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市场交易的规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成倍增长,已占据相当大的市场规模。但我国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滞后,网络借贷平台进入门槛低,经营范围没有限制。网络借贷屡屡出现问题,甚至是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建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确保网络借贷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一、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的原因
网络借贷平台,又称为 p2p 借贷平台,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通过网络进行要约、承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三方平台。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兴起。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 年,整个网贷行业的网贷平台已超过 800 家,成交规模达 1058 亿元,是 2012 年的 5 倍,更是 2011 年的 20 倍,贷款存量达 268 亿元,出借人数大于 20 万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传统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越来越活跃,社会的金融需求不断增加,每个人都可能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但借款人出于好面子、害怕被拒绝等种种原因,往往不愿意向熟人借钱,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借钱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选择。网络借贷平台上借贷双方可能相隔千里,素未蒙面。这就很好的避免了向“熟人”借钱羞于启齿的情形。
(二) 大量的闲散资金和投资渠道不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形成了大量的资金供给方。但是,对于金融市场,我国一直保持了谨慎开放的态度。再加上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投资渠道减少,客观上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目前,投资渠道依然受到限制,回报较高的“房地产”也受到抑制。
因此,利率普遍偏高的网络借贷就吸引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注入。
(三) 网络借贷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为创业者提供资金
一方面,出于风险和金融安全的考虑,银行一般都愿意给大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合作,因为这些单位自身实力强,管理规范,且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给这些单位,银行呆账坏账的风险大大减少。
相反,小规模企业信用能力低,银行均不愿意贷款给小规模企业,导致小规模的企业融资困难,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但网络借贷对于借款的条件远远没有银行严格,小规模企业可以此种方式融资。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提倡学生自主创业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力度还不大。此外,很多人虽有创业的梦想但缺乏资金,这些人的远远无法成为银行的服务对象。创业需要资金作为的基础和支撑,导致资金需求方数量剧增。
二、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规制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门槛”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市场主体具有从事市场活动的基本能力要求,以保障交易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安全和利益。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法律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市场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且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根本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在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业务,已经从原来的单纯的中介转变为从事投资咨询、甚至金融信贷业务的公司,其经营主体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2. 放贷方的资金安全问题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真正属于“陌生人社会”,借贷双方可能相隔甚远,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难以判断,对借款的用途的真实性也难以核实。因此,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如果借款人恶意拖欠,最终贷款人将遭受损失。
3. 容易滋生各类经济金融犯罪
首先,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容易泄露,从而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次,有些网络借贷平台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但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融资等金融业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再次,网络借贷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新工具。网络借贷比较分散且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将大额的赃款被分割成若干小额资金赃款分批分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这样,贷出后收回摇身一变,转变为合法财产。
(二) 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一定的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
目前,网络借贷行业门槛太低,而且还有法律、政策上的模糊性,导致整个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通过立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实现国家对网络借贷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从而提高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市场的门槛。
在其进入市场时,严格把关,让正规健康发展的平台将逐渐脱颖而出,违规操作,浑水摸鱼的企业也将在监管之后被淘汰。
同时,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能够让国家及政府及时掌握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情况,以便为国家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有效的监管,为获取相关统计数据、控制税源、采取调控措施提供便利,为防止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金融犯罪和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三、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借贷平台专门的市场准入法律,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仅仅适用《公司法》等法律中的一般规定。但法律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和性质没有规定,导致了法律中的一般规定也没有在网络借贷平台中使用。而且,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新生事物,有其独自的特点,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 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的形式
首先,应当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明确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合法地位,改变其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的局面。其次,要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审查和审批,通过事前控制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和机会,确保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必要的经营能力和业务素质。最后,要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登记制度,确立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即是以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公司的哪种方式进入市场,还是无论哪种形式都可以? 对于经行政审批的网络借贷平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公示,提供查询服务等,以便于公众了解和掌握情况,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二) 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的条件
市场准入条件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就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应当设置其进入市场时应当具备的条件。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如: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章程、协议,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等之外,还应当设置其进入市场的特别条件,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保证金制度、信息纰漏制度等防范资金风险。此外,还有必要的技术方案和手段,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转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应当适当规定较高,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经营范围设置不同数额的注册资本。
网络借贷平台高管的任职资格应当比公司法中要求的要高,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通过设置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的条件,将实力不足的小平台淘汰出市场,留下实力雄厚的,有控制风险能力的平台参与市场竞争。
(三) 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的程序
一般来说,市场主体的准入程序主要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包括申请、批准和筹建三个步骤。申请筹建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规定提交申请书、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等文件便于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答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之后,应当向网络借贷平台颁发批准文件。申请筹建者收到文件之后,便可以开始实施机构筹建工作。
网络借贷平台筹建工作完成之后,接下来就是开业阶段。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主管部门主要审核一以下文件和资料来判断网络借贷平台是否符合开业的要求: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权威机构作出的安全性评估报告、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等。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向网络借贷平台颁发营业牌照,并予以公告。网络借贷平台收到营业牌照之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这些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方可进行营业。
(四) 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的范围
网络借贷平台起初仅仅是一个中介机构,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向双方收取中介费用。但随着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也参与到双方的利益分配之中,不断出现了各种模式。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就开始逾越了“红线”,其业务开始大量涉及非法集资。因此,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业务范围。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各自法定范围内的服务,禁止出现跨界经营的现象,防止利用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维护网络借贷市场良好的竞争格局。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状况较差,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且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应当在现阶段进一步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其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然后再慢慢放开和拓展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
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之后,不断出现很多问题,受到很大的争议。但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存在有其原因和合理性,不能武断的加以取缔,因此,很多人都呼吁要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作为监管的第一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应当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首先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进入市场阶段就进行严格把关,从而逐步实现和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法律制度,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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