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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35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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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基础设施建设中PPP融资模式的运用研究
  【第一章】基础设施项目PPP融资研究绪论
  【第二章】PPP融资模式的理论概述
  【第三章】PPP融资模式在基建中应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四章】基建项目PPP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第五章】完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基建项目中PPP融资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 5 章 完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PPP 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

  5.1 法律法规制度完善

  PPP 融资模式中私营合作者作为基础建设的合作对象,相比政府资本处于不利位置,因而合同规范的约束是其寻找自身利益保障的权益。这种保障是多层面的,包含了合同拟定、签约环节、签约实施等众多关键步骤的权益分配。如果缺少法律层面的保护,PPP 融资模式面临重大困难,融资效率将会极难提升,可见对融资保障的法律完善。

  当下,多地政府已经办法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但从宏观层面看,所颁布的法律或法令层次较低,跨行业通行性保障不足,也不易进入其他的地区或地区发掘成本高昂。这种不足的融资保护对 PPP 模式的推广十分不利。另外,这些方方面面的规定在内容上过于简略,很多问题并没有对法律进行证据探究,很多难题是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仅停留在原则制定的层面。

  PPP 融资项目按照多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交叉调整,其中合同法是进行调整的主要基本依据,合同的双方参与形式,逐步扮演了利益分配调整的重要手段。对于 PPP 融资模式而言,其法律背景复杂,且融资当事人涵盖了政府、投资人员、以及国际组织,这些将会造成不同行为人身份带来了法律适用性难题。

  我国城镇化速度越来越快,基础建设规模也加速扩张,国内基础建设的沃土和需要已经越来越吸引到大型企业的资本参与,通过财团投资行为,获取企业资本的再升值。当前 PPP 融资模式需要其进行重要的技术指导,在国外进行投资谈判时,需要关注可能发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遵守国际惯例。总之,我国目前缺少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立法,行管立法机关需要多方调查、主要分析市场前景,进而刺激经济形势的全新发展。

  5.2 政府职能转变

  传统政府职能角色多样,承担着投资、项目建设、后期经营维护等众多功能,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的成本很高,且多功能的协调使得整体运营效率较低。以上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共基础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提升。所以,我国政府需要在职能转变方面进行改革,对项目建设的众多权力下放,不能事无巨细,全部包揽,应该发挥主体作用,在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项目监督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推进改革。

  (1)对于项目建设的整体布局规划,政府部门是主要制定者。当前,我国基础建设的的现状仍有不少困局,如总体不足、建设资金缺乏,PPP 融资的引入正是为了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以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进行基建投资成本的风险分担。政府部门需要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法制、规章为依据进行基础建设的规划设计,不可随领导喜爱进行政策的多样调整,从长时间合作周期中保障合作方的各项基本利益。

  (2)项目资金方面补贴优化的实施者。基础建设可以从实现公共服务功能的角度进行细分,大致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私人消费建设项目资金,例如:水电、交通等方面的服务,这种型的项目可以在后期运营时向公众收费来回收成本,对于不能回收成本的基础项目需要进行政策引导和补贴支持;第二类是公众消费类、或者称社会服务类,例如:市政交通、绿地建设等,这种项目在建成后不能收费,需要财政的权力支持和补贴,投资主体责任人是政府部门;第三类是位于私人消费与公众消费类之间,包括污水处置、公园建设等,这种项目在建设后,可以对特定使用者征收一部分费用,但仍需要进行财政补贴,贴息生产。总体说来,尽管补贴程度和数量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资金的补贴是必不可少的。

  (3)重视公众和企业利益,努力做好中间协调人。对于基建项目投资的企业资本,其根本出发点是盈利,而基建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的需求需要享受基建项目的长期优质服务享受,这种利润与功能的矛盾集结点便是收费。政府进行双方协调时,可以优化基本定价机制,完善项目服务的功能多样性和保障项目布局的便捷性,保障建设项目的运营。

