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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止付定义、成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5 共2382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简洁有效的支付方式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应用,持票人面临的票据风险也越来越大。不仅有票据真伪的风险,而且还面临着利用真实票据进行票据诈骗的风险。在票据诈骗风险中,其中的恶意挂失止付的风险在票据经济中日益突出。

  一、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止付的定义及形式

  (一)定义。所谓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是指,持票人没有丢失承兑汇票,谎称丢失,然后向银行挂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票据在被盗、被抢、被毁、丧失的时候才可以向银行申请公示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形式。实践中最常见的恶意挂失止付主要有如下情形:

  ①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②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③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

  以上三种形式中以第三种恶意挂失止付最为常见。

  如某化肥生产企业甲公司收回货款时收取了一张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此票据时,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到期日甲公司到银行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15 万元,但是却被银行告知该汇票已被出票人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向法院申请挂失,后经法院公示催告,最终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裁定书,宣告该承兑汇票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汇票成了一张废票,银行由此拒绝给甲公司承兑。出票人通过恶意挂失的手段非法获取了 15 万元。

  二、恶意挂失止付的成因

  (一)公告催示程序存在漏洞,导致票据恶意挂失得逞。根据《票据法解释》第 33 条规定,催告期间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 60 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 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生效日期如果早于汇票到期日,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就可以依据判决请求付款人付款。如果票据被人恶意挂失,而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相关的公告,也无从得知其票据权利已被宣告无效。而票据的恶意挂失人则可以在公示催告期满后,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要求支付人付款。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使恶意挂失的成功有了可乘之机。

  (二)公告的公开化程度不高,致使票据合法持有人不能及时获知票据的公示催告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此规定并未对刊物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现在公示催告发布的报刊和杂志相对较多。

  虽然主要是通过全国性的报刊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布。但由于该报刊专业性强,流通面相对较窄,从事票据管理的财务人员一般很少涉猎此类报刊,致使在合理的公告期内申报权利已无可能。

  (三)票据管理人没有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由于票据管理人对票据管理的混乱,在票据到期日后才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虽然《票据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但如果所持票据被恶意挂失,票据持有人没有及时提示付款,就会使公告期间晚于票据到期日的恶意挂失实现其诈骗目的。尽管相关法律对依法追究恶意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已作出规定,但这种事后补救方法收效甚微。

  三、降低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风险的措施

  (一)收到票据时到银行查询验票。银行查询验票不仅可以让银行帮助辨别真伪还可以查询到票据是否已经挂失止付。持票人到当地开户银行查询验票,票据的签发行会回复给查询人查复书,根据查复书可得知签发行是否签发过被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此票有无挂失止付冻结等情况。

  (二)建立票据备查簿,并按月查询所持票据的挂失止付状况。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票据相关信息详细登记在备查账中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到期日、出票人、金额、承兑编号等。每月月末在百度网、承兑信息网、法院网等相关网站逐一查询所持票据中有无被公示催告的票据,如有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三)按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及时提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从到期日起 10 天内。持票人可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 10 天便可将承兑汇票交付委托收款银行,向出票行提示付款。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持票人是票据到期日后才向银行提示付款,但到期日后提示付款就有可能使恶意挂失的诈骗得逞。此措施可以防范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晚于票据到期日的恶意挂失风险。

  (四)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加盖与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购买方的背书印鉴,以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款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恶意挂失,银行拒绝付款后,我们可以对背书的企业行使追索权,减轻因票据恶意挂失带来的经济损失。

  (五)签订购销合同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的,可以约定一旦遇到恶意挂失等可以向货物购买方追回货款等相关条款。

  (六)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定严格的银行承兑汇票从收票到背书转让或到期提示承兑整个流程中的细节规范。避免因自身原因让恶意挂失的行为有可乘之机。

  (七)收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一种商业汇票。只有电子信息,全部储存在系统内,要素记载全部电子化,流通通过银行的系统渠道进行。不仅保持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还便于管理、查找方便、不会出现挂失等优点。而且此种票据从出票开始的每个环节都经过人民银行系统登记。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仅避免了挂失止付的风险,而且面临的其他风险也相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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