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内部最普遍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的规范,本质上是以军事社会与权力理论关于权威形成与作用机理为依据,通过军事社会内部各种职务与非职务交往中相关角色进行职责、义务的系统设定,促进甚至保障了命令之权威的形成与作用发挥。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军事法的知识来源--命令权”的军事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一种对军事法知识来源的追溯:论命令权
内容摘要:在以对武装力量的指挥统领权为核心内容的命令权中,命令权是最主要的内容与形式。军队内部最普遍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的规范,本质上是以军事社会与权力理论关于权威形成与作用机理为依据,通过军事社会内部各种职务与非职务交往中相关角色进行职责、义务的系统设定,促进甚至保障了命令之权威的形成与作用发挥。在军事法的理解与解释中,不仅要引入相应规范的源头知识,还要厘清的相关知识与军事法现象之间联结的逻辑线索。各种源头的知识以及其间的逻辑关联,为我们引出以下结论: 军队中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威现象,许多的军事法制度与规范都是围绕着增强与节制命令权而设定的; 并且,有关的命令权力规范,重点在于增强命令权,相比之下,对命令权的节制并不是军事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命令;权威论证与诠释;军事法
在军事上,各种组织指挥与管理控制军队的活动通常是以命令与服从的形式实施的,换做俗常的话,命令是军队这个巨大组织体的神经。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命令”是“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对所属部队、机关下达规定性任务或公布重要决定的军用文书。通常用以下达有关作战、训练等任务,颁发条令、条例,调动部队、人员、装备,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等。”[1]P141虽然这里解释的是作为军用文书的命令,却也揭示了命令的基本内容与适用范围,即命令的基本内容是下达任务或做出重要决定,适用于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对所属部队、机关这一单向的上下级隶属群体内部。
然而,直接言及“命令”①一词的法律规定却只有一条,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十三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部属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 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或许受到这种文本表象的影响,各种军事法着述关于命令的阐述也很单薄,多半只停留在命令的特征、命令的分类。[2]P275、P278对命令的特征的探讨,也多限于“绝对权威性、特写的单向性、有序的层次性、高度的强制性、排他的唯一性”,[3]P170、P171或者“主体和对象是特定的、内容是限制权利、性质是职权行为、形式是多样的”,[2]P277、P278以及“高度权威性、一定程度的规范性、强制性、位阶性和层次性”[4].而在责任免除事由的讨论中,也有涉及到命令须为合法,非法的命令不得引为免除责任的理由的讨论。②
做为一种法律手段,军事命令的研究,有一个前提是必须特别注意的,即它与其他法律手段相比的根本特性---令行禁止,也就是说,在内容上,命令的主要指向是积极的作为,即依命令为一定的积极作为---通常是具有比较严重的危险、体力与智力上难度较大的任务的完成。在这里,或许可以看到“令行”列于“禁止”之前的语意倾向---令行禁止,基本上认为是军事社会的特殊现象。与之相反的,在平民社会,法律的手段多半限于禁止,令行之类的规范虽然不是没有,有也通常限于涉及特殊人身关系主体之间,或者存在紧迫而严重的危险的领域,譬如父母命令子女用功读书、要求子女赡养,譬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积极作证的义务,譬如防洪需要时承担巡防、护堤之类劳务的义务。进一步地,军事命令的执行还有一项非常特别的限制---对于拒绝执行作为义务命令的军人,惩罚性措施的使用会受到非常难缠的约束: 首先,命令的对象本身是暴力的荷载者---执行惩罚的过程本身就相当于冒险; 其次,即使能够执行拒绝命令的惩罚,这种惩罚的执行本身也是一种对部队战斗力的伤害---拒不执行命令的军人坐牢去了,在物理上和负伤减员具有相同的效果。
籍以上比较,本文想要引出的开示是: 军事命令的执行难度远非平民社会各种法律手段可比---较之于禁止规范的履行---单纯的不作为,令行规范的履行---积极而富于创造性的作为,对命令权的主体---军事指挥官,要求显然要高得多。反过来,法律对于如何形成军事指挥官命令的权威,必然要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个方面,正是目前的研究所缺乏的。本文的基本任务,是把军事法规范中与命令的权威之形成与节制的内容进行整理与阐释,从而阐明相关军事法规范的意义---譬如,军队强调尊干爱兵,许多人不理解其规范意义,认为职务关系中的人物公事公办就是了,何必要进入尊重与爱护之类情感的领域---法律进入情感,与其形式理性的定位,多半认为是有问题的---本文将阐明其法律规范的意义与品性。进一步地,即这种阐释本身---其中涉及的基本范畴与命题的揭示,以及这种揭示所展示的追溯军事法的知识源头的逻辑路向与叙述手段的选择,甚至是笔者更期待的成果。
