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920 年在美国最早兴起了劳务派遣行业。从全世界范围看,虽然与其他形式就业相比,劳务派遣规模还不算太大,但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劳务派遣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加、劳务派遣在各行业就业中的比例不断攀升。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 1979 年,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一家日本公司的驻华代表派遣中方员工,大致经历了起初的萌芽阶段、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阶段(发育)和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发展)三个发展阶段。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得到了广泛关注,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以及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等。2014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更加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三方的法律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应有的权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发挥自身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传统用工模式下所不曾遇到的新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形式的代表,已被越来越多的组织所采用,但是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机制还亟待完善规范。例如,相当一部分的劳动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都未给被派遣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工伤救济问题在劳动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产生分歧时,如何明确二者之间的责任范围变得至关重要。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时,因工伤赔偿涉及金额巨大,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常常相互推卸责任,劳动争议纠纷频发。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保护措施不到位、被派遣人员缺乏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等因素使工伤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另一方都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尤其是在劳动派遣用工模式下,"三方两地"的法律结构使被派遣人员遭遇的工伤损害赔偿更加复杂化。
船厂作为制造业企业,劳动环境复杂,作业面大,起吊、电焊、剪切、机械加工、带电作业、易燃易爆等操作岗位安全隐患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一定难度,工伤难以避免,80年代前船厂内设有卫生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现代船厂一般在郊区港口或者码头附近选址建厂,离市区医院距离较远,为了保证员工一旦受伤能够最快得到救治,X船厂与Y社区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在发生工伤后由医务室(Y社区医院根据合同在X船厂设立的医疗机构)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受伤情况选择救治方案,工伤不严重且责任明显的由医务室医治;严重的工伤事故,医务室会派救护车将伤者送至最近的医院,发生死亡事故时会通知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相关部门,包括安监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工会等,公安部门会对现场进行侦查,并在12小时内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立即派专人赴现场(一般工伤事故在3日内向管辖的社保工伤科报告,若出现重大事故如高端截肢、死亡等,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职业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劳务派遣单位在现场处理完毕后立即与船厂共同研究工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案,确定适用的治疗方案、处理方案和理赔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亡的申报、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受伤员工进行协商,处理理赔的有关事宜;若协商不成,产生仲裁或诉讼,由劳务派遣单位出庭应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出具工伤证明并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但实际上劳务派遣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管理人员有限,一般都是由受伤员工或者员工家属自行进行认定申请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指导。但是一般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可以拿到部分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负全责,用工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在如此混乱的体系下,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机制刻不容缓。
根据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表明,我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态势,其中第三产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最为普遍。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多数在基层生产一线工作,工作环境可想而知。
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着行业经营混乱,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实现程度低,出现工伤难以获得赔偿等问题。目前,广州市已有687家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不容小觑,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的比重越来越大,如广船集团劳务派遣人员有7700人,占职工总数的55%;中移动广州公司有劳务派遣人员2700多人,占职工总数达到72%等等。
这些国有大型企业有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两种不同类型的职工群体,而且劳务派遣人员群体呈逐年迅速扩大之势,占该企业职工队伍人数比例不断增加,导致企业出现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正式职工与派遣人员的地位悬殊越来越严重,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由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第一,劳工权益受损严重,易诱发社会安全事件,成为社会安全不稳定的重要隐患。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迅速,政治格局稳定,社会和谐进步,总体态势良好,但不容忽视的是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已经进入矛盾突显期、改革攻坚期,社会问题凸显、社会矛盾集聚、社会风险增加,群体性事件更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沦为社会风险抗体中的弱势群体,工伤事故隐患大的建筑业和制造业中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较多。根据广州市2006年职业病统计报告显示,在罹患职业病八百多个案例中,农民工群体所占的比例达80%以上。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务派遣人员往往由于文化程度低、自身应对能力不足加上对预期理赔金额的落空而产生不满,有时采取激进行为进行维权,"暴力维权""集体上访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一颗炸弹,造成社会不稳定,增加社会治理与社会融合的成本,消减社会总体福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已经成为转型社会的重要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工伤赔偿处理成本过高、时间过长,加重社会经济负担。从发生工伤之日起,正常的工伤赔偿程序长达4-6年之久,耗时之长,堪称诉讼程序中最长的程序,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许根本无法完成这所有的程序。即使完成所有的程序,需要的是更多时间、人力、精力、财力以及一颗坚持到底的决心。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弱势,现行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设计,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让劳务派遣人员时间、精力、财力和毅力在工伤赔偿"长征"路上损耗殆尽。工伤赔偿复杂繁琐的程序成为工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绊脚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简化工伤保险程序,使之更加具有效率,确保劳务派遣工伤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是本文研究的问题之一。
