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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工作问题与加强措施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作者:王琳
发布于:2020-02-17 共2396字
劳动纠纷论文第四篇:劳动仲裁调解工作问题与加强措施
 
  摘要:劳动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具有操作简单、实现方式灵活、实践性较强等特点,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是,在当前的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劳动仲裁调解工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基于此,本文着重围绕着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应该如何完善这一实际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分析,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发展过程中,顺利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仲裁; 调解工作; 完善;
 
  一般来说,我们国家在现阶段若想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相关制定和准则,不断地促进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则要采取多种方式且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我们国家成功应对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能够有效地规避劳动关系双方的激烈竞争,使得劳动关系的维护能够更加稳定,这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来说十分关键。现阶段,面临着世界形势的多样化发展,更多的新情况和新理念已经开始出现,不断地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着贡献。我们所谈及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落实,需要保证其中立性以及公平和公正性特征,均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和彰显,从而在进行争议调解的过程之中,有效地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一、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时期,我们国家在进行劳动仲裁调解工作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和挑战,若能将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和处理,这样才可以合理地应对好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使得相关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进行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基于此,笔者主要针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使得问题的解决更有成效。
 
  (一)调解委员会的功能有限
 
  当前时期,由于受到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限制,我国的基层仲裁机构和乡镇的仲裁组织并不能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使得很多现实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人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对于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最为主要的一类组织是企业仲裁委员会,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中并未专门设立该项组织,或者在现有的已经设立该组织的企业中,其工作开展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性,其工作大都缺少开放性和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不能有效地解决较为复杂的集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中的主体缺乏有效的互动
 
  当前时期,我国已经初步建设完成劳动监察网络,劳动监察组织已经逐渐地完善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实践效果。在监察机构发挥其自身的劳动监察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着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劳动监察部门与各仲裁机构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交流,并未形成资源与信息相互共享和各项工作间的充分互动。除此之外,各个仲裁职能部门之间各自按照自身的程序、体系进行工作,行使其自身相应的职能,彼此之间缺少必要的合作和协作,更没有实现此项目标的制度基础,对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劳动仲裁调解中的管辖问题
 
  管辖范围问题的发生一般是与事件双方的当事人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向同一个仲裁组织提出仲裁申请,则管辖问题不会出现;但是,如果事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仲裁机关不一致,则会出现应该选择谁对此事件进行仲裁的问题。
 
  二、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功能完善的调解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发挥牵头作用,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共同组成劳动仲裁机构。在机构的建立中,可以将其划分为省、市、县三个级别,县级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事件的仲裁,一些重要的争议事件可以由市级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省级的仲裁机构则不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是对市县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了使得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得到有效地发挥,应该设立独立于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地位进行明确,以使其可以有效地发挥其仲裁功能。
 
  (二)对争议的类型进行有效地区分
 
  为了对劳资之间的纠纷进行有效地解决,防止期间的合作关系破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证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应该对劳动争议进行一定的区分,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一定的分类。按照实践解决的需求,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类型,并建立相应的仲裁调解体系。一般的劳动争议事件,不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可以允许其自愿选择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对于一些重大的劳动纠纷事件,应该对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采取相应的仲裁手段,以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
 
  (三)将集体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中
 
  在当前时期,企业仲裁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这就使得一些事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对于集体争议而言,其一般是由职工的工会所发起,不应该由企业的仲裁机构进行受理,应该将其纳入到相对独立的仲裁机构中,将集体争议划分到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之内,这不仅有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更有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结束语
 
  通过对上述文章内容的详细阐述和具体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完善策略等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思考,进一步体现了完善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调解工作,能够使得劳动仲裁争议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针对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在现阶段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需要相关政府采取科学的应对策略予以应对,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证整个社会的发展可以集中全力,使得资源得以优化整合,从而助推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周湖勇.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构建的新思考[J].政法论丛,2017(05).
  [2]尹训刚.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升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J].劳动保障世界,2013(04).
  [3]黎玉春.齐心合力促调解五调联动保和谐——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工作纪实[J].人事天地,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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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春高新人才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王琳.浅谈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完善[J].劳动保障世界,201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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