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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3)

来源:北京青年研究 作者:刘易平,卢立昕
发布于:2017-03-17 共13575字
  2.提前骚乱的身体
  
  人具有二重性,因为他是“符号的动物”.一方面,文化符号规定人的精神活动,设定沟通框架,并藉此“人猿相揖别”或达“人心之同然”,另一方面,人终究来源于自然世界,因此终难摆脱动物属性。唯当文化之规范嵌入物质之身体,人才是身心健全的亲社会分子。单纯的身体是冲动的官能之力。初级群体中养成的良心是驾驭身体力量的骑士。“我们的行动源自于个人官能的冲动,但实际的行动却或多或少受到公众舆论、习俗和一部法典的限制,这部法典就存在于我们身外的家庭、邻里乃至社区中。”[31]
  
  对于现代学生而言,养成其良心以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纠错的设置主要是家庭、学校教育以及具有管教功能的社区。反之,若这些机构功能缺失或扭曲,则文化濡化势必落后于身体成长,或教化缺失,则早熟的身体像一股不受控制的黑暗力量,使人可能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危险处境。
  
  最近一些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青少年身体成熟日渐提前。这似乎是文明的成就。然18而,由于家庭教育缺失致使的情感缺陷之故,一旦青春期骚动,未成年人似乎便是随时爆发的凶器。一方面,未经文化濡化的身体既可能成为为非作歹的武器,例如,2016 年 7 月,云南昭通发生男童被邻家未成年女孩用被子捂死的惨剧。[32]这就是缺乏良知的身体成为杀人的武器。另一方面,身体成熟而德行、知识不足可能沦为侵害的牺牲品。例如,最近浙江 10 岁女孩与成年人不当交游而怀孕的事件,[33]便是身体过早成熟,德行、知识滞后而成为侵害的牺牲品的典型。
  
  (二)学校人格教育的缺失与校园暴力化
  
  1.唯分数之马首是瞻与学校人格教育的缺失
  
  近代已降,“做人”这个宗旨似乎被现代教育所遗忘。历史地看,清末教育变革之实质是,传统儒家伦理教育让位于偏重现代工具理性的科学知识教育。这种转变就是柳怡徵所说“八股小楷社会中,渡到物质科学的社会。”[34]教育固有的“情理”培育让位于“物理”之客观学习。宏观地看,现代教育充满的理性主义曾对老大帝国允诺救亡或富强的任务。可是,它也因此缺乏文化自觉意识,不惜自贬而将价值他者化,以至于越是接受现代教育,越是不适过群体生活。微观地看,早在“五四”时期便存在教育上忽视个体人格:“十余年前,国立个学校尚有所谓的‘斋务处’的,五四以后,好像学生的德育群育无形取消,人格教育有意忽视,”[35]以至于“学校生活中情感适应不良流为精神病而自杀的青年实在太多”.人格教育的忽视也使人不适合于过家庭生活的趋势:“不幸之事实…教育之造诣越深,则其人对于家庭的观念与信仰越薄;换言之,今日之教育与哲学,根本不利于家庭之存在。”[36]
  
  而今,基础教育更是不注重人格,而沦为单纯的知识、技能的训练。无论学校,还是家长、学生都唯分数之马首是瞻。所有这些都导致学校应有的人格教育缺失。
  
  总之,近代教育忽视受教育者的---梁漱溟所谓的与物理相对的---情理能力,以至于人不能“认识你自己”,而这是教育当有的自知之明与自我控制的使命。此外,“人”的忽视还造成社会或人际的相互容纳或欣赏的无从实现。不仅如此,它本末倒置地把人也视为物,自诩认知、宰制外物就是教育的全部,甚至视物资的不断丰富与权利的争取就是人的救赎。
  