第三,易引发非法工会及组织的介入,危及政治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今年我国"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发展进入攻坚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常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劳动关系领域所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职工队伍结构发生变化,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聚众上访、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加剧,妄图以劳动关系为突破口,通过一些非法劳工"维权"组织、"维权"人士与工会争夺职工,破坏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一旦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同时,非法工会的介入不仅会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损失,加大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危害极大,危及政治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
1.1.2 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确立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形式的代表,不断被愈来愈多的机构所使用,随意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但是像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制度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机制和制度还亟待规范,特别是在造船这样高危行业发生工伤难以避免,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赔偿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何种因素造成的,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本文通过对造船行业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权益的调查研究:
首先从宏观机制、体制、三方法律关系等角度,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其次从公共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用工单位监管体制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提高政府行政服务能力;然后从劳务派遣行业、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展开研究,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经营,创新企业用工方式,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最后从微观的劳务派遣人员自身角度分析原因,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职业晋升通道和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维权意识。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首先是关于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研究国外学者 Hwee HoonTan 和 Chwee pengTan 认为劳务派遣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和非主观原因。
M F.Cook 认为企业经营策略、生产模式的改变,促使企业承担员工的费用不断上升,进而引发劳务派遣现象的产生,而且使用劳务派遣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还能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到更加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弥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首先由企业提出用人要求,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通过专业的程序为其派遣合适的劳动者,同时还能有效为其避免劳动纠纷等问题。另外,许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量突增对弹性用工的需求以及由于人才空缺、季节性用工等方面原因对人才的需求。
其次是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研究第一,对设立工伤保险目的的研究。许多学者如 DB. Willis M.Weeden,HenryH Kessler、Leon Lewis 等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设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一定的条件治疗和康复,而不仅仅用于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设计初衷是以对发生工伤人员的治疗和康复为主要目的,让政府、用工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到这个治疗和康复工程中来。
不断健全医疗康复机制,提供良好的工伤康复场所,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康复工作,让受工伤人员有充分的治疗和康复条件。
第二,对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主体的研究。目前的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随着全球经济萎缩,企业利润减少,用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缴费基数不断扩大,用人单位的资金负担非常严重。所以有国外学者就提出应该让不同的主体共同担负保险费用,国家、企业以及员工都要承担一部分费用,这样缴纳主体就会提高对工伤预防的意识,注重安全检查等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三,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和工伤保险费率的研究。Margaret S. Gordon 认为大多数国家都以缴纳工伤保险覆盖所有雇佣者为最终目的,现阶段已基本覆盖了所有的雇佣者,只有经营范围很小的企业负责人和极少部分个体经营者没有进行缴纳工伤保险。
学者 Ashley St.Clair 通过整理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缴纳构成和缴费比例分析了工伤保险的收支情况,研究提出工伤保险的费率应该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对工伤保险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比例发放到每一个工伤人员,使用现收现付的形式进行工伤保险筹集。
1.2.2 国内文献综述。
早期国内学者主要从劳务派遣产生原因和发展情况开展研究,多数学者从法律和理论的角度对劳务派遣相关问题展开研究。近几年,劳务派遣行业蓬勃发展,劳务派遣问题越来越公共化,学者开始进行专业化研究:
首先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研究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研究。对于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国内主要分为两类原因:一是环境动因。如:陈红斌等人的研究是以劳动人员的角度出发,他们觉得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劳动人员就业压力愈来愈大而能够选择的工作越来越少,迫使劳动者不断寻求新一种的就业和工作方式,通过劳务派遣就能够解决部分技术能力不高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王全兴、侯玲玲认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劳动力供给不足,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促使了跨境劳动力派遣的产生。
李坤刚认为我国劳动派遣的产生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劳动力资源市场的逐步形成等条件的变化有着紧密联系。
二是内部动因。董保华劳动力派遣产生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更是使标准的劳动关系逐渐弱化,劳动力派遣是多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典型之一,一定程度上也适应了市场需求。
张京鹏认为企业管理专业化分工和核心业务不委外造成了劳务派遣的出现,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从内部促使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迅猛发展。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节约生产经营的费用,用人单位将内部的"非核心性"劳动管理工作剥离出去。
其次是关于工伤赔偿研究一是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法律关系影响工伤赔偿。学者施庆芳认为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打破传统意义上"一对一"法律关系,是由原来简单的"一对一"转变成"一对一再对一",因此涉及到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损害赔偿问题也变得相对复杂。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不仅仅是补偿金额,还要提供救助,可以使受到工作伤害的劳动人员及其家庭在获取一次性补助金后,未来还有长久的工伤待遇和职业康复条件。
二是劳务派遣工伤损害缺乏充分合理的界定。曹艳春则认为损害是否包括工伤损害并不明确,也并未能完整地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对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常常会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是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不完善,郭育钧认为工伤预防制度的缺失、工伤保险费制度不完善等。
劳务派遣虽然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但作为舶来品,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在部分的应用理论问题上仍然没能达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导致劳务派遣的制度体系比较模糊,降低了工伤赔偿机制的实操性和合理性,甚至会出现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却无法赔偿的情况。
四是工伤赔偿成本分担机制的研究。潘同人认为劳务派遣工伤赔偿主要涉及到政府部门、用工单位、派工企业和劳务派遣人员之间,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就是政府部门本身,这也是解决劳务派遣很多问题根源,政府的赔偿机制不健全、体制不完善,服务功能性的障碍都直接影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
