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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歧视下农村女性人文贫困表征及治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7 共7234字
论文摘要

  一、社会性别内涵的逻辑演进

  在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研究中,性别包含生物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生物性别指男女的自然性别,是用生物标准来确定的男性和女性,这种生物标准包括生理结构和解剖结构,生理结构主要指性染色体的差异,解剖结构主要是指性器官的差异。生理性别是人与生俱来的性特征,不因人的种族、民族、地域或国别而有所差别。社会性别则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变迁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性别关系。

  正是上述原因使得人们对生物性别内涵的理解意见一直趋向一致,然而对社会性别的内涵的理解则比较曲折。

  《牛津社会学词典》对社会性别的界定:“社会性别关注男女之间由于社会结构性原因所形成的差别。”《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提出,社会性别一词用来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美国历史学家琼·W·斯科特(Joan·Scott)认为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社会性别不仅指个体层次上的认同和个性,而且指结构层次上的在文化预期和模式化语气下的男子气和女子气。

  社会性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具有历史阶段性、社会性和共塑性等特征。社会性别的历史阶段性是指不同历史时期对男女两性期待不同而导致的男女性别角色模式的不同;社会性是指不同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即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性别制度;共塑性表明社会性别的形成不是某一特殊群体自发或有意识培养的,而是处于同一社会中的男女两性相互塑造的结果。

  但是,随着研究的进展,以上有关社会性别的描述却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有关社会性别的叙述不能揭示社会性别观念之所以被接受的根源。换言之,社会性别理论有关性别、性别关系和性别制度的描述只表达了明显的社会学“常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存在不存在社会性别、性别意识和性别关系,而在于社会性别、性别意识和性别关系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正是从这个关键性的质疑开始,西方社会性别理论通过不断审视现实存在的两性世界,逐渐找到了自己的逻辑出发点,提出一系列概念和社会性别范畴,形成了关于性别问题的新知识系统。

  对社会性别理论的反思表明:第一,社会性别意识和观念与其说是生物学和生理学基础上的客观认知,不如说是一种由历史过程建构出来的叙述,关于“男子气概”和“女人味”的种种描述和界定,是由大量的偏见和功能性的假设构成的;第二,关于社会性别和两性关系的历史叙述是由男性主导的,是按照男性世界的需要和为了维系男性地位而建构起来的;第三,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关系,它深刻地贯穿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家庭等一切领域;第四,社会性别理论的一大任务就是解构男性话语,以及由男性话语统治着的历史叙述,对男性话语主导的政治重新进行审视和界定,从而解构现实中不平等的两性关系,重建整个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由此我们得知,社会性别是婴儿出生后在家庭和社会中不断成长,在此过程中由于社会文化的作用而形成的男女有别的期望、特征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社会性别不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文化发展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女性从出生之后就被置于与男性分离的社会和家庭制度环境中加以熏陶和训练,在这样的环境中女性逐渐适应了社会性别规范所规定的性别角色和地位,从事大量家务性工作,而多数女性承担的工作常常被认为是次要的、附属的,没有更多的社会价值。所以,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在差别评价的基础上,社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造成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客观现实,从而导致了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受到文化和习惯的支持,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并在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

  二、人文贫困内涵的厘定

  1.国外学者对人文贫困的阐释

  最早将贫困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专门研究的是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他在《Five milies-Mex-ican Case Studies in the Culture of Poverty》一书中首次提出“贫困文化”概念,并把文化贫困解释为穷人贫困的根源。刘易斯认为,穷人因其物质生活的贫困,导致一种“文化贫困”:他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他们目光短浅,没有远见卓识;他们视野狭窄,不能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去认识他们的困难。此后,莫伊尼汉提出了贫困文化的恶性循环模式:贫困者的低成就动机→导致了低社会流动、低教育层次→导致贫困者的低收入职业和低社会地位→使贫困者更为贫困。班费尔德在《一个落后社会的伦理基础》中分析了由于经济因素的落后引发了贫困文化,而文化又以其自主性的表现,制造或加深了贫困。哈瑞顿(1962)提出贫困文化具有永久性格,认为穷人是一种文化,一种制度和一种生活方式。

