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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教育体制的特色及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3-15 共3091字
    德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有多所世界着名高等学府。许多大学拥有数百年的历史,为德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1、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展概况及特色
   
    德国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最早的大学是海德堡大学,建于1385年。到18世纪末,德国的高等学校已经超过40所,在欧洲首屈一指。1810年,威廉·洪堡创建柏林洪堡大学,并提出了"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办学理念,崇尚"学术自由",提出高校可以自行决定聘任教授和招收学生,要求师生要致力于学术性研究。柏林洪堡大学的创建,彻底改变了中世纪大学的传统办学模式,确立了科学研究和学术民主在大学的地位,成为德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德国高等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高校的教学质量显着提升,高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不断显现,在欧洲逐渐赢得了声誉。
   
    进入20世纪6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对实践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立培养实践技能人才的新型高等学校成了当务之急。1968年10月31日,德国政府通过了《联邦共和国各州统一专科学校的协定》,决定成立三年制的高等应用专业学院。各州在原有的技术中专、工程师学校、示范学校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基础上,纷纷组建了高等应用专业学院,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德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整体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2004年,德国政府提出"精英大学计划".提出精英大学非终身制,施行五年一轮滚动制评选,旨在促进大学不断提升科技研究能力和学术创新水平。据统计,2012-2017年,德国"精英大学"共11所,其中包括理工类3所和文理类8所,其中不乏慕尼黑工业大学、海德堡大学、柏林自由大学、图宾根大学等世界名校。
   
    应该说,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也不断改革,既保留着优良的传统,又融入了新的时代特征,逐步形成了德国高等教育管理自身的特色。
   
    崇尚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的理念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德国,时任德国教育部长的威廉·洪堡提出"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并作为发展大学的基本原则。学术自由的思想极大地推动了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对欧美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一百多年来,德国高校一直秉承着"学术自由"的传统,虽然高等教育历经变动和改革,但是科学研究的地位却始终没有变。正是由于这种理念的支撑,德国大学的学术研究和科研水平才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职责清晰德国高等教育的管理职权主要属于各州政府,联邦政府对全国教育进行宏观管控。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代表联邦政府行使教育权力的机构,主要有三项重要职能:一是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包括制定教育规划,制定教育相关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促进高校间国际交流等。二是高校建设。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与全国各州的州长每年开一次会议,确定高校建设方案,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出资50%,用于高校建设。三是相关资助工作,主要是资助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和有天赋的学生,资助青年科学家等。各个州政府对本州高等教育的发展负有全面的责任,主要负责在联邦政府高等教育总体框架内制定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筹措高等教育经费。除不干涉具体学术事务外,高校的人事、财务、招生规模等,都由州政府管理。
   
    中介咨询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德国有一些全国性、独立性的教育咨询机构,它们在德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中介机构主要是为政府的相关教育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相对独立的教育中介机构,往往能够获得比较全面、准确、公正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政府作出科学的决策。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大学校长协会和科学委员会。大学校长协会是大学和其高等教育机构的一个自愿性组织,代表高校的利益,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高等教育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协调高校之间的利益,向成员高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宣传。科学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咨询机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资助,但地位上是独立的。作为科学家与决策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组织,也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一个中介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发展提出建议,包括高校研究机构的发展、教学科研结构的选择、学科专业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
   
    教授拥有绝对的学术权力。根据德国法律,高等学校实行自我管理,同时接受各州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在德国高校内部,教授是公务员,由州政府任命,直接从政府获得工资及研究经费,对大学没有财政上的依附关系,拥有很大的学术权力。校长是学校的代表,评议会是学校最主要的管理和协调机构,除进行学术决策外,还负责确定校长候选人和批准教授候选人名单。在学校的各重要联席组织内,有关学术事务如教学、科研和教师聘任,教授的席位和表决权占绝对优势。学校设学院或系的,院务会和系务会一般由全体教授组成,负责学术事务。各基层的教学和科研组织是具体的学术机构,教授在其中也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
   
    2、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近几年,我国高校升格,特别是专科升本科等现象很多,高校之间的合并也屡见不鲜。应积极学习德国高等教育的经验,努力保持各层次、各类型高校的稳定,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应该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培养特色人才上下工夫,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各种类型人才的需求。
   
    科学定位高校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合理分工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德国高校之间层次清晰,类型简明。综合大学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的不同,分为理工型、艺术型院校等;应用科学大学也大致根据专业设置划分,主要分为普通类的高等应用专业学院和公共管理学院。在德国,每所大学都彼此恪守自己的办学理念,坚持自己的办学特色,保持学校品牌和文化。因此,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科学定位学校发展,明确人才培养的合理分工,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重视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建设。在德国,存在着许多教育咨询、协调和合作等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对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类中介组织是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它们虽然接受政府拨款,有的主要成员也由政府任命,但运作方式是独立的;另一方面,它们得到了政府、高校、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我国应积极借鉴这种中介模式,大力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委托中介组织参与和介入高校建设相关事宜,既有助于克服高等教育的行政化倾向,又有利于增强高等教育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也符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非常值得探索和实践。
   
    注重提升学术人员价值。师资质量是一所大学水平和声誉的重要标志。在德国高校内,大学教授拥有非常高的社会地位和非常大的学术自由。我国高校也应该注重提升学术人员价值,充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探索与创新。注重提升"教授"等学术职称的价值,坚决杜绝学术腐败,真正体现学术人员的价值,体现学术的公正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尊重广大教师在高校的主体地位,不断健全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学术人员和优秀教师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近年来,德国政府不断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比如在有关法律条款上取消一些对高校发展的限制,减少政府行政部门对学校自主办学的干涉,增加经费使用的灵活性,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促进高校之间的合理竞争,等等。
   
    在这方面,我们也应该积极借鉴德国的经验,进一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尤其是在科学研究、办学形式、招生制度、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等方面,赋予高校更多的权力,增强高校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高校整体实力和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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