一、具有严重的实质性权力倾向的法律权力:命令的权力性质
在法律的视野中,命令权显然也主要是一种符号性的权力,但是,由于命令本身并不直接包含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当命令是出于直接面对下属的基层军官时,军官与特定下属之间的其他非职务因素完全可能影响命令的执行效力。因此,命令权也部分地带有具体权力的特性。弄清命令权的权力品性,对于正确理解命令权的作用机理,以及相应的法律机制,可谓至关重要。以下即从命令权的根本品性入手,探讨命令权的法律制度。
为着论证话题的成立,以下先做个人类学的叙述---论者的田野体验。在历经二十余年的军旅生涯后,论者常常对自己在基层部队工作中基本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力图从法理上求得解释。譬如,虽然内务条令明确规定上下级之间存在命令与服从关系,然而,往往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即在同一职务与岗位上,不同的个人行使( 法律上) 同样的权力却会有迥异的效果。譬如,同样是连长,有的连长下达的命令,甚至是十分苛刻的命令也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有的连长则常常很难让自己哪怕是很宽松的命令与任务得到很好的执行。
又譬如,理论上说,任何一个将领对自己指挥的部队都有指挥作战的权力,然而,不同的将领指挥部队作战时,下属执行命令完成作战任务的情况却常常有天壤之别。有的将领指挥的部队哪怕是最艰巨的任务也能完成得很好,因而被称为能征善战的将领;有的则完全不同,部属虽然不会拒绝执行命令,但完成任务的情况却十分糟糕,屡战屡败者不鲜见。各种原因虽可以从诸如武器装备、作战指导艺术、战争的正义性等方面解释,然而,无论古今中外,治军是否有方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所谓治军,显然是军队建设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将领平时的行为是否形成了足够的权威,也是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再如,在军队的日常生活中,常常运用一种与赏罚类似的手段,即日常的表扬与批评,特别是批评,因为涉及到对军人的否定性评价,并且这种批评常常会导致比较严重的侵犯士兵或者下级军官人格权的情形; 同时,这种手段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这类主要是规范军队日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军事行政管理基本法规所规定,③因而,批评已经在实际上成为了军官或者上级的一种实施军事行政的权力。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规范,同时,在程序法中也缺少针对此类行为获得救济的手段。笔者认为,通过讲评工作、表扬先进、批评过失者,确实是一种经常且有效的统领部属的手段。而如批评这类行为,确实也不容易以对待法律上的权力的方式进行规范。这里也涉及到另一个在笔者看来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命令是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权力。笔者的初步看法是,对于命令的这类问题,需要追溯到权力的一般理论方能求得透彻的理解。笔者认为,就其最一般的本质论,命令权是一种权威。从实质的权力关系方面观察,命令权的唯一内容就是命令与服从。这种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权力理论称其为权威。
将权威概括为权力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学家以及政治学家的主张。罗素早就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罗素依权力对个人发生影响的方式,把权力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强制性的权力,即“对一个人的肉体直接行使有形的权力,例如监禁或处死”; 第二种是诱导性的权力,即“以赏罚为诱导手段,例如雇用或解雇”;第三种则可以概括为观念性的权力,或者即称为宣传性的权力,即“对于一个人的意见施加影响,也就是进行最广义的宣传。在这最后一项里还应该包括利用时机,在别人身上形成你所希望的某种习性,例如利用军事训练。唯一的区别是,在这种情况下,行动的 产 生 无 需 乎 可 以 称 为 意 见 的 那 种 精 神 的 媒介。”[5]P23、P24从罗素的描述可以看出,这种观念性的权力其实还可以再加以区分,即一种是以宣传为手段,对人的意见施加影响,令其形成某种权力主体所主张的观念,从而由权力主体形成对宣传的受众的控制力。另一种则不见得是单纯的宣传,还包括诸如军事训练等行为习惯灌输、养成的方式,令对象形成某种权力主体所需要的习惯,从而实现其控制或影响力。韦伯也将权威当作最重要的一种权力形式,⑤并将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即合法型的权威( 统治)、传统型的权威( 统治) 与魅力型的权威( 统治)。合法型的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传统的权威,是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的。魅力的权威,是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6]P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