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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原因与监测系统构建(3)

来源:经济师 作者:戴泽昶;黄文其;马云宁
发布于:2017-03-10 共9151字
  2.效率性。效率性是指洗钱活动的数额与时间之比追求最大值,即每次洗钱的数额尽量大,同等洗钱数额所花时间尽量少。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效率性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效率性密不可分。首先,互联网服务器终端取代了柜台服务,使用户即便足不出门,在短短的几分钟乃至几秒也能够实现资金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交易流程。其次,与有时间限制的柜台服务相比,互联网服务器终端能够全天候地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使用户在任何时间段都能够在其需要时完成交易,完美地解决时间限制问题。除此之外,柜台服务人员的有限,也使得金融机构处理的交易业务项目成交额的有效提高,而互联网服务器终端则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的数据,这在大大减少人工成本的同时,也在明显提高交易完成额,进而提高交易的成本和整体效率。正是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这些特点,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进行洗钱的活动提供了犯罪的温床。
  
  3.隐蔽性。所谓“隐蔽性”是指洗钱活动不易被发现。互联网本身具有匿名性,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进行洗钱提供了保护网。在互联网交易中,C2C等模式并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完全可以通过输入与自己身份不符的信息实现账户注册,这就能够为犯罪分子大量地注册不记名的账号提供了渠道,正如网上调侃所言,你的电子设备所连接的另一端,很有可能是一条狗;即便是在像B2C这样的交易模式中,要求网店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才能够进行线上交易,但犯罪分子却也还是可以通过花费低廉的价格购买他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冒名注册从而开展犯罪活动。一旦完成交易便可以轻松销号,然后又重新开一个账户或者多个账户,完美地摆脱监管人员的监视,实现完美匿名交易。这就是为什么犯罪分子近年来倾向于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三)互联网反洗钱监管滞后与缺位让网络洗钱有机可乘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治路径主要是由具有法定反洗钱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国内协调机制、国际合作机制与单位或个人举报机制等进行反洗钱监管。然而,互联网经济方兴未艾,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传统反洗钱制度难以覆盖于有效监管这些领域,例如类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虚假交易,其承担着金融服务的特征,却披着互联网创新的外衣进行洗钱活动。这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是一致的:法律对于洗钱行为的定性与理论研究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洗钱活动,然而其防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细节却无法应对这些新兴事物,我国只能出现情况后进行即时反应,出台各类文件或者相应措施进行解决,没有前瞻性,这为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被发现创造了难度。
  
  反洗钱主体即我国具有法定反洗钱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机构。反洗钱的主体包括具有类似金融性质或者提供类似金融服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也具有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所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具有反洗钱义务。然而,已有算法的仅仅建立于银行系统,无法有效适用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客观上没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构建针对互联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之基本设想
  
  为有效防范利用第三方互联网虚假交易实施互联网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应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健全互联网反洗钱监测系统。
  
  (一)构建针对互联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可行性分析
  
  1.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技术防范可能性分析。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是否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意味着是否留下可控的交易痕迹,不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联网虚假交易其交易记录仅仅存在于互联网这一媒介中,其本质为数据代码的创造,以现有技术对其进行防范较为困难,而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联网虚假交易留存于特定并可控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对其防范打击具有可行性与效率性。因此,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意味着是否留下线下线索,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会留下线下线索因此更加容易被发现,而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其本质是数据创造,对其防范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对不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仅仅通过技术难以防范,而对于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并非如此必要,因此我们能够进行有效技术性的防范的是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因此应当建立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反洗钱监测体系。
  
  2.交易大数据监测系统是有效的互联网洗钱风险防控方式之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设计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并应用于下属金融机构中,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通过收集资金信息并将这些资金信息进行函数计算分析并将可能涉及洗钱的交易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筛选调查,从而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根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显示,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14年度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约1772.53万份,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接收可疑交易报告4940份,筛选后对604份开展了反洗钱行政调查,而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只有5277起。可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特别是其反洗钱监测这种系统在反洗钱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这种反洗钱监测系统的运算原理为:系统将已有洗钱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其参数,然后对其进行回归分析从而总结出一条紧密而复杂的函数算法。此函数能够便能够在数据代入后分析其数据“涉及洗钱”的可疑性,从而有效仅凭数据分析出可疑数据并上报。当然这个函数算法也就是交易大数据监测系统并非一成不变,再运作过程中又定期根据上述原理进行更新,从而提高其运作效率。
  
  这种反洗钱监测系统专门针对银行,其作用显而易见,虽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与银行运作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其具体运作流程有所差异,故完全适用已有函数无法有效进行反洗钱监管,但是如果可以将其模式移植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来,从而创造出适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函数算法有效进行反洗钱。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技术能力与经济能力建立此系统。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此数据说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经济效应良好,且处于蓬勃发展的趋势,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并且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其运作模式完全可以照搬我国于银行系统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不需要研发成本,只需将有限的资金运作数据代入已有反洗钱监测系统,从而得到一个适用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函数算法,达到有效反洗钱监测目的,这种经济成本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公司皆为科技公司,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在反洗钱系统设置中能够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4.建立监测系统有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反洗钱。洗钱犯罪是下游犯罪并且本身追求隐蔽性,难以被发现,而实践中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先发现上游犯罪后根据上游犯罪的情况查证洗钱犯罪的情况,单独的反洗钱难以进行,即使是根据举报进行查证也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通过反洗钱监测这种系统进行反洗钱却是高效的方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一次性建立反洗钱系统并应用,从而全天候地进行检测,即时有效反馈可疑信息,从而全面有效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二)互联网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具体运作机制设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进行防范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工作的具体运作分为内部阶段与外部阶段。
  
  内部阶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关部门帮助下建立适合本平台的有效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此系统可以通过收集所有通过本平台数据并且对这些数据进行函数计算,发现可疑从而得出可疑交易与其可疑值。对于可疑值较低的交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其可疑性进行排查与判断,将其中可疑的交易上报反洗钱部门。而可疑值较高的交易系统将直接上报反洗钱部门。(图3,见上页)
  
原文出处:戴泽昶,黄文其,马云宁,张锐林.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J]. 经济师,2017,(01):163-1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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