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5)
来源:北京青年研究 作者:刘易平,卢立昕
发布于:2017-03-17 共13575字
(二)以刑止刑:亡羊补牢或“扈强案”透露的消息
荀子曰:“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不可教化者,当以刑罚待之。”一方面,德刑不可分割。长久以来,许多学人抽象地纠结于人性善恶之争,进而二分法对待德治、法治问题。其实,一贯重德的儒家法律之集大成者《唐律》明言:“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另一方面,乱世用重典。当前中国处于亘古未有之巨变,是社会严重失范而亟待价值重建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宜一方面重估传统,梳理精神资源而重建规范,另一方面宜以刑止刑,促成不良未成年者出于畏惧而行善或不作恶。
对本性邪恶因此可教育性低下的未成年犯罪者当施以严罚。以往的司法过于将未成年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使然”.殊不知,教育不万能,或,人的可教育性不一样,当差别对待之。并非“人人可以为尧舜”!夸美纽斯曾指出人的可教育性差异:“就智力与可教育性而言,有的儿童发展的比别人快得多。”很多未成年犯罪者本性邪恶,教育对于这类人几乎无能为力,这是本性恶劣所致的不可教育性的结果。“犯人个人性格,亦为犯罪的重大原因。……天性狡猾好作伪,无赖喜游堕的,或欲望过奢的,或残酷阴险的……皆为犯罪的重大原因。”[50]最近,“扈强案”[51]的处罚结果透露出不同与往的消息。未成年者扈强第一次捅人是在 2013 年 7 月,仅仅半年后再次捅人致死。原判 17 年徒刑。检察机关鉴于其本性冷酷,可教育性极差而改造可能性低下之故,提出异议,最终改为无期。该案件透露的是,教育并不万能,当教育无能为力而驻足之地,就是刑罚起步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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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刘易平,卢立昕. 转型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刑责减免政策的教育社会学分析[J]. 北京青年研究,2017,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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