  联合国开发署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人文贫困”(HumanPoverty)。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经济贫困,更深刻的是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即知识缺乏、参与不足、能力低下、素质不高、权利无法保障、健康状况差等的“人文贫困”,由此开启了理论界对人文贫困问题的研究。2000年联合国开发署进一步指出,人文贫困是指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发展能力的丧失,包括文盲、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不足、健康恶化、可控疾病感染,其间接衡量指标包括缺乏获取维持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通信、饮用水)的途径。

  2.国内学者对人文贫困的理解

  我国学者对贫困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认为贫困是一个经济概念,是“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后,我国学者开始从获取资源、机会、社会保障等多角度研究贫困问题。学者徐贵恒把人文贫困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生存能力贫困、发展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生存能力贫困是指贫困者基本生存物质的缺乏和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能力的缺失。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生存能力贫困,二是健康生存能力贫困。发展能力贫困主要是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缺失和贫困主体自身的知识贫困。其中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和信息基础设施等。知识贫困主要是指贫困者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能力的匮乏或途径的缺乏。权利贫困指贫困人群因享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缺失导致的贫困。政治权利的贫困主要是贫困者缺乏民主参与权、社会信息的知情权、表达个人意愿的公民权以及结社权;经济权利贫困指贫困者经济资源分配权的缺失和土地财产权的缺失;社会权利贫困主要体现为对贫困者的社会排斥,包括一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对待和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郑晶(2009)提出,人文贫困是收入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知识贫困的总称,人文贫困的核心是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知识贫困。叶普万(2004)则认为人文贫困包括收入贫困、权利贫困、知识贫困和人力贫困。

  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和权威机构对贫困内涵的多维界定,我们认为,首先,人文贫困是基本的物质需要、基本服务、参与、机会等的相对缺乏或绝对缺乏的一种状态;其次,人文贫困表现为缺少发展机会及资源获取手段,即发展权利的未满足;再次,人文贫困体现为能力之不足,这与教育、知识、机会、权利不足相关,即可行能力需要的未满足。人文贫困的核心是知识贫困、文化贫困、权利贫困及基于知识贫困和文化贫困导致的基本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贫困的综合体现。

  三、社会性别歧视下农村女性人文贫困表征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 2011 年出版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20周年特刊创立的“性别不平等指数”(GII),女性人文贫困程度的性别不平等指标表现在受教育程度、社会参与、就业、劳动参与等方面。

  1.性别歧视制约农村女性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力

  歧视是一种差别对待,性别歧视是最常见的歧视之一,是指对于某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由于受到历史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限制,在当今社会性别歧视更多的表现为对于女性的不平等对待。由于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剥夺了女性的受教育权。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妇女的教育权实质是对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力。然而,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仍有农村女性的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力被剥夺的现象存在。主要体现我国女性文盲、半文盲人口数多于男性,15 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 2008 年为 11.52%,比男性高7.5个百分点,2009年为10.45%,比男性高6.69个百分点。

  2.性别因素导致农村女性政治参与不足

  女性参政一直被认为是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权利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农村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机会少,缺少话语权。近年来,我国广大女性参与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到目前为至,农村女性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比例仍然偏低。尽管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对全国女性代表作出明确规定:女性代表比例不低于 22%的目标,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的比例尚未实现 22%的目标,达到联合国规定的至少30% 的比例更是任重道远。

  3.农村女性较之男性更易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就业是人们生存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就业市场存在女性就业难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就业性别歧视。根据2001年发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就是女性就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更表明,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 11.4%。

  4.农村女性缺乏社会参与的主体意识

  从早期社会分工的层面上来看,社会分工所产生的价值判断认为“男性所承担的社会分工被认为是重要的,在文化上、道德上和经济上得到回报,相反,女性所承担的社会分工被认为是次要的,附属的。”

  这种“男优女劣”的价值观念形成以后,又反过来影响后来社会角色的界定、社会资源的分配。渐渐的统治与服从、控制与被压迫的模式在两性之间逐渐形成,男性处于主体地位,女性被物化,失去了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竞争意识相对较差,依附、依赖心理仍较严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女性处于受压抑的地位,其自信、自强的意识薄弱,处处有自卑感,认为女性就是不如男性。

  上述各项研究表明,由于性别盲视和对女性价值低估,致使我国女性在教育、政治参与、就业、劳动参与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四、基于社会性别意识的反人文贫困路径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贫困虽然不是性别不平等造成的,但性别不平等却会加剧女性的贫困。