  (4)加强政府对基础建设项目从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监督监管,促进投资的市场化进程,优化合作方相互协调的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的保障决策方的收益均衡。政府部门还需要进行合适的引导,财政贴息来平衡和优化投资预算的受力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建设中。进一步的,还可建设好决策管理,分配好财政收入,提高财政主导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当前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多方合作方式,以 PPP 为最优。该模式能够改善政府职能的效能最大化,解放行政力量的投用,能更好的发挥政府的监督监管功能,保障投资方的实际利益,公众利益不能较好的满足。如果政府监管不力,所带来的一方利益受损将持续影响到企业资本和财政资金的最终利益。

  5.3 创造条件打造多种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的探索改良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改进:

  (1)成立民间资本的担保组织机构。基础建设的投资资金巨大,且均出自银行信贷,这些庞大的资金需求,使得资金周转出现较大的困难。可见,十分有必要设立专门为民间资本提供担保服务的组织机构。营造良好 PPP 融资环境,同时还需要及时建立信誉档案,对于担保的行政机构进行规范化处理。对已有的担保机构和担保额度进行主体融资的难题解决。

  (2)应积极推进政府管理的体制变革。基础建设项目需要公共部门的积极介入,公共部门在进行项目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制度的投资管理,需要利用公私合作形式缓解财政支出,外来资本通过 PPP 融资模式进入基础建设项目建设。事实上,当投资者只有在明确自身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之后,才能主动投入到建设中,才能积极参与到 PPP 模式的项目融资活动,并更加主动寻找新的 PPP基础建设投资机会。

  (3)需要进行融资方式的扩展,提升项目融资渠道多样性。为此,银行部门对于 PPP 融资优化审批程序,提升资金利用的效率,改进传统保守观念,科学合理的进行贷款支持。但这种支持多来自国有银行,对于商业性质的银行,对于此类融资仍然存在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缺陷。因此构建资本风险运营市场,对投资者进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来募集需要的建设资金。

  5.4PPP 融资项目多方满意的调价模式

  PPP 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人由三种性质的基本构成,第一类是政府机构、第二是私营企业,第三类是公众;从参与各方的利益追求角度来看,三者的目标并不是一致的。政府机构重点关注如何提高 PPP 融资的吸引力,提高企业参与基础建设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合理引导私人资本来补偿财政紧缺的历史难题,政府机构处于资本控制, 会尽可能的减少承包商的政府补贴和资助,缓解建设资本的优惠。对于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来说,其实质是追求投资的汇报率,其项目管理目标主要关注是否能够持续性的获得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利益保障,同时在项目建成后的经营运营中获得更多的稳健收益。公众是项目成果的体验者和享受者,财政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公众税收,所以公众既是投资方也是成果检验者,他们主要关注项目服务的多样性、便捷性和合适的投资负担。从以上表述,参与三方的目标有较多的独立之处,实际上也存在较多的重叠和交叉。三者目标的统一是需要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既能够满足私营企业和公众,也能较贴合政府部门的目标。如图所示,公众效能比例上升,将导致预算的增加,同时也将提升客流量,增加私企收费企业的营业收入,这种动态运行使得反馈始终位于平衡态。在以上平衡状态持续稳定时,参与三方对目标的感受均有积极预期。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目标体系进行了反馈机制的调节设计,主要关注了公众服务的价格制定和调节,这种积极的动态调价机制有利于公众和私营业主的制定目标达预期
  
  5.5 强化人才培养

  PPP 特许经营项目是机会与挑战并存的一种项目,其成功实施和建设需要企业具备众多积极的基础和因素。首先参与企业需要深谙 PPP 模式,对各详细流程烂熟于胸。提高投资者在决策层面的水平将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科学的可研性研究开展,同时,企业还需要了解和掌控项目规划、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多个阶段的风险管控和资金回收。

  PPP 融资项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多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管理和运作。对于PPP 融资,其项目需要涉及到融资涉及的项目较多、融资方式、税务、工程实施、投资估算、项目决策、相关法律等跨学科、复合领域。经济、管理、技术等综合性人才需求提高,需要企业从长远考虑,增加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具有实际开拓精神的高端人才,进而充分保障项目的实施进程和正常运营管理。

  本章小结

  通过对前文 PPP 融资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基础建设中 PPP 融资的对策分析。建议 PPP 融资参与各方积极寻找合作协调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造出高效科学的融资方式、同时需要关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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