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作为人们广泛关注话题,也在法律中受到了应有的重视。《物权法》在民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婚姻法》中就会有一些与伦理相关的内容,而《物权法》是对单纯的物权进行管理规定的法律,具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使市场经济得到保障的作用。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应该将《物权法》与《婚姻法》合理地结合起来,以最大的公平程度来判定夫妻财产的公平问题。
一、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一)传统思想对夫妻财产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发展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些传统思想的干扰。虽然我国是法治国家,针对夫妻财产问题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仍然还存在着一些老套的思想,其中一种观念就是在一起生活,财产也属于双方共有,这种普遍的陈旧观念似乎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消退的趋势。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我国对婚姻中的法定财产有了明确规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时,我国又颁布了约定财产制,在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已经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夫妻财产制的特殊二元结构,这种特殊的结构结合了我国从古至今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财产观念,在法律条令中结合了一些伦理成分,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独特性质。
(二)女性弱势地位对夫妻财产的影响
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代,而且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在日益消退,但是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仍然在一些方面与男性有差距。无论各种法律如何体现婚姻中男女的平等,女性的弱势还是会在社会层面上展现出来,一种男性负责赚钱,女性负责生活内务的思想还是广泛存在于当下中国的很多家庭中。
(三)中式教育思想对夫妻财产的影响
中华文明经历了五千年的传承与发展,逐渐形成了很多自己的特色,其中针对家庭生活方式也形成了一种中式的思想。在中国人的普遍意识中,存在着一种结婚就是继承家业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中国人婚姻中的惯有模式,就是在结婚时夫妻双方各自置办房子和嫁妆等物,这些财产在大家的普遍观念中也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产生了很多与之前社会发展相悖的法令条例。
二、《物权法》等法律与当下婚姻现状的联系
《婚姻法》作为一部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参与到婚姻中夫妻财产的评判中,而《物权法》则适用于大部分人群,作为一般法在夫妻财产评判中起到一定作用,所以在进行调节家庭关系时,就一定要以一般法为基础。在《物权法》中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各项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一些如私人财产所有权等权利的规定会对公民日常的财产造成直接影响。
(一)注重产权登记形式
在《物权法》中对公示原则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物权法》在所有权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证书所有人拥有对不动产的最终解释权,这种行为是将法律和道德进行了有机结合。刚刚出台的新《婚姻法》也对一些婚前财产作出了不同于之前的解释,这种法律条例上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物权法》中的思想。
(二)改变传统同居同财观念
在传统想法中的同居同财观念也在新《婚姻法》中做出了明确的改动,由新《婚姻法》中的条例可知,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不动产,需将产权登记到夫妻一方名下,而这项不动产将按照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率共有。这种观念的提出也是对中国传统婚姻财产观念的新解释。《物权法》中对夫妻财产各方面的规定明确表明,对共有财产和没有具体所有者的财产按照夫妻双方的具体比率进行分配,虽然《婚姻法》和《物权法》是在不同环境中适用的法律,但是都是以民事法律为基础的延伸法律。
(三)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与物权法的联系
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合法动产及不动产,并且对私人的合法投资等活动的所得给予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财产为通过合法途径得到,那么这部分所得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上文中提到的各种法律规定都是针对个人个体,当个人个体变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后,就不能只考虑《物权法》的适用,还需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由《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析,在这种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私人主体的财产将变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与《物权法》中的阐述是否统一,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众所周知,《物权法》是一部对所有普通公民都适用的一般法,但是《婚姻法》是在特殊主体中适用的具有特别性质的法律,在《婚姻法》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伦理方面的因素。通过《物权法》中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在《物权法》与其他特别法中均有对物权变更的规定时,应该首先考虑特别法,所以不难得出,在发生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时,首先应该参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情况分析。同时,《物权法》作为一部适用于普通公民的基础法律,在处理类似于夫妻婚姻财产问题等特殊环境的问题时应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和总体指导作用。通常来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其中如果有部分财产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的私有财产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不具备与资产拥有方对抗的权利。
(四)夫妻婚前财产与物权法的联系
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可知,夫妻双方未形成夫妻事实之前双方中一方的财产为私有财产。但是往往在双方发生由个体主体变为婚姻主体的关系转变后,这种婚前的私有财产在形式上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增加了财产判断的复杂性,这部分财产也是发生夫妻财产问题的主要矛盾点,在进行财产归属判断方面也增加了一定难度,通常这种矛盾都出现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中的房产问题时,应该考虑到两方面内容,其中一方面是发生纠纷问题的房屋原来价值,另一方面是发生纠纷问题房屋的增值价值,然后再根据相关情况通过对《婚姻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具体分析。参照《物权法》中的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果不动产在发生了合法的登记同时进行变更等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的变更等现象,除法律予以特殊规定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物权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在进行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且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从登记存在时开始算起。从《婚姻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分析,夫妻双方在婚前拥有的私人财产在婚后如果没有具体的协议约定,在婚后仍然属于夫妻双方中一方的私人财产,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取决于夫妻存在婚姻事实的时长。
三、总结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规范人们行为习惯的作用,而人们的生活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物权法》作为一种非特殊用途的法律,更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由于夫妻财产分配属于特殊纠纷,所以在处理一些婚姻中类似于夫妻财产的问题时,应该结合《物权法》和《婚姻法》对发生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处理纠纷案件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平公正的处理判决,切实做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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