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人员掌握了许多关乎企业关键利益的信息,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也是揭露企业违法行为和监督企业更好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内部举报人在促进企业正规运营和长远发展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内部举报人并未得到企业管理者的认可。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在某些方面侵害到了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因而企业内部举报人往往在举报后受到减薪、解雇及恶意报复等不公平的对待,致使其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劳动法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权益的必要性
所谓内部举报人即 whistleblower,一般是指企业现职和已离职员工对企业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正当利益的行为向有能力采取有效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即政府、企业等进行揭发,以使企业停止其相关违法行为。因此,从其定义来看,内部举报人对保护社会公众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员工的个人自私行为而泄露企业机密,但这已不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内部举报人的范畴,因此对此行为不予置评。
当前,许多国家已经针对企业内部举报人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法案,旨在通过对企业内部举报人权益的保护,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合理的社会及市场秩序。但是我国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的劳动法保护尚不健全,至今尚未出台任何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已出台的相关立法内容多是呼吁性条款,没有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文规定,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适用范围窄。基于企业内部举报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的特殊作用以及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存在,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消除一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劳动法在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方面的完善有重大意义。
二、劳动法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的法律现状
(一) 劳动法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的现状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法不断完善过程中零散地出现了一些与企业内部举报人相关的内容。例如我国在 2004 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指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另外,2008 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了关于举报人奖励制度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在这些条款中未对企业内部举报人做出明确表示,但是显然企业内部举报人属于这一范畴,因此,企业内部举报人同样适用于这些条款的规定。
然而,这些条款中仅提出举报人可以向政府等部门举报企业的不法行为,并且对这些合理的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奖励,但是并未对举报人的切身权利给予合法的保护。换言之,这些法律条文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规定举报人作为公民的一种义务,却没有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 "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中规定了企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而处以的一系列惩罚措施,但是我们在这些条文内容中明显可以看出这些条文仍然没有对举报人给予实质性的保护,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条文规定。通常而言,企业对于其内部举报人的处罚以降薪、解雇为主,法制社会下对于举报人的人身伤害行为较少,但是这种解雇行为无疑是对其他企业表明该职工不具有可信任性,因而即便举报人没有受到人身攻击,但是在其再就业方面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很难找到维持其生计的工作,这无疑是对企业内部举报人最大的打击,也是阻碍企业内部举报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根本。
(二) 劳动法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企业内部举报人的劳动法保护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不够具体、明确,保护范围过窄; 二是权利保护深度不够,权利保护缺乏建设性。
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只局限于严重的违法法规行为的举报和处罚,对于涉及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违背社会道德和秩序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不列入法律规定的举报保护范围内。企业内部举报人多数情况下所揭发和举报的企业行为牵涉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市场秩序,不构成违法、违规,这些举报行为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因此,现有劳动法对于举报行为的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所涉及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口头或书面嘉奖为主,辅以一定资金奖励,对情节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批评、资金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对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而造成的降职、解雇等不平等待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这些不公平待遇的畏惧,多数企业员工选择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三、企业内部举报人劳动法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 明确具体保护对象,拓宽举报内容权限
劳动法针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做出专门规定,对于基于事实的合法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证实后对相关举报人员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在举报内容方面,将举报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企业严重侵害社会公众权益、恶意扰乱社会市场正常秩序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也将给予民事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对于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最大限度地降低举报行为对举报人造成的经济、精神上的伤害。
(二) 完善劳动法保护的内容,改进保护与处罚措施
劳动法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人权利的核心应是保障其合法工作的权利,在举报行为发生后保护举报人免受企业降职、减薪及解雇等不公平对待,保障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对于举报人因举报活动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举报人就业选择。对于因举报行为而遭受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如企业的恶意打击报复等,应勒令企业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刑事上的处罚。目前,我国劳动法在举报人保护上的最大问题是其法律条款对被举报方不具有威慑力,因此,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降低违规处罚的标准,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以高额罚金为主,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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