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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的理论分析及解决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02 共4496字
论文摘要

  我国的票据市场当前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贴现可以将明天的钱挪至今天使用,以实现后天的盈利。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票据贴现融资既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又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双赢。

  一、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现状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有成本小、门槛低、获得资金较快等优点,受到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满足率仅为 69.8%。通过分析,在票据贴现的各环节中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当前票据的使用范围与前几年相比有很大的扩展,但是中小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在采购时作为付款工具仅占全部付款工具的12% ,在销售时作为付款工具的也仅占 10. 5%。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还不够普及。

  第二,持票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环节中,首先银行贴现业务的政策不够公开,不能使不特定的多数企业准确了解银行即时的贴现政策。其次,银行贴现政策的制定,往往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利益,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第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好几个工作日,延长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同时银行也要为此配备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

  第四,银行持有未到期票据后,对该票据的处理一是等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获得票面金额; 另一种就是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而再贴现利率就是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成本的原因之一。2010 年 12 月,再贴现利率上调至 2. 25%,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使银行对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呈现出消极的态度。

  二、关于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的理论分析

  ( 一) 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是否是法律问题

  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问题表面上看是市场选择的问题,但其中也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体现了法律价值对自由和秩序的要求。主体的自由乃法律意欲促进的终极价值,而秩序则是实现此种终极价值的手段。

  中小企业与银行是独立的贴现交易双方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交易行为也是自由的。各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也可以自主决定交易的条件。但是这种自由也并不是任意的自由。法治社会中的自由必须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如果各个银行都只为自己的收益为先,认为从中小企业的小额票据贴现业务中收益太少而拒绝为中小企业融资,则中小企业只能寻找其他途径为自己的发展谋求资金的支持。这样将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发生。相反,如果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顺利获得贴现资金,一些“地下钱庄”自然就会不攻自破,良好的金融秩序得以维持,而在良好的金融秩序中各个经济主体也可以继续行使其自由的权利。其次,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制经济,它一方面需要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市场失灵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对任何违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为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个人能力也会有所差异。但并不能因为存在先天的劣势而被淘汰,而是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和赋予其更多的权利,使其以更有利的条件参加到市场活动之中,以维护实质的公平。当主体的趋利性、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出现,使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冲突时,就需要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克服市场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 二) 对票据贴现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的理论分析

  第一,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现状从表面上看只涉及单独企业自身融资与发展问题,但是根据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业票据贴现困难有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律及相关制度的缺陷及不完善。并且这一看似单一的社会现象其可能引发的某一地区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危害不容小觑。最近几年各地金融危机频发,“地下钱庄”盛行,各种民间高利贷机构层出不穷,参与民间高利贷的人数及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 2008 年温州“地下钱庄”浮出水面到 2013 年陕西神木县老板“跑路”,使神木县几乎人人负债。民间融资现象从未消除,影响的范围也只增未减,一旦资金链断裂其危害不言而喻,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打破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而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仅有2003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系统的法规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问题还有待完善。

  第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融资政策的制定并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有违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而经济公平原则追求的是实质的公平,即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能力、条件等分别作出认定,对能力强、条件较好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抑制,而对于能力较弱、条件较差的主体给予一定的鼓励、帮助。其各个经济主体都能在相对同等的条件下达到利益平衡。中小企业在规模、能力等方面不如百强企业,但是它们也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替代的群体,其数量之多也使其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企业本身就因为条件相对较弱在市场经济中就应充分考虑到其条件的不足,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融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银行对“利”的追求更是不言而喻。在各个主体追求利益的道路上,一方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影响到另一方追求的利益,此时就需要法律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调节。在平衡两者利益关系时,应以社会本位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立场。社会本位原则既不体现国家意志,也不首先体现个体利益,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公共地带,即社会公共利益为追求的目标,以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标准。在中小企业中,私营企业占总数的 49.5%,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联系。因此这一社会现象所涉及的利益微观上是单独企业的利益,但是其数量大、范围广,涉及到社会经济中大部分主体的利益,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再是单独企业利益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中绝大部分主体利益的问题。同时,银行并不是普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还肩负着国家货币、财政政策的执行者的职责。所以,此时对于银行就不适用以保护银行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进行调整,而是应该以保护社会大众利益为先的法律进行调整。

  三、对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现象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现状的阐述以及相应法律问题的分析,关于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现状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国家适度干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的现状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主体带有趋利性的自由选择影响了社会公平机制。此时就需要国家通过适度干预的手段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恢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在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要求国家对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的干预也不可以是任意的,而是应该在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下的适度干预。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建立健全与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当然,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自身条件这一既定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符合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第二,加强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获取也逐渐变得十分重要。市场主体会因为自身条件或者资源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例如,银行将一些最新的融资政策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让更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抓住发展的良好时机。企业也应该将自己的一些经营状况信息公开,让银行掌握更多企业信息从而更好的判断企业的资信能力,评估融资风险。银行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例如在企业申请票据贴现时,银行可以根据票据上的信息向其他有关银行核对票据真伪,从而减小票据贴现的风险。关于达到信息共享的目标,应该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合理简化票据贴现的程序。中小企业的票据贴现一般金额较少,但是审查程序却与大额的票据贴现是一样的。完整的进行上述严密的审查程序延长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贴现成本。如果对小额的票据贴现业务建立客户经理的独立审查人制度,施行客户经理小额负责制,并赋予其相应的决策权限,缩短票据贴现的审查时间。这样适当的简化票据贴现的程序,不但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的速度,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贴现成本,银行相应也就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第四,中央银行给予银行再贴现利率优惠。2010 年央行调高再贴现利率,使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增加,相应的收益就减少。为了给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中央银行可以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的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也可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第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加强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而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试图让城市或者农村商业银行与当地的中小企业增加业务往来,由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收益,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现状是一个社会现象,同样存在着法律的问题以及一些制度的缺陷。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它不仅是影响各个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会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地区就业、市场、社会生活和城市税收等一系列关系到民生的问题。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不可取代的群体,它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当多数中小企业不能有一个合法良好的融资渠道时,其所影响的不仅是一个企业的成长,而是会可能造成整个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相反,如果中小企业有一个健康、顺畅的融资通道,不仅可以帮助一个企业快速成长,而且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甚至可以使国家经济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能更好的促进企业的成长,从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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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 一版.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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