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能够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数量不多但相对集中[4]. 兼职大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学习这些法律文件,特别是关注和掌握其中与自身劳动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增强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学以致用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在实际的兼职过程中,兼职大学生应当充分掌握并利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树立并强化合同意识,兼职时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合同,协商并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兼职过程中应增强证据意识和观念,注意搜集和保留能够保障自身劳动权益的有利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订立书面合同, 兼职大学生也应协商订立口头协议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另外,兼职大学生还应充分了解并利用《劳动合同法》就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最高工作时限、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随时终止用工权、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和报酬结算支付最长周期等规定,同时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大学生将兼职看作是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 其实也应将维权视作自身另一个社会实践的途径和方式, 一旦在兼职中遭遇侵权行为, 要敢于和善于执法律之盾以保障自身正当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2.2 充分调动和发挥高校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尽管兼职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是成年人,但毕竟是学生身份,学生合法劳动权益受损,对于高校来说,也不利于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高校亟需在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方面发挥其优势,积极有所作为。 一方面,高校应加大对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指导力度, 优化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顶层设计,将兼职指导工作纳入到就业指导的体系和内容中,推进就业指导工作的“两结合”即中、低年级的兼职指导与毕业年级的就业指导相结合、校内就业指导的理论课程与校外兼职实践相结合,以更好地促进就业指导目标的顺利实现。 另一方面,高校应利用其在现有主体之间独特的桥梁作用,提高其在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工作中的协调能力。 在现有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主体中,高校既作为在校学生的管理方能够与兼职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又能够作为事业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以法人主体身份进行对等沟通。 基于这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高校既可以在校内面向兼职大学生积极发挥其指导和管理作用,还可以通过对各相关主体关系和利益的协调推动有效的劳动保障联动机制的形成,从而更好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2.3 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力度
尽管受现有法规的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纠纷无权作出行政处理,但其在开展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加强对用人单位遵法守规情况的监管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纠纷的举报和投诉,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告知相关主体正确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法,还可以走进高校校园,在在校大学生群体中开展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大学生关注自身劳动权益、培育和增强其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可以对雇佣兼职大学生较多的行业和单位有重点地进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遵法守规、合法用工,必要时对兼职大学生投诉较多的企业和单位展开专项整治,维护兼职大学生及其他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另外,对于职业介绍市场上存在的黑中介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以确保从兼职信息源头上阻断侵权行为的发生。
3高校借助四大平台构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
就目前情况来看,积极推进有关立法工作的展开并最终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规范,仍然是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根本举措。 但这是“远水”,它的实现是有较长的时间周期的,“远水解不了近渴”,当前要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借助四大平台构建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不失为一项颇具可行性的举措。 以高校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中轴,通过搭建信息发布、兼职培训、风险防范和兼职维权四大平台,调动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劳动保障行政机构等各主体参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积极性,构建联动机制以促进劳动权益保障合力的形成。
3.1 高校与社会中介机构共建兼职信息发布平台
在目前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事例中,很多是由于信息来源不可靠而导致的,这些信息或来源于校内张贴栏的小广告、或来源于虚假的 QQ 信息、或来源于不良中介;因此,要加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首先应从信息源头抓起。 兼职学生关注校内张贴栏的小广告、虚假的 QQ 信息以及涉足不良中介,原因在于,他们无法或没有正确途径获得可靠的信息来源,这就需要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源上下功夫。 如果由高校学生管理机构来主导大学生兼职信息的发布,其信息的可靠性、可信度要远高于其他途径,这样就可以使学生避免因信息不实而导致权益受损情况的出现。 当然,目前高校由于人员编制及人员相关知识、能力的限制,无力对用人单位兼职信息做出辨别、筛选,考虑与优质正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建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就是一条最佳途径。 目前,正规社会中介机构都能够从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角度出发, 就工资发放问题、结算问题、中介费用问题、中介对安全合法用工的保障等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定。 同时,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出于拓展市场和降低交易风险的考虑,都愿意与高校达成合作意向,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这样,高校通过与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借助中介机构在兼职信息搜集、筛选和审查以及兼职岗位提供上的优势,为本校学生提供详细、丰富的兼职信息和服务,同时还可以借助这些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查和信誉评级,降低大学生的兼职风险。 另外,高校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一方面,高校可以代表学生在中介费用、工资等方面与中介和用人单位获得对等谈判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障兼职学生的经济权益,而社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也获得了可靠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高校的介入,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也能够起到监督作用, 高校还可以通过兼职学生的反馈对开展合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誉评级,更好地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同时,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又有可能为将来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因此,加强与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又会为拓宽高校就业信息渠道发挥重要作用。
3.2 高校建立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
现实生活中很多兼职大学生由于对自身兼职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权利了解程度不高,缺乏权益保障意识,只具备兼职的热情,而兼职的理性准备不足,最终导致自身劳动权益被侵害。 培育和强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应当说是充实其理性准备的重要举措。 这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多种途径自学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途径和方式,通过这些途径和方式搭建起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增强兼职学生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能力,同时这也是培养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 高校可以组织专业教师编写大学生兼职手册,将与大学生兼职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求职应聘技巧与风险防范、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和协议样本编辑成册,帮助大学生了解并熟悉兼职中涉及的相关情况,降低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同时,高校可通过开办专题讲座、开设选修课等方式,组织法律专业的教师解析与大学生兼职相关的法律规范, 引导大学生关注自身劳动权利,了解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高校还可考虑以学生自组织的形式成立兼职大学生互助机构,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3.3 高校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防范大学生兼职风险平台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一旦受伤往往由于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险而不得不自担费用。 从理论上说,普通劳动者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应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特别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但在实践层面,目前还未建立兼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这里主要的障碍是我国有关法律要求社会保险与人事档案应当保持一致。 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时,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则必须将人事档案转出学校,但作为在读大学生其人事档案又必须留存在学校,这样就造成社会保险与人事档案的不一致,因此目前来看兼职大学生是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但高校也并非无能为力,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来增强大学生抵御兼职风险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高校可以借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做法,由学校选择熟悉教育政策法规和行业企业用工制度的保险经纪机构,作为学生兼职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的顾问为学校提供保险中介服务,负责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具体办理投保手续并代收保费,并参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调查、 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 保费可参考中等职业学校从学校学费中列支的做法,也可采取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支付的方式。
3.4 高校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建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
以上三个平台的建立都是从预防的角度来减少或避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出现,另外,高校还应着眼于事后的维权,建立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 一方面,高校可以利用学校自有的法律专业资源,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统筹本学校的法律专业师资和高年级学生,组建本校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援助中心,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另一方面,高校也可以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将大学生兼职中出现的侵权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就有关情况展开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高校。 另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组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行政机构的指导下,可以在大学生兼职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承担劳动保障监察任务,以更好地帮助兼职大学生维护其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就兼职大学生的身份给以清晰地界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仍有待完善,但如果高校能够积极发挥指导、管理和协调作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空间仍旧能够得到进一步地拓展。 借助于兼职信息发布平台、 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防范大学生兼职风险平台和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高校就可以构建起涵盖兼职前的信息发布与培训、兼职中的沟通、协调与维权、兼职后的反馈与评价的全方位高校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更好地实现其了解社会、锻炼自身、提高认识和能力的兼职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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