  2.校园亚文化的暴力化
  
  校园亚文化往往崇尚暴力。道义缺失的地方,强权就是正义,暴力就是真理。曾几何时,社区是人与人的情感结合关系,是“亲密地生活在一起的人情的和面对面的关系”.[37]当前,社会急剧变迁,习俗治理的传统社区日渐让位于潜含警惕甚至敌意的陌生人的无组织集群。这可能会造成人际疏离的价值虚无的境地。而这种虚无状态又招致合法化的缺失,而使得社会上充满暴力。社区变革和解体将让位于陌生人组成的城市之“正式的而更不亲近”组织如教堂、学校和法庭等正式组织。帕克认为,这种正式组织无法替代家庭,并且这些组织所在的区域恰是个性化与社会解体的城市社区,也是未成年犯罪的集中区域。当前中国社会急剧变迁,不仅城市里单位组织让位于陌生人组成的热闹而冷峻的大街,一直以来充满田园风光的温馨农村也日渐空心化,于是乎,让充满感情的人饱尝家园失落的感伤,而让那些无情的人日益自由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无论是城市基层的价值虚无,还是空心农村的秩序紊乱,都将导致亚文化群体的暴力化。
  
  这也是当今未成年自出生以来所面临的处境,并且,曾经学校似乎是一方净土,而今学校则难免市场、权力以及社会上亚文化及其暴力的侵染,以至于许多学生的抉择是,要么依赖暴力以自保,要么凭借暴力侵犯他人得利。这就是当今中国校园的暴力化。
  
  (三)养虎遗患:基层纠错设置的缺失与青少年刑罚减免的后果
  
  传统社会基于家长的慈与威而实现相对的自治。家庭、私塾与村落除了具有教化职能外,还有层次性的处罚权威:“凡事先亲后疏加以解决。一家之事家中解决,解决不了才有堂中、服中解决,最后才由族中解决。”[38]此外,传统时代血缘地缘往往重合,族可能就是村。村落的乡绅就是地方教化的代言人,也是惩戒地方为非作歹者的实践者。
  
  慈与威不可分割。而今,很多未成年人面临双重的缺失:不能防患于未,也不能亡羊补牢于后;既得不到健全的教化,又得不到合理的家长权威的惩戒。首先,家庭的父权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早已成为历史陈迹。而今,谁敢说父权,似乎谁就是为压抑的旧制度辩护的罪人!其次,学校教师如今只管分数或思想准确性,根本不再具有师者曾经的训诫作用。最后,村落日益空心化的今天,曾经的地方乡贤早已让位于暴发户。曾经互助的邻里已经成为隔墙而居的陌生人。因此,社区的惩戒甚至早已消逝于无踪。
  
  教化缺失,哪里再有圣贤德行的引导?地方惩戒不再,青少年畏惧什么?总之,既无德行引导,亦无惩戒禁止恶行,于是乎,青少年们怎不为所欲为?教化缺失可能招致犯罪,惩戒的缺失,则可能使其无所畏惧而一错再错。因此,未成年者怎不陷身罪错!例如,近来发生男童捂死邻家女孩而免于罚的案件。[39]再如,又有 11 岁儿童掐死幼女而照常上学案件。[40]人们追问的是,该 11 岁儿童杀死他人后继续如常上学,说明其对于杀人毫无畏惧或忏悔之心。这也不仅是家教缺失的结果,也许更与其本性之冷漠无情有关。再如,最近还出现一个半年内先后重伤他人,继而再次杀人的又一个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犯罪者。[41]
  
  另外,作为国家法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不管是否累犯,情境是否被迫、动机是否纯正、品质是否先天恶劣、是否具有改悔的可能性等,而单凭年龄就刑责减免!一方面,毋庸讳言,本性善良而具教化可能的未成年犯罪者,确实该给予悔改教化的机会。另一方面,对那些本性不可教化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不提前刑责年龄或加重处罚以示警戒,使之畏惧而减少作恶,或尽早拘押,使之不从未成年犯罪者迟早沦为成年的犯罪者,而仅凭年纪就刑责减免,何异养虎遗患?
  
作者单位:
原文出处:刘易平,卢立昕. 转型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刑责减免政策的教育社会学分析[J]. 北京青年研究,2017,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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