析,要么只对某一现象进行专门的分析,而且一般受限于守法主体必须完全守法的法治原则,找不到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实社会中的解决方法。
  按照完全守法的经典理论,国家没有理由不尽其所能保证完全守法的实现,而守法主体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完全守法的义务。在这样的逻辑下,不法行为实际上应当象刑事犯罪里面的自然犯一样,由于社会对其在道德和现实中的难以容忍,从而只能成为社会存在中稀少的个案。但现代社会的事实是,在守法主体中不仅存在着大量的不法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本文分析的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不法行为的选择的存在相当普遍。如何解释现实的守法市场中守法产品同完全守法理论的不一致呢?显然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同完全守法理论不一致,并且优先于完全守法要求的其它标准,即现阶段施行的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政策。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政策下,通过经济学的线性模式分析可以得知,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主体必然以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的最终依据,国家不会投入远超其守法收益的资源去保证法律百分之百被守法主体遵守,所以守法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完全可能只冒很小的风险而获得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收益。因此,一定程度不法行为的存在成为现代国家难以避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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