  对于社会性别平等富有创造性的承诺,将有助于增强减贫各方面的行动,因为妇女能够带来新的能量、新的视野和新的组织基础,是减贫的主体力量。

  1.制定具有性别取向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制定和调整具有性别取向的公共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贫困女性免受生存危机的磨难,这既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贫困女性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我国政府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有责任调整资源配置,在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基础上,把性别意识与性别和谐理论纳入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切实制定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救助、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并适时地调整、修正公共政策以消除对女性的不利影响,形成有利于性别和谐的政策环境。

  必须看到,我国有些法律虽已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具有一定社会性别视角,然而我国更多的法律却是中性的。在这些中性的法律中,对男女两性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相同的,看不出对女性有任何歧视。但如果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某些对男女做出同样规定并同样适用的法律制度,其施行的结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目前,我国在政策运行中存在执行、控制不力,监督机制薄弱,公众参与缺位,评估主体虚位等缺陷。因此,在补充和完善有关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时,就要建立有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在政策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真正找到广大农村女性的实际需要。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控制意识,注意避免或及时纠正政策缺损、政策附加、政策歪曲、政策执行敷衍等问题。完善政策监督机制,首先要明确政策制定者的责权关系,政策制定者在拥有政策决策权时,同样应该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才能严格控制政策的质量,对政策制定者形成无形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即发挥公众,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各种政策制定、执行、控制和监督中的作用,加大政策决策者中农村妇女的比例,并积极听取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妇女研究专家参与政策的监督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监督机制。最后要努力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策评估体系,将政策目的和政策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并对不合理的或过时的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不断提高我国政策水平,切实为广大农村贫困女性谋福利。

  2.消除就业政策中的性别歧视

  在中国目前阶段,劳动依然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手段。对贫困女性而言,就业是实现其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是消除贫困的最基本的手段。然而,目前很多的用人单位对女性歧视比较严重。这意味着更多的贫困女性缺少就业机会。就业性别歧视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和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理念,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人们应当正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所以营造有利于两性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十分必要,而政府在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方面责无旁贷。

  首先,从政策层面,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如制定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的政策,建立有效的平等就业监督机制,设立专门受理就业歧视投诉的机构,并对就业歧视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等。

  其次,从法律层面,根据男女两性的生理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当前的法律存在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性别不平等和法律本身带来的隐性歧视等问题,政策和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真正担当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承担起社会性别公正矫正器的任务,以实现从性别出发,最终能超越性别,达到法律上“去性别”的性别正义。

  3.培育女性文化自觉,提升反人文贫困主体自觉意识

  “文化自觉”是文化主体对其生存方式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文化自觉”与“文化贫困”呈正相关关系,即拥有文化自觉意识会使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了解自身的文化处境,进而促使其主动获取和接受先进文化。反之,文化主体文化自觉意识缺乏或不足,会极大影响或制约主体文化落后状况的改变。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女性长期以来习惯于“别人的附庸”这一畸形社会角色。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对策是从根本上激发农村女性的文化自觉意识,即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影响,培养反人文贫困主体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改变其命运的自觉愿望,进而真正帮助其从根本上实现文化脱贫。

  4.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人们在接受教育阶段所取得的教育地位影响到未来的职业地位及其他社会经济地位,即教育地位获得影响或决定以后的社会经济地位状况”女性的受教育权状况直接决定着女性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既是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从而实现妇女真正解放的基础,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宪法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都有法律保障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教育作为国家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的重要渠道,国家制定了促进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人才发展等一系列重要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对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性和权威性。在这些有关的政策文件中,如果能够对性别平等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关注和讨论,将更好地维护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未来十年,政府将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积极推动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研究资料表明,文化程度与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就业状况有着比较显著的正相关系。教育将改变女性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可以说只有教育才是女性解放的真正希望。一般来说,女性受教育程度高,自身素质就能得到提升,能力得到提高,女性的主体意识随之也增强。同时,女性文化水平提高会使就业问题会相应改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因此,没有文化教育,女性的权利意识无从谈起;没有权利意识,就难以争取女性的工作权利和家庭权利。“教育是女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女性摆脱人文贫困的根本途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妇女更应得到教育的优先权。改善女性教育水平、强化女性的教育权利意识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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