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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成因、危害及治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1 共3298字
摘要

  什么是谣言?在现代汉语中,简而言之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2].谣言,自古有之,于今尤甚;传统社会有之,转型社会中尤甚;现实生活中有之,虚拟网络上尤甚。[3]而“网络谣言”,即借助网络媒介转播的谣言。伴随着电子邮件、论坛、Q Q 群、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借助互联网传播的谣言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网络生态的一道奇特的风景线。

  1 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谣言能够产生其本身必然具备重要性和模糊性两个前提条件。在这两个内在条件的基础上,所处的社会条件也是网络谣言产生不可或缺的土壤。当下社会环境为什么易滋生网络谣言,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权威部门信息披露不到位。公众对信息知情权的殷切需求与权威部门落实信息披露不足之间存在巨较大差距。2011年 9 月,中国青年报进行了题为“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的在线调查,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3 年度)披露的数据来看,国家各部委的透明指数都不高,55 个国家部委及国家局的透明指数得分超过 60 分的仅 6 个,不及格率 89.1% ,新设立的国家铁路局透明指数得分为零。

  二是网络空间的“蝴蝶效应”.蝴蝶效应可以用来形容网络谣言在自媒体聚合效应下的“龙卷风”现象。一个只有几十个字的微博,在短短的时间内能够被复制传播几万次,几十万次,甚至上百万次。如 2011年 3 月席卷全国的“抢盐潮”的谣言,就是某数码市场一位普通员工群发的Q Q 消息所致。

  三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网络为网民提供一个平等的、互动的意见交流平台,社会公众往往借助网络平台就社会公共事务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内心深处最真实的意见和观点。然而,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一些对现实不满或别有用心的人将消极情绪通过网络言论散播,形成网络谣言。

  如境外媒体出于某种目的,就社会公共事件发布的一些意在诋毁我国政府形象的报道,易扭曲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干扰其价值判断。而部分网民在网络谣言的污染中为了追求个性、凸显自我,容易将社会个别阴暗现象扩大,甚至借助开放的网络跳过道德衡量的步骤,将这种负面情绪借助网络扩散、传播。

  2 网络谣言的危害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其快捷,信息爆炸也伴随着网络谣言泛滥,网络谣言的种种危害也日益凸显。

  2.1 网络谣言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

  网络谣言影响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观选择,导致社会公众伦理道德迷茫。一些文化糟粕的影响则可能使公众伦理价值取向被严重扭曲甚至置换。并且,网络谣言易诱使伦理道德失范。一些包含负面信息的谣言可能激化社会公众的非理性情绪,使事件发展被人为的向恶化方向推进。

  2.2 网络谣言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网络谣言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导致危机升级扩散,引发群众恐慌,使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置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妄加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发难政府,使政府疲于应付,不但不利于处置危机,反而加大了危机处理难度。

  2.3 网络谣言对政府公信力构成挑战

  网络谣言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无论是“瓮安事件”还是“石首事件”,事件扩大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公众对政府“不信任”,参与的群众不信任政府会依法客观处理好涉事案件,不相信公安机关会秉公执法。相反,对官员腐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传言却深信不疑。这在当下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固然有政府本身的原因,但网络谣言对政府公信力造成的伤害也是毋庸置疑的。

  2.4 网络谣言对无辜者造成伤害

  2010 年的“药家鑫事件”,普通的一位大学生,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后果而采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杀害,手段尽管残忍,但案件本身仍然未超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范畴。但由于网络舆论的渲染,“官二代”、“军二代”,迅速成为药家鑫的标签,由这种特殊的身份激发起了社会对特权的憎恨和案件是否能够秉公处理的质疑。然而案件最后的事实证明,药家鑫的父母不过是普通的企业职工,并不是什么军队高官,也没有任何特权。药家鑫是应该为其所犯下的罪恶承担责任,但罪不及其父母,药家鑫的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外还要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种种不实的污蔑,这难道不是对无辜者最残酷的伤害吗?

  2.5 网络谣言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网络时代一切皆有可能,谣言也能牟利,这已屡见不鲜。如著名的网络水军“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他们炮制了轰动一时的“别针换别墅”、“郭美美”、“干爹门”等事件。利用这些事件炒作,某些人意外爆红,名利双收,网络推手借机收取高额佣金,甚至借助捏造网络事件进行敲诈勒索犯罪,从而获取非法高额利益。如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其发布的上海某副区长贪污 20 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炮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傅学胜供认目的就在于敲诈当事人钱财。而 2013 年江苏警方破获的网络敲诈系列案件,涉及 11家网站,主要犯罪嫌疑人称,注册这些网站就是为了敲诈勒索。

  3 网络谣言的治理

  在网络时代,无论是造谣者还是传谣者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或严重的后果,造谣者应承担责任,对传播谣言者也应根据其危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那些动辄拥有百万甚至千万粉丝的大 V 而言,无论其造谣还是传谣,其影响都是巨大而广泛的。但对网络谣言不是一纸禁令或高高举起刑罚大旗就能杜绝的,网络谣言的治理应区分情况,秉持客观、依法治理的理念。

  3.1 治理网络谣言需要贯彻落实宪法法律精神

  谣言要依法而治。依法而治的核心就是落实宪法精神,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应得到贯彻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应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中国的人民并不比任何国家的人民劣等,在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相信谣言会止于智者。

  3.2 信息公开是网络谣言的最好杀菌剂

  正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样,及时有效公布真相,充分的信息公开,保证公民知情权,是网络谣言的最好杀菌剂。谣言止于信息公开,止于真相。在信息公开媒介中,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布信息及时、有效、成本低、见效快。我们欣喜的看到,十八大以来各种政府部门的微博、微信平台纷纷上线,甚至海内外瞩目的“前政治局委员薄熙来案”的庭审实况微博同步发布,使信息公开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大步,获得了国内外一致的肯定,而且也有效遏制了有关事件种种流言蜚语。

  3.3 加强公民网络道德建设不可或缺

  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成为公民逃避责任的理由,反而是提高社会公德心、提高网络道德的机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道德空白地带。网络道德建设主要靠自律、自省、慎独,所有网民应从道德层面认识到谣言的危害性,非道德的网络空间,最终受害的将是网民自己。

  3.4 治理网络谣言应以民事优先,刑事补充

  网络谣言需要依法治理,依法治理需要发挥公民的能动性,民事优先,刑事作为补充。网络谣言侵害的绝大部分应该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这个范畴应以受害者通过民事渠道的维权为主。在这方面,我们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足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一小部分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不枉不纵,对造谣者予以惩戒。

  3.5 打击网络谣言应避免扩大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网络谣言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后,有媒体统计了各地“抓谣”不完整数据:河南批捕 131人,山西刑拘 49 人、治安处罚 29人、批捕 23 人,陕西批捕 22 人。这些运动式执法、抓谣,是否严谨,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在全国性打击网络谣言背景下,已经有案例引发争议。如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中学 16 岁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各方声援和上级核查后,该学生最终又被无罪释放。但该事件引发的社会对当地公安机关执法的质疑,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参考文献:

  [1]辞海[M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1158.

  [2]界定网络谣言犯罪 有效避免网络恐怖[N ].财讯网,2013-9-9.

  [3]周裕琼。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M ].商务印书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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