第一,建立健全成本分担机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着陆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工伤赔偿过程中的维权成本理应由社会承担却多数由特定的群体来"埋单",而且这些群体几乎都是弱势群体,这种状态一直持续,那么势必会增加这些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进而转嫁到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他们的行为会很极端,除伤害到个人还对牵涉到其家人,更重要的是伤害很多无辜的人民群众,本来很小的赔偿问题转变成社会问题,公共行政部门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处理社会问题,那么也会给地方政府的治理带来更多的问题,如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伤赔偿成本分担机制,是摆在公共行政部门面前重要工作内容和研究课题。
第二,多种机制互相发挥作用。分担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在工伤赔偿中发挥不同作用,两者的互补优势,利益补偿机制能减少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利益补偿机制对工伤赔偿中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有一定的作用,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该机制可以从数量上弥补这种损失;从公共行政部门来看,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中的成本分摊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失衡。特别是中央一级的政府分摊工伤赔偿的成本实际相比各级地方政府分摊工伤赔偿成本的财政保障能力相对薄弱。除了上述机制外,还要要积极探索成其他机制在工伤赔偿成本分担的作用。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本文将以广州 X 船厂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工伤赔偿现状,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首先对劳务派遣人员关于工伤赔偿相关问题开展的问卷调查,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访谈,再结合真实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案例进行分析,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分析工伤赔偿现状,研究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存在问题,从法规制度、公共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业、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以及劳务派遣个人等几方面的浅析原因,进而探讨如何从制度、政府、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行业、工会组织、派遣人员自身等几个角度,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机制,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行政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创新企业的用工方式,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监管职能。
1.3.2 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中的定性研究为主,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第一,问卷调查法:本文通过书面问卷和电子问卷相结合的形式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文化程度、收入情况、对劳务派遣制度了解程度以及发生工伤赔偿的态度等基本情况,力图使其结果既具有理论性,同时具有事实数据依据,使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为理论服务。
第二,深入访谈法:以调研的船厂劳务派遣人员作深度访谈的主要对象,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X 船厂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访谈,根据访谈结果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相关人员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结合汇总结果,将存在问题与现有理论相结合,探讨公共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业、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等几方面如何各自发挥作用,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合法权益。
第三,案例分析法: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广州南沙区 X 船厂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案例为内容,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结合问卷和访谈探讨工伤赔偿存在的问题与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机制运行的情况,从中获得经验启示,为后文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作为依据。
1.4 相关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一类劳动力群体,其称谓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相关,通常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人口。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特有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派遣、人才租赁、雇员租赁。
主要是需要用工单位通过和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用人数量和条件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人员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诞生使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剥离。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又称为职业伤害赔偿,是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接触职业伤害因素)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国家、社会和用工单位等为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退休法律制度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
高某是上海某企业高管,2007年1月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该企业对高某进行了六个月的专项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为4年,即2012年7月到期.2010年1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010年7月由于该企业想另聘他人代替高某职位,遂放弃之后两年的...
一、平等权概述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平等的含义是:(1)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综合起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
在大部分人眼中,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事实上,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现实中无处不在,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并不是同一概念。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其产生之时就备受争议,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和调整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
自诞生以来,人类就在不断地通过各种活动认识自我、认识世界以及改造自我、改造世界,其中,劳动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8]。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
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在宪法和劳动法的保障下,劳动者有获得就业机会及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予以法律确认,通过宪法和劳动法加以双重保护。在我国,除了通过现行《宪法》第42条第一款将...
在劳动者权利的体系构架中,休息权尤为不可忽视。劳动者休息权的研究属于重要的国际学术课题,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在理论基础方面不乏建设性意义的经验成果。...
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7.3推动企业战略调整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面前,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应从组织战略、团队激励、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全方位入手,运筹策划,全局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显提高...
案情简介:申诉人:郑某被诉人:某用人单位申诉人称:申诉人于1995年5月至1997年12月在被诉人莱用人单位上班,1997年11月28日下午因特殊原因,上班时间在时门商店买东西,被单位领导看见误认为申诉人在打麻将,并在12月1日的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
1幼儿教师需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和竞争力1.1丰富法律知识幼儿教师不光要丰富教育法规知识,还要对国家新出台的、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重视起来。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幼儿教师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