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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8 共49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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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探讨 
【第一章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绪论与相关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P2P网贷兴起的原因及发展现状 
【第四章】国内P2P网络平台风险的识别 
【第五章】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的衡量 
【第六章】我国P2P网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总结/参考文献】P2P网络借贷有效管控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6 我国 P2P 网络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6.1 外部监管及平台内控相结合

  2014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中提出了 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一、P2P 网贷平台不能持有投资者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二、坚持实名制;三、P2P 网络借贷机构只能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四、P2P 网络借贷应当设立相应的行业门槛;五、借贷资金由第三方监管,同时引入审计机制,避免产生非法募集资资金;六、不得提供相关的担保;七、明确相关收费标准,不盲目投资利率高的融资项目;八、充分披露信息;九、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十、坚持借贷项目小额化。在监管方式上可以借鉴美国先进经验,采用行为监管方式,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少通过对机构性质分类再进行监管,而通常是根据被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执法。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银监会作为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主管机构,在保证监管效率和稳定性的条件下,主要要从交易行为入手,通过考察具体行为的实际性质来确定合法合规性。

  目前,国内大部分 P2P 网贷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相对单一,大部分都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作为担保和提取相关风险金三种方法上,尚未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动态评估系统。由于 P2P 网络借贷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 P2P 网络平台的内部组织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单一化,零散化,缺乏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且在此基础上严格内部控制,划清职能分工,完善会计控制体系,健全授权审批制度,规范业务集合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才能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6.2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P2P 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借款人信用的审核和评估,国外发达国家 P2P 网络借贷行业能够高效蓬勃发展,其基础在于具有发达和成熟的国家征信体系。征信体系是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控关键所在,由征信体系到信用体系再到知识体系,利用这一体系去解决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低成本问题。美国Prosper 平台,能在短短几年内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得益于美国具有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选择提供了依据,很大程度上促进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详细了解发达国家现有的个人征信模式,才能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国外现行的个人征信模式:市场化征信、会员制征信和公共征信。

  美国是市场化征信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通过商业运作方式形成征信体系的市场化征信,向全社会提供全面周到的征信服务。征信机构通过自主收集、整理并加工信用信息及数据,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可靠的信用报告。政府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立法支持和监督管理,规范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及加工流通,促进自由竞争。美国个人征信业务主要由益博睿(Experian)、艾克菲(Equifax)和环联(Trans Union)三家机构来收集全美个人征信数据。征信机构在采集数据后,通常都采用 FICO 评分模型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获得客户的信用等级,影响 FICO 评分模型因素主要有五类,分别给予不同的比重。分别是客户的偿还历史,占比35%;信用账户数,占比 30%;使用信用的年限,占比 15%;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占比 10%;新开立的信用账户,占比 10%.

  会员制征信模式是由各个会员单位自愿出资建立征信机构,会员有义务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信用数据和信息,再汇集到征信机构加工以供会员单位使用。

  会员制模式代表国家日本,把信息机构可以划分成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通过相应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来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并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政府通过其权威性,采取行政手段要求数据供应商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需要的数据信息,公共征信机构具有权威性,且信用数据信息相对可靠。相比较国外现有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较晚,体系不健全。

  针对此现象,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顶层制度设计,纲要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全覆盖的社会征信系统。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前,尤其是 P2P 网络借贷兴起,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倒逼完善征信体系。2015年 1 月个人征信市场业务“开闸”,我国征信业预计将逐渐向市场化征信方向转变,民营征信业迎来新的发展元年。此次首批公布的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如表 6-1所示,这些征信机构各有自己的特色。

  数据显示,2014 年网贷行业月均成交量增长速度较快,为 10.99%,全年累计成交额是 2013 年的 2.39 倍,高达 2528 亿元,行业的增长催生了对征信服务的强烈需求。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文化缺失,成为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P2P 网络借贷平台公信力缺乏,冲击了投资人对于信用债权的投资信心。征信产业作为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基石,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首先就是完善征信体系,提高人们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意识;同时也有利于 P2P 平台对信贷风险的甄别,分级定价,降低优质借款人交易成本,有利于加快授信过程,降低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目前 P2P 平台征信可采取的主要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传统的官方征信模式。传统的官方征信模式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为了实现征信查询而借助第三方公司间接进入央行的模式;第二种是上海资信,其接入了央行背景。因为到目前为止,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因此为了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大多数平台都使用上海资信公司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统计数据显示,目前 200 多家家平台接入 NFCS.此外,去年央行为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了征信系统,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与这些公司合作,间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征信信息查询。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帮助平台获得系统内有过信用记录群体的借贷基本信息,包括贷款申请记录、偿债能力、负债水平和还款情况等,降低放贷风险同时及时防范“老赖”和“过度负债”群体;这种模式的优势表现在数据质量较好,可靠度高。模式的缺点表现为:首先,接入系统时需要提供平台方相关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愿提供相应平台数据,主要出于对平台数据保护的考虑。其次,信用数据不完整,官方征信机构一般拥有的信用记录大多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信贷客户,而与银行无信贷业务往来,信贷记录为空。第三,门槛高较高。严格的审核流程、数据格式及高质量的要求将不少小平台拒之门外。

  二是大数据征信模式。主要采集互联网交易或各类网络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数据集合而成。该模式优点在于数据来源渠道广泛,很大程度弥补了传统征信系统覆盖面不足的缺陷;数据类型多样,更能综合反映个人征信情况。大数据征信模式的难点在于:信息繁多造成的数据杂乱,整合海量数据工作量巨大,且数据相关性分析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检验,短期内信用评价数据的精准程度低。此外,大数据征信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通过与拥有相应牌照的征信机构合作或自建征信机构两种方式来实现大数据征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P2P 平台与大数据征信机构合作,数据来源比较丰富,灵活性强。缺点是,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不一定对口,权威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因为个人征信开始市场化和民营化,所以如果 P2P 网络借贷平台达到一定的要求,也可以允许申请征信牌照。优点在于自身平台客户的资料不至于外泄、针对性较强。缺点在于自建征信机构初始投入成本高;数据来源渠道窄导致能否采集到核心信用数据非常关键;同时对平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要求高。因此,实力强劲且具有相当行业经验的大平台比较适用自建征信机构的方式。

  三是云征信模式。如上文所述,P2P 网贷行业征信的困难在于:一方面出于隐私和自身利益考虑,平台之间不愿意相互分享拥有的信用数据信息,越大的借贷平台越是如此;另一方面,汇集了海量信息的中央数据库系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风险。“云征信”是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按需查询、按实际效果付费。这个系统主要是数据查询功能,并且在查询过程中不会留下痕迹,P2P 平台能够自行管理运行,这就可以使信息能够共享,解决了 P2P 网贷行业征信困难问题。这个系统的优点是能够降低查询成本,不会泄露客户资料;缺点是数据口径难以统一,以及系统体量的扩充等问题。

  6.3 P2P 网络借贷应合法合规运营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014 年 4 月,P2P 网络借贷行业确立由银监会监管以来,明确划定了四条红线即:平台中介性质;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这成为P2P 网络借贷行业“三无”(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状态下的运营守则。2015年 1 月,银监会对 P2P 行业的监管越来越明确,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归属于普惠金融部。在界定清楚分类与定位后,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指引也将会加速推出。应加快出台 P2P 网络借贷具体管理办法,对 P2P 网络借贷的经营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制定 P2P 网络借贷的准入标准并提高门槛,促进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运营。

  6.4 成立 P2P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

  P2P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成立不仅能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支持,解决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也可为协会成员寻求政策的支持。在针对 P2P 网络借贷的具体监管细则还未公布前,监管层应鼓励 P2P 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行业协会,作为国家监管的补充,并要求所有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加入,并履行相关义务。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应该包括:制定个人资信评级的信息备案和披露规则、P2P 网络借贷平台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同时要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加透明度;加强各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控制,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等。

  6.5 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

  第三方资金托管,就是把投资者的资金存放在在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公司,比如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投资方通过第三方托管银行投资成功后,将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不需经过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把投资人的账户和资金隔离开,可以避免借贷平台形成自身的“资金池”或者老板携款跑路。统计数据表明,2014 年总共跑路的 200 多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全部都没有实行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几乎所有的 P2P 平台诈骗都会使用资金池模式。目前最新的监管细则明确规定,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能作为中介平台,不得建立独立的资金池,这就需要资金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是“去资金池”账户体系最普遍的防违规手段。

  根据汇付数据显示:2000 多家平台中仅有 40%左右通过第三方支付做真正的托管,另外 60%差不多都是资金池模式。资金池模式主要指资金汇集到平台控制之下的账户,再发放出去,至于是否存在假标或者期限错配只有 P2P 网络借贷平台清楚,因此存在风险隐患。投资人资金进行独立第三方中介托管,托管不能以存款的形式代替,托管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管行为。必须应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做好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与资金的防火墙隔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遏制非法集资行为。

  关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托管方式可以借鉴淘宝网站,资金第三方托管就相当于支付宝。托管账户分设二级虚拟子账户为参与借贷的借款人和投资人,账户之间是点对点的,当投资人去投标的时候,钱是直接从投资人的账户拨到了借款人的账户里,中间的借贷平台没有机会接触到交易的资金,达到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隔离。目前第三方支付机制都推出了 P2P 网络借贷托管账户,而商业银行也涉足与 P2P 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推出类托管业务,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提高了